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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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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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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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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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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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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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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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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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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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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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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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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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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玄武区锁金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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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给流转方正确吗?
  您都知道,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会对原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但是土地的使用者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土地也会流转。那么,土地在进行流转以后,国家征地补偿给流转方还是要补偿给原土地所有人呢?怎样做才会不侵犯双方的合法利益呢?一、土地流转后遇国家征地如何补偿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到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经济活动都需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者是书面形式的,或者是口头形式的。不过,并不是合同一经订立就一定会生效,有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具体来说,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一般会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方式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投标人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时候,会给招标人一定的保证金,被称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只是暂时放置在招标人手中,等到投标结束以后,会将投标保证金退还。那么,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呢?下面是就是一些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一些法律知识。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也就是说,员工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那么,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而针对效力待定合同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为您具体阐明。一、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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