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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北路3508号,俗称:上海市铁路看守所、上海铁路局看守所,主要羁押的对象是在轨道交通、公交等路线上犯案的嫌疑人。
    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靠近上海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线路导航:沿真北路自南向北行驶,穿过武威东路后,高架入口有块牌子“上海铁路交警支队”,不要上高架,沿着右边小路开进去,几十米后沿着极窄的小路右拐进去就到了,从上海火车站乘坐地铁4号线,经过3站, 到达曹杨路站,转兰溪路站乘坐768路,经过7站, 到达真北路古浪路站,向前走200米即到。

    律师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律师外,在押人员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允许会见在押人员,但可以递送衣服及其他生活日用物品。律师去上海市铁路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相关机构:
    上海市...铁路公安处地址:闸北区虬江路1168号
    上海铁路运输...地址: 闸北区  新路60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地址:虹口区武进路527号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会见的作用:
    1.了解真实的案情,案件定性。
    2.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权利。
    3.判断公安证据,针对性辩护。
    4.提交法律意见书,维护合法权益。
    5.申请取保候审。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抢劫财物的故意.
    被告人在本案中至始至终没有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在某酒吧附近殴打被害人费力,并将费力拽上车后离开现场,在车上得知打错人了,就将车停在儿童公园附近,让被害人费力下车离开,在车下,被告人刘某某从受害人要了钱,上车后一数是8200元人民币,后在弟拉面馆将该82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目的是给受伤的王某某的朋友看病等.。从本案的证据材料及今天的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刘某某完全可以不告诉任何人要了8200元,而将该8200元非法据为己有,或者说只要到了几百元人民币,其余的全部据为己有,从这一点来看,被告人刘某某根本没有非法占有该8200元的主观故意。
由此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不具有主动非法占有劫取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认为,由于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且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再结合本案来看,侦查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被告人张某即主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而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谈测谎结论属于“有限采用”的证据
    测谎结论可以在诉讼中采用为证据,但是属于“有限采用”,即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具体来说,测谎结论只能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不能直接用来证明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
    不过,在伪证罪等案件中,如果某人陈述的真伪就是基本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那么测谎结论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换言之,根据测谎结论认定伪证罪的案件事实,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由于伪证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有其他证据,所以测谎结论的补强规则只具有理论研究的意义,不具有现实意义。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一、公诉机关指控成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李某某在酒吧内衣服后背上被人吐了口痰,回家后发现,觉得气不过想回去报复,才找的成某某等三人帮忙才引发了本案,由此可见,李某某等人返回第五大道想找在他衣服上吐痰的人报复的行为是因为特定的原因,针对特定的人,并不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出于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故意要破坏公.秩序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二、成某某本身没有犯意,其陪同李某某前往第五大道酒吧的行为并不是其本意。而且成某某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表现一贯良好,从无前科劣迹,没有寻衅滋事的流氓.气。
  李某某与成某某为姨表亲戚,案发之前,成某某在李某某父亲的公司工作并且成某某的工作就是由李某某的父亲安排的。因此在李某某让成某某去帮忙的时候,碍于上述种种原因,成某某是没有理由拒绝并且也无法拒绝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成某某并没有积极参与,只是在看到对方手持砍刀砍人时,不得不用钢筋防守自卫,并被捅伤左臀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请法庭判决成某某无罪!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受过任何形式的行政、刑事处罚,一直表现良好。案发前,赵某某有正当的职业,经过庭审发现此次犯罪纯属几种偶然因素促成的偶然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没有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人主观上对报假警的危害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行为比较轻率,在打110电话之前,赵世阳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正是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不够,促使其轻率的拨打了110的电话。总之,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程度不够,由几种偶然因素而促成的偶然犯罪,本次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比较轻微。
    二、被告人赵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犯罪手段一般,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过程看,赵某某是在幻想有人跟踪自己,有人想害自己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电话给110打的电话,而且很快就被抓获,本次犯罪影响的范围较小,时间短,没有引起人们的恐慌情绪,没有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损害程度属轻微.
