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看守所_睢宁县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江苏睢宁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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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看守所地址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八一西路,是睢宁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友情提示:睢宁县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睢宁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睢宁县...地址:永盛路1号 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地址:前进路附近 睢宁县...浦棠...地址:魏集镇 睢宁县...官山...地址:官山街 ★睢宁县看守所简介 ..、县政府决定对“两所一队”进行迁建.。一年来,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发改委、财政、建设、供电、开发区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局上下齐心协力,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多方协调,抓进度,抓质量,经过辛勤努力,圆满完成“两所一队”新址建设工作,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新建后的睢宁县看守所占地约15000平方米,.设监室40间,提讯室17间,最高可收押700人,于2011年6月26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验收,正式投入使用。 ★巡视指导睢宁县看守所 睢宁县院.组在监所科科长等陪同下,巡视指导驻所检察室以及睢宁县看守所节前监管安全防范工作.。 实地察看了在押人员“生活、学.、劳动”三大场所,检查了医务室、监控室、放风场、监室门窗等监管领域,重点检查了在押人员过渡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管理等有关监督监管情况,详细询问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和劳动等情况以及看守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并要求驻所检察室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到理性执法,文明监督。 在随后召开的科务会上,监所科科长王刚简要汇报了驻所检察室近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睢宁县看守所羁押状况。王传玉副..对近期驻所检察工作表示肯定的同时,并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一要把监管安全摆在首位紧抓不放。认真汲取相关单位发生的事故教训,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发生矛盾要及时化解,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二要把规范文明执法作为中心工作常抓不懈.。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查摆整改阶段为重要契机,驻所检察干警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发生在监管执法领域的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查摆整理汇总,分阶段有步骤的推进整改落实,并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协调,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确保看守所规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三要把自身清正廉洁作为底线不能逾越。坚决守住底线,不要碰触红线,慎用手中检察权力,做到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树立睢宁检察良好新形象。 ★睢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睢宁县看守所警示教育 近日,睢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带领50余人来到县警示教育基地—睢宁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他们首先来到了睢宁县看守所警示教育大厅,在大厅内大家参观了警示教育展—职务犯罪案例宣传栏,了解了该县原部分干部犯罪的罪行及结局,宣传栏的内容浓缩了他们随着职位的升迁、手中权力失去监督,致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重大变迁、葬送了位置奋斗的事业,最后堕落为一名罪犯的经历。最后在睢宁县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他们参观了睢宁县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生活区,让大家体会身陷囹圄的铁窗生活。 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在场的每位同志心灵受到了一次不同寻常的震撼和启迪,达到了思想引导和实际对照的对接,丰富了教育方式,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取保侯审申请书 被告人某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一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根据被告人父亲某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侯审的申请,被告人的父亲依法为某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某某某符合取保侯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1、案发后陈某某所有的香烟已全部追回,被害人陈某某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2、被害人陈某某已对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达了希望本案能对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意愿。 