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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栖霞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栖霞区下辖的尧化街道、马群街道、迈皋桥街道、燕子矶街道、栖霞街道、龙潭街道、仙林街道、八卦洲街道、西岗街道等9个街道、新港开发区、仙林大学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街道社区、68个社区居委会、49个村委会.
    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欠款、离婚财产、遗产继承、知识产权、债务清理、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

★南京市栖霞区简介:
    南京市栖霞区位于南京市主城北部,区人民政府驻仙林街道。
    尧化街道:尧化、尧石二村、尧安新村、尧辰、尧新、尧化新村、金尧花园、青田雅居、尧胜、王子楼、吴边、翠林山庄、尧林仙居、尧胜村、王子楼村、吴边村
    马群街道:马群村、青马、果场、大庄、花岗、芝嘉花园、百水家园、百水芊城、宁康苑、润康苑、文康苑、馨康苑、南湾营、大庄村、马群村、石坝村、花岗村、青马村
    迈皋桥街道:长营、南塑、合班村、金宁新村、十字街、东井村、晓庄、华电、迈皋桥街、万寿村、兴卫村、金山花苑、迈皋桥村、兴卫村、万寿村、奋斗村.<{{intel}}>
    燕子矶街道:太平村、晓庄村、幕府山庄、吉祥庵、钟化村、南化新村、电瓷新村、石化村、化纤新村、燕子矶、燕华花园、吉祥村、下庙村、柳塘村、晓庄村、吉祥村、燕子矶村、下庙村、柳塘村
    栖霞街道:银矿地质、栖霞街、滨江、南炼新村、南水新村、栖化新村、甘家巷、江南水泥厂、栖霞村、Z某某村、石埠桥、五福家园、石埠桥村、栖霞村、新合村、Z某某村、摄山村
    龙潭街道:中国水泥厂、龙潭街、丽江苑、龙潭村、营防、长江、靖安家园、兴隆村、宣闸村、花园村、上首村、龙潭村、三官村、营防村、大棚村、南中村、飞花村、上坝村、长江村、马渡村、太平村、靖安村、联盟村、孙庄村、滨江村、陈店村
    仙林街道:仙林新村、仙鹤山庄、杉湖路、亚东
    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新闸村、大同村、永宁村、五四村、中桥村、外沙村、光明村、下坝村、东江村、上坝村、长江村、七里村
    西岗街道:西岗、摄山星城闻兰、摄山星城观梅、摄山星城听竹、钟山矿、孟北村、桦墅村.<{{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运输合同赔偿
    被告货单上所谓保价条款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均不成立,更不能约束原告因货物被被告人为全部灭失而提出赔偿要求。
    1、被告货单“注意事项”栏第二项注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价.。如不参加保价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赔偿金额是此货物运费的2-5倍.。”由此项约定可以看出: .A.既然必须参加保价,被告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应提供确认托运人保价金额并交付了保价费的项目.。但货单内没有相关栏目,被告亦当庭承认没有提供给托运人另外的保价合同或文件.。.可见,被告的单方保价条款没有实际成立。
    B.作为限制被告作为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条款,应严格按通常理解限制解释.。依据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的表述(“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表略),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货损、货差”是不包括货物全部灭失的.。因而被告的格式条款并没有就货物全部灭失情形厘定赔偿限额及法律后果。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贩毒
    1、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全部是由其他被告人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给了其他被告人控制。收入分配也反映了他们在整个涉嫌犯罪过程中的所起作用大小.
