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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地址在温州瑞安市飞云街道龙头村(迁建原址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总设计羁押容量2935人,是浙江省省内功能设施最齐全的特大型公安监管场所。

    律师提示:家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是不能到瑞安市看守所会见探视的,无法掌握案件具体情况,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做出..的应变策略,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

★瑞安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瑞安市公安局地址: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25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滨江大道1456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55号

★瑞安市看守所简介
    瑞安市看守所位于飞云街道龙头村,总用地面积244.2885亩,总建筑面积6816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799万元,由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拘留所、瑞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三部分组成,总设计羁押容量2935人,是浙江省省内功能设施最齐全的特大型公安监管场所.
    记者走进瑞安市看守所采访时,高墙之内亦有温情。
    每天下午16时是瑞安市看守所“上大课”时间,在押人员集体坐在电视前收看监纪教育、普法宣传,或聆听其他在押人员的心得宣读。
    每天学.发夹制作等手工劳作技能;每月15日会有普法宣传车进监区发放书籍,此外,想看书时还能到瑞安市看守所的图书馆借阅;每逢周末,还能和狱友玩玩棋牌……在廖某的眼中,瑞安市看守所的监区从形式到内容看,都可以称得上是人性化的“校区”。
    据了解,瑞安市看守所每周三都会邀请温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的..到所内的心理咨询室坐诊,为在押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医生教我如何克制自己的暴躁脾气,咨询完以后,我的情绪真的有了好转。”廖某说。
    瑞安市看守所在坚持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着力推进人性化管理,已感化不少在押人员,让他们走向重生.。记者相信,在这里,那些沉睡的良知会被唤醒,曾经迷失的灵魂也终将回归。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罪于非罪
    是否超越董事会权限以及是否经过董事会同意不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决定性因素.
    1、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XX公司在以往的借款中,并没有相应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经营功能实际上由管理层、经营层行使;
    2、被告人作为公司经营层负责人,其超越职权的行为仍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违反了XX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看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本案的行为是了公司利益,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犯罪必须侵犯一种客体,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本案中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并没有被侵犯,从查明的事实来看,XX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出借资金收取高息,而本案中川科化工有履约能力,而且也以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履约能力,即按时足额的支付了利息。这可以看出,XX公司的资金使用权并没有被侵犯,该次借款行为并没有因为超越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而侵犯了XX公司的利益。
     我们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在实质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因此,从上面的分析和事实可以得出结论,是否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及是否有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并不是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决定性因素。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万某复制并贩卖约3000个淫秽视频,公诉人仅仅认定数量而不对每段视频的片长加以区分,辩护人认为这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公平。
    从被告人口供得知,他所帮人下载的视频全部不是自己制作的,而是从XX市场以一千元的价格向其他人购买的,当时购买的而且经公安机关鉴定的属于淫秽视频只有1600多个。被告人万某贩卖也是从这1600多个视频中反反复复的帮别人下载到手机上的。由此可见,虽然贩卖了三千多段,但是很多都是这1600多个视频的重复,因此对社会的危害远比卖3000多个不同视频要小得多。而且事实上,这1600多个淫秽视频中大部分,超过一般以上的视频都是极其简短的,大概是几分钟、十几分钟,这与几十分钟甚至整部淫秽电影视频应当有所区别,从对社会的危害性而言,几分钟的淫秽视频远比一两个小时的整部电影的淫秽视频要小得多。如果不加以区分长短,仅从数量上对被告处以量刑,明显违背刑法的行罚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希望法官在对被告判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属于不法侵害
    本案于某等人,刚开始对徐建中进行了殴打、威胁、侮辱,对徐建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委托何强等人与于某的手下杨佳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徐建中的人身安全持续处于于某等人的威胁之下。在刘某希望于某等人不要继续骚扰之后,于某等人误认为刘某是在向其挑衅,因此纠集了24人,浩浩荡荡开到刘某所在的公司,进门即将匕首架在张某某等人身上,二话不说即将刘某两拳打倒在沙发上。估且不论于某等人是否黑社会,其案前侮辱、殴打徐建中,发案时纠集20余人浩浩荡荡来到刘某公司,见面后不由分说即行打杀的行为,正是刑法所规定的典型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对于某等人进行打击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公诉人的观点是违背基本常识的.。具体理由是:
    1.在被害人左小腿距足底14公分的部位还有一个小“洞”,与大“洞”相距1公分。如果公诉人认为大“洞”是被电动车中轴撞击而成的,那么,请问被害人距足底14公分的小“洞”是电动车哪一个部位撞击的?
    2.本律师认真的查看了照片上的被害人左小腿下部的大小两个“洞”,认为不是被告人直行的电动车撞击而形成的。众所周知,电动车只要直行没有向左倾倒,那麽就不可能把被害人的腿部撞击成大小不一的两个“洞”;如果人与车相擦而过,也只能把被害人小腿部划出一道由浅而深,再由深而浅的线状伤痕.
    3.本律师还注意到,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的《尸体检验报告书》中,也找不到对被害人小腿部13到14公分处有大小两个“洞”的表述和认定的内容,这就说明了照片反映的情况有问题.。公诉人明知这一问题,但闭而不谈,相反却在积极地误导.认定“撞”击的行为成立。
    4.本律师测量过被告人使用的同型号电动车的中轴,距地面约30公分.。假如确因电动车的中轴擦及了被害人,30公分高的位置绝不可能“擦”在被害人13到14公分的小腿处.
    据此,本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本案的电动车“左侧”不可能“擦及”或“撞到”被害人.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量刑