3、被告人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到案后主动、积极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5、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6、被告人家有未成年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被告人某某某是全家的主要劳动力,如长期关押将会使全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同时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基于以上因素,申请人希望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能考虑到本案受害人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且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自己也能主动认罪,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等因素,高抬法律之手,准予对被告人取保侯审,申请人、被告人及其未成年的孩子、年迈的父母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睢宁县人民.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害人有过错 本案实是一起被害人过错案件,被告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死者邱某某自己的过失而致.。 在死者拿刀抵住被告胸口并刺伤被告的时候,被告没有盲目的去夺刀,因为她知道那样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双方的伤害,因此,她选择了好言哄骗,和平的方式,不会对双方造成伤害,事实上也没有因此而造成伤害。 但当死者在刀被哄骗过去以后,他却选择了暴力夺刀方式,在侵害与反侵害过程中,最终造成死者不幸中刀死亡的悲剧,对这种伤害后果,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死者在上前夺刀实施侵害的时候,他就应该预料到,而不管是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还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对自己的死亡后果,他自己都有一定的过失,而作为被告,法律赋予了其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合法的正当防卫权,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她在..次用好言哄骗刀的时候已尽到她该尽的注意义务,第二次面对夺刀的时候,她没有这方面的注意义务,她合法合理的进行防卫,虽出现死亡后果,但她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所谓被害人过错案件,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没有过错,完全是由被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从主观恶性的角度评判,还是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一般都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可.。 本案实是因死者酒后死缠烂打,违法威胁,违法夺刀伤害而引发的,如果死者在面对男女感情的时候能理智一点,知道不可挽回以后不再死缠烂打,不再违法威胁等,本案的惨剧便不会发生。 众多的证人证言里面都提到,被告在与死者短暂的交往过程中,双方经常争吵,死者经常对被告实施殴打、索钱等行为,事发当天也是因为其在喝酒的情况下,死活不愿意与被告和平分手,不愿意离开被告住处,并先拿出凶器对被告进行威胁,在刀被哄过去以后,又扑上去意图夺刀伤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虽然死者失去了生命,但可以说,被告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先有一段不幸的婚姻,前夫还在监狱服刑,年幼的女儿都是年迈的父母帮忙照看,再又碰到死者这样的男人,并出现了死亡的情况,自己也因此被捕入狱,以后的日日夜夜,她有想不尽的想法,有道不尽的苦楚,甚至在..二次我们律师去会见她的时候,她极端的跟我们说,她想死,让我们律师跟法官说,判她死刑,她的内心,我们可以想象,她的遭遇,我们非常同情! 总之,本案被告既无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只是在面对死者的不法侵害时进行合法的正当防卫,此案如果非要给被告人定一个罪的话,那也应该是定一个过失罪,因为被告在本案中绝没有故意的主观罪过,据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罪未遂.。 首先、强奸(幼女)罪的既遂标准应适用插入说。以前.处理强奸(幼女)罪既遂的依据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 ,即应视为奸淫既遂.。”现在.处理强奸(幼女)罪的依据是:司法解释明确废止了“接触说”,则应适用强奸罪既遂标准“插入说”.。 其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刑法规定分析,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在涉嫌强奸受害人时,其生殖器有插入情形。 《卷宗》第二卷被害人..次询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4、5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用生殖器顶她“窝尿尿”的地方,把她肚子和“窝尿尿”的地方都顶痛了;第5页15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生殖器挨到了她“窝尿尿”的地方。 《卷宗》第二卷第46页“医院门珍病情证明单”记载被害人检查情况:“处女膜完整,无裂口,外阴无明显红肿”.。 《卷宗》第二卷第49页,《鉴定文书》检验结果:受害人阴道拭子中未检出人精斑DNA-STR分型.。 《卷宗》第二卷第33页第8行,被告人供述:由于他的生殖器没有多硬,就始终只能在受害人生殖器附近摩擦。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插入情节的仅有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能相互印证的,以及上述大量的证据都说明: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生殖器只是接触。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物业费收取引发的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指使他人拆卸了明珠小区部分业户的空气开关.。原审.认定的该起犯罪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众多,但诸多被害人与被告间产生的矛盾大体相同,也就是这些业户欠缴物业费。辩护人也注意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曹志没有物业资质不应当收取物业费用。但辩护人要强调的是,没有物业资质不代表客观上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没有物业资质也不能代表等价有偿的服务就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明珠小区的开发单位,在房屋进户后至居民业主大会依法聘用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前,其实施了物业代为管理服务。虽然在法律上欠缺手续,但是物业服务的事实是存在的。这些业户就应当按照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向物业服务提供者支付合理费用.。