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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维权、劳动工伤、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纠纷案件,为栖霞区劳动仲裁有法律咨询需求的朋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代理劳动案件的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招聘与入职管理制度、文书的设计及审核;

  协助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集体协商制度;

  培训合同、制度的设计及审核;

  考勤与加班制度的设计审核;

  薪酬管理制度的设计及审核;

  福利制度的设计及审核;

  奖惩制度的设计及审核;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设计与审核;

  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审核;

  员工手册的设计及审核;

  奖惩制度的设计及审核;

  员工的违纪、离职的处理与指导

  郑重承诺:

  1、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

  3、通过法律途径为当事人谋取权益。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律师:海外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一、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国内涉及劳动..和劳务..的法律法规。
2、相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家政策法规.
二、劳动..及劳务..合同文本起草审查业务
1、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合同
3、劳务外包合同
4、保密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6、培训协议
7、各类通知、表单 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劳动者名录、书面文本签收单、员工声明、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告知函、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意见书、不能胜任的培训通知、调整工作岗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资清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三、完善海外用工规章制度业务 薪酬制度、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福利制度、培训制度、保密制度、职业规划、服务规范、奖惩制度、招聘制度、辞退制度、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等。
四、海外用工风险防范方案业务
1、员工入职管理流程方案设计
2、员工离职管理流程方案设计
3、加班费风险控制方案设计
4、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设计 .
5、企业变革员工处理方案
6、海外新项目整体员工制度
7、劳动合同变更管理流程设计
8、伤病员工劳动..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计
五、劳动..咨询、谈判业务。
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非诉讼业务.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律师: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
    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一些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是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会发挥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
    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律师谈索赔第二步——确认工伤
    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劳动部门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劳动部门没有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⑴劳动者有以下10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律师说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⑵ 工伤认定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死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探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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