    张某某等人抢劫的假烟属违禁品,应以其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张某某等人所抢的假烟属违禁品之列。对此,一审判决认定的鉴定结论中,“证实涉案香烟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5,000元”。但是,根据前述《意见》的规定,抢劫违禁品的,仅以其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假烟的价值是量刑的参考依据,但是,不能将假烟的价值直接计入抢劫的数额。而即便将假烟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根据吴某某的证言,该批假烟“价值大概10,000多人民币”,这与一审判决认定的45,000元相去甚远。吴某某长期从事贩卖假烟的行为,其对假烟的真实价格非常了解。因此,将假烟价值直接计入抢劫数额也应以吴某某的证言为标准进行衡量。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本案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应当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曾xx从轻处罚.。曾x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案件发生后,在受害人有时间、有条件、有可能报案的近两个月内,受害人并没有报案,曾xx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不是因为受害人的直接控告。而且本案受害人在此期间还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xx成双入对的一起上网;一起逛街、玩耍,说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伤害很轻微,或者说受害感知不明显。至少是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报复她是犯了多大的错,或对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所以本案的犯罪后果相当轻微,应当考虑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因为刑法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考虑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后果都较轻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满17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曾xx刑事处罚。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紧急避让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被告人韩某属于本案盗窃犯罪的.同犯罪中的从犯。首先,.同犯罪的犯罪故意是另一被告人姜某提起的.。这在两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都可以查证。被告人由于自身法制观念差,接受了这一提议,才走上犯罪道路。其次,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辅助作用,负责对另一被告进行掩护和接应,而不是进行扒窃行为的实施者,没有直接从被害人口袋中偷出手机。最后,在分赃时,两名被告人约定被告人得到少部分,被告人姜某得到大部分。纵观整个案情,被告人在.同犯罪中起的不是主要作用,只是次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认定为从犯,不仅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武犯罪故意
    起诉书指控称,岳某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金额97924元,微信、QQ等媒介和读者见面会销售近2万元,因而,“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近人民币8万元”.。此一“违法所得数额”是错误的。首先是计算有误,后2万元基本上包含在前97924元之内.。其次没有扣除印刷、邮寄等费用。而岳某某为写作此书所耗费的精力、财力也是巨大的;他为举办与  各地读者见面会所支出的交通、住所、场地等费用,虽然他本人没有开支明细,但可以肯定这些费用必然已经发生并客观存在。这些费用和支出却没有从所谓的违法所得中扣除。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书已经或准备送给朋友,岳某某当庭也讲,侦查机关扣押的1000多本书本来就是放在家里准备送人的。大体估算下来,根本不存在盈利,恐怕连以书养书都作不到。
    之所以没有盈利,重要的原因是岳某某没有靠这本书赚钱的客观必要和主观追求,如果从一个商人的角度看,谁也知道靠这本书是不可能赚钱的,反而会付出不小的代价。当然也不能说没有其他目的,其目的也十分明确,就是为传播常识,启蒙人心,甚至想立言扬名。任何一个了解岳某某真实情况的人,可能会说他贪图虚名,但绝不至于说他写书卖书牟利。
    因此,岳某某从写作、出版到印刷、销售,这些行为根本不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观上必须要有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他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主观故意,自然不能构成本罪.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徐XX犯罪过程显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从庭审及案卷材料中我们看到:被告人周X、王X、林X伙同徐X预谋后,投资设立了某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而他们设立公司的本意就是以销售“股指王”软件为名,收取客户会员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而对于该本意,被告徐XX并未参与预谋,也是不知情的.
    公司成立后,当同伙也就是以前的同事徐X找到被告人徐XX,邀请他到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研发、推荐股票、做电视广告宣传,并承诺底薪3000元后按公司销售利润的2提成发放奖金。在福州X咨询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听了以后,原本也想换个工作环境,考虑到苏州经济比较发达,公司有发展前锦,又见对方给出的待遇较高,就答应进了公司。可到了公司后才发现,该公司并不具备提供证券咨询服务的资格,并且公司只是以购买软件为名,直接向客户推荐股票赚取客户的服务费。在同伙徐X的劝说下,因考虑到自己已经在原单位辞职,一时无单位可去,同时认为自己本人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在无提供证券咨询服务资格的公司向客户分析、推荐股票只是违规,并且自己本人并不参与公司的其他违法经营、管理行为应无大碍,故而他留了下来,参与了.同犯罪。
    而在参与.同犯罪后,当公司的客户越来越多,而随着股票行情的下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客户炒股亏损来公司投诉后,被告人徐XX即向公司决策层提出了退回客户服务费的建议,在未被采纳的情况下,被告人徐XX认识到不能再同流合污,随即离开了公司。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X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并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且在见到公司的违法行为出现后果后,自己又无权阻止他人继续行为时,果断离开,均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瑞安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1.被告人张某某并无非法经营之行为,其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客观要件。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即有非法经营之行为。如前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虽有无证运输行为,但该行为为其买卖烟草行为服务,而非独立经营行为,且其买卖烟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之客观要件。
    2.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之主观要件.。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未通过运输行为牟利,其所谋利益显然来自烟草之买卖,而其买卖烟草行为具有法定机关合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故其所谋利益显然是合法利益,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之主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所谋利益系合法利益,且其未实施任何非法经营行为,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不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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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例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2.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债权存在,债务人举证反驳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债权.

先抵后售时的执行问题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利用项目进行融资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常见的方式有土地抵押融资和在建工程抵押融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自动转化为建筑物抵押权。在以上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抵押范围的房屋有被开发商对外销售,则会面临抵押权和房屋买受人权利相互冲突的情况。此时,房屋买受人能否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排除抵押权人对特定房屋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
    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目前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2.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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