这些被害人没有遵守公平的交易原则,被告人进而实施了断电的方式收取物业费,方法固然不当但其目的是为了得到自己提供服务的有偿报酬,因此就谈不到无事生非、故意滋事、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些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总观被告在本案中向业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既不高出当地普遍的收费标准,也没有不提供服务而强行硬要,所以原审对这种以不当方法所求物业费的民事纠纷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肯定是错误的,也于法无据。二审.应当予以纠正.。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组织妇女卖淫罪 本案现有证据中卖淫妇女张某某、赵某某,嫖娼人孙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的证实可以确定张某某与孙某某、杨某某发生一人两次的卖淫行为。而赵某某与田某某在二人是否发生性..的事实上印证间有矛盾。卖淫行为属于以金钱交易为目的,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的行为。因此既然二人是否发生性..为待定事实,那么认定其与田某某之间属卖淫行为就值得商榷。如果刨除赵某某与田某某间一人一次的卖淫行为,那么本案有证据确定的卖淫次数为张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一人两次.。那么这样的容留他人卖淫次数依法应属于刚刚符合立案追诉标准,而不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将赵某某与田某某间的行为认定为卖淫,本案卖淫次数亦属于二人三次,而二人三次能否作为情节严重加以处罚呢,辩护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依据高检和公安部规定二人次为立案标准,那么三人次即认定为情节严重,就会使《刑法》三百五十九条中五年以下的量刑没有实施处罚的对象标准。如果这样就会使三百五十九条的定罪处罚除了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以外的其他都属于五年以上处罚的标准,那么这样的处罚不仅违背立法本意,也会使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处罚罪刑不相适应。 本案被告所实施的犯罪以三人次作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失去了法律依据。所以辩护人认为依据本案能够确定的卖淫人数及次数认定被告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量刑的原则规定对被告的量刑处罚只能依据立案标准中两人次以上处以五年以下刑罚。而对其处以五年以上刑罚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本案被告在容留妇女卖淫过程中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亦没有导致相关疾病得以传播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本案依据其他情节认定其情节严重同样不能成立。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给葛某某定罪的证据有两大类,..是书证,包括.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的训诫书、工作说明、建议函、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书证虽然不少,但与葛某某寻衅滋事罪没有直接联系,可以说与都是些与定罪没有关联的一些证据,而恰恰是说明为什么要抓捕葛某某的一些原因。两地警方的证据,莒县警方的是立案的程序性文书和抓获经过,与定罪无关联,北京警方的书证恰恰说明了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起码,警方没有认为构成犯罪,警方不仅自己没有作为犯罪立案,也没有建议作为犯罪立案侦查,因此这些证据无法指控葛某某犯罪,反而证明其不够罪;第二是证人证言,只有证人刘安军的证言说多次进京非访,故意刁难接访人员,给其他信访人员带来效仿作用,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影响极其恶劣.。其他证言未证实扰乱公.场所秩序,也为认为影响恶劣,即使证言也只是说扰乱了信访秩序,并未说是公.秩序.。其他的大量的证人都是当地政府的维稳工作人员和村委的工作人员,可以说与葛某某有利害..,是葛某某的对立方,说白了,捉了葛某某,他们工作就轻松了,这些证人的可信度极低.。 所以,辩护人坚持认为,葛某某的上访行为虽然有些出格,给当地政府和村委人员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让他们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尚属于一般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来处理,尚未触到寻衅滋事的刑事高压线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睢宁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害人因与本案..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因言语不合产生肢体冲突,后双方互殴,并在打斗中从三轮车上拿起菜刀将二被告人砍成轻伤,刘某某是看在看到他的哥哥被砍伤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己的哥哥才与其他被告人一道.同殴打了被害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刘某某虽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害人如不在互殴中率先使用菜刀砍伤了被告人的哥哥,被告人也绝不会殴打被害人。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据被告人刘某某称在其他被告人被拘留后他并没有选择逃跑而是继续在八角游乐园地铁附近做生意,直至被拘留,可见其本人对于事发时自己的行为并不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没有选择逃跑或自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其供述来看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印证,没有刻意逃避自己的责任。 三、 被告人是初次犯罪,属于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教育改造.。 被告人刘某某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与其他被告人.同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从查明的事实发生此次事件是完全是由琐事引起,最初发生互殴的时候被告人并不在场,被告人是在发现他的哥哥被刀砍伤,被害人也已经躺在地上出于气愤,仅仅用脚踢了被害人的脚和腰部,从主观方面来看并没有严重的恶意。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刘某某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双方现已经对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刘某某从轻量刑.。。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4751692778(赵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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