    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受精神病理的影响,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经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庭审中,高太领律师也注意到被告人赵某某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迹象,根据刑法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综上三点辩护意见,请求人民.给被告人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罪行采取拘役或者采取缓刑的刑法处罚,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让其在社会和家庭的帮助下,尽快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再率性而为,洗心革面从新做人。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认定从犯的主要理由如下:
    身份..:陈某事前并不明知马某系何某的马仔,陈某不是何某的马仔。
    犯意的提起:是何某指示马某运输冰毒至上海,并指定交付对象为任某。
    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是由马某多次运输毒品形成的.惯路线和方式。
    毒品数量、出发时间等是何某、任某、马某决定的。
    毒品的准备和伪装系何某、马某所为。
    陈某并不明确知道马某运输冰毒的具体数量。
    毒品放在马某包内,由马某随身携带、保管、控制,陈某只是基于男女朋友..陪同马某至连,途中陈某未实际携带、保管、控制、触碰过装毒品的包裹和毒品。无证据表明来连途中陈某有掩护马某运输毒品行为。自始自终,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要系马某在实施,而非陈某在具体实施.。在马某运输毒品过程中,陈某没有参与什么与运输毒品相关的具体行为。
    陈某并无赚取运费从中获利目的,无获得或意图获得赚取运费等非法利益。其与马某钱财往来是基于双方的同居..,不是因为.同参与毒品运输才与马某有钱物往来.。不能因为有因同居..产生的钱物往来,来认定系与运输毒品相关联的利益分配(何某当庭供述其给马某的报酬与陈某无关,没向马某承诺报销陈某交通费和吃住的钱。马某、陈某均供述陈某不知道马某的部分钱与毒品运输相关).
    陈某并未接受任何人指示、雇佣、要求或安排运输冰毒,只是碍于与马某的特殊..,受马某要求,陪同马某运输毒品来连。
    陈某未保管剩余六袋冰毒,系马某藏在一楼杂物堆中.
    陈某亲自携带100克冰毒前往三八广场附近,是应马某、任某指示所为,非积极主动行为.
    陈某未参与汇款给何某。
    陈某只是陪同马某住花样年华1601房间,剩余200克冰毒是马某携带、用报纸包装、放置和保管的,此期间陈某并未接触过冰毒。
    陈某系被马某、任某利用,受人指使,犯罪动机从深层次考虑,是因为与马某系男女朋友..,碍于朋友情面而为之,非积极参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诈骗案改为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某(已判刑12年)到上海洽谈业务时得知赵某有两台頂债的轿车要卖,一台卡迪莱克牌轿车,价值45.9万元,一台奥迪牌V6型轿车,价值41.8万元,便主动提出要帮其卖车,经赵某同意后,于某某回到营口,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到上海,于某某找到赵某,谎称:“营口有人要买车,可在一周内将车卖掉,将车款给赵某,如一周内未卖出,将车退回”。1997年10月末将卡迪莱克轿车开回营口。因为找到买主,被告人张某某与于某某在1997年末,在未征得被害人赵某的同意下,将卡迪莱克牌轿车抵押给营口市开发区征地准备进行倒卖。
    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将奥迪牌V6型轿车从上海开到沈阳委托吕某以39万元卖给白某,张某某得款22.5万元,于某某得款16.5万元用于还个人欠款。1999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写了一份委托售车协议,找到受害人赵某签字,并威胁说:“你不给我签字,车款就损失了”,遭到赵某的拒绝,被告人张某某趁赵某找人报警时跑掉。
    该案是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的,会见在押的张某某,通过阅卷,发现多处疑点,事实不清,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开车去沈阳、营口调查取证,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上写了三整页,主要观点:不构成犯罪。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张某某所得的22万用于于某某指定的合理开支上,且两被告不存在事前、事中、事后的预谋和交流、张某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等,最终.多次开审委会研究,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年。(此时张某某已经在押一年半)。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罪轻辩护意见
    一、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和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辩护人被告人A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1 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主动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可考虑酌定从轻处罚。
    2.2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诚恳交代犯罪事实、认罪伏法的态度明显。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根据《最高人民.xxx》、《辽宁省高院xxx》等对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等规定,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3 客观上被告人盗窃的车辆已经被办案机关追缴并返还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基本得以挽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从而  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基于此客观事实,希望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2.4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一贯表现良好,只是因为生活所迫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道路,主管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
    2.5  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可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xx,父亲xx,x;其妻子xx,xx刚生一男孩。被告人家境贫穷,家庭负担沉重,无稳定生活来源,其犯下如此罪行与他急于摆脱生活现状有根本因果..。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和一时心存侥幸也有很大..。  
    现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教育及本次庭审,已悔悟,对自己先前犯罪行为痛悔不已,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报答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上海市铁路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聚众斗殴
    一、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其到案后能详细交代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作了详细的供述,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以及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均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具有悔过之心,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二、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斗殴中不是组织者。
   聚众斗殴的起因不是被告人王某某引起的,召集的人员也不是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所起的作用不大。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了殴斗的犯罪行为,但王某某在到达斗殴现场前主动将刀扔掉了,且在现场没有直接打伤任何人,参与斗殴的目的只是朋友义气用事,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三、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而且曾光荣的参了军,在部队表现非常突出,王某某在本案中也被砍伤,也是受害者,之所以参与此次斗殴行为,主要是因为讲究哥们义气,缺乏法治观念造成的。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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