    2、被告人刘某某是受其他被告人安排、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被告人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做出了供述,今天法庭调查中亦有得到了印证.。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九项关于毒品案件.同犯罪问题的规定:.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同犯罪人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刘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被告人刘某某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违约赔偿
    1.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由于《钢材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较高,原告主动参照最高人民.及重庆市高级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2.关于发票的问题。
    由于本案中的钢材供货系分批次供货,合同中并未约定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因此,通常来说,在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原告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待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后再开具一张总的发票。.实际上是由某某某重庆分公司来确定的,如果某某某重庆分公司需要原告按照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原告就会按照其要求开具,如果某某某重庆分公司需要待其付完全部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原告就会在得到全部款项后开具发票。总的来说,本案中某某某重庆分公司并未要求原告分批开具发票,原告就没有分批开具发票的义务,因此原告并未违约。另外,由于合同对于原告何时开具发票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
    退一万步说,假设原告没有开具其已付款的发票构成违约,但这仅仅属于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轻微的行为,某某某重庆分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从先履行抗辩的角度来说,原告何时开具发票合同并无约定,因此,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与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之间并无先后履行顺序,也谈不上先履行抗辩的问题。 <{{intel}}>
    另外,被告主观臆断其支付货款后原告不会为其开具发票,进而据此不支付货款是极其荒谬的。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房屋交付
    交钥匙事实上就代表了交付了房屋。被告是否在合同签订当日移交给原告,作为房屋转让的居间方和直接参与者,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是最清楚的.。从原告提交给贵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是通过居间方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完成的。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参与了房屋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补充合同”的交房方式条款中约定“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交房之日,受托方经纪人与甲乙双方.同到场交割物业)”.。所以说,.被告有没有.在合同签订当日移交给原告,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是最清楚的,根据2008年10月27日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买方王海于8月20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当日把房屋钥匙,门禁,猫眼已移交给买方刘金”。可以看出,被告是依据房屋转让合同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交房义务的。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量刑
    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受损失人房东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房东接触.。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联系房东将一万四千元交给被害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证据见房东.出具的《谅解书》《调解书》。被告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其父亲在家务农为生,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赔偿给房东.。.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被害人B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诚如起诉书所言,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A某因与B某感情纠葛”引起。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B某陈述,系B某勾引、玩弄被告人感情,并与被告人保持不正当男女..达7、8年之久,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公序良俗.。.案发当天,被害人B某还在被告人家里呆了好长时间,被告人自始至终供述是B某指使其去烧他新房子的东西,以使他的老婆死心,好使两人各自离婚后再结合.。可见被害人B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应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先后在《  .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审判指导性文件中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明知被上诉人张某以个人名义借钱,且明知其已经未在上诉人学校工作,还要求被上诉人张某在借条上加盖其无权加盖的上诉人的公章,很明显可以看出,两被上诉人之间内心都是明知这样的行为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但是被上诉人张某为了借到钱,而被上诉人李某某为了保证自己的借款能够得到偿还,二人以一种默认的形式相互串通,将被上诉人张某私刻的上诉人的公章加盖在借条上,该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行为的损害结果应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从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先后三次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中,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出该案的借款人为被上诉人张某,.这一点被上诉人李某某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李某某多次找到张某讨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才给上诉人打电话要求上诉人还款,显然,两被上诉人从一开始就心知肚明该借款行为的前因后果,只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在无法从被上诉人张某处要回借款时,将借款风险转嫁到上诉人身上,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张某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违约赔偿
    被告将争议款项转出的法律性质系典型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的情况,被告不能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违约而免除责任。
    原告依约将货款付至被告,有其他第三人(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该第三人为被告代理人马某某)以制作虚假的授权书的方式,.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骗取被告信任,致使被告将涉案款项转出并在该骗局下误以为不再有继续发货的义务而未能全面妥善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第三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被告将款项转出的行为,实际上被告整个转款行为和后果都与原告没有...。原告将款付给被告,该款项就属于被告的,被告怎么处理自己的财产,那是被告自己的事,与原告没有..,.唯一跟原告有..的只是第三人进行欺诈行为所打的幌子是原告要求退款, 但是第三人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作为欺诈被告的幌子,那是第三人的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导致被告将款项转出,是被告疏于管理自己财产而上当受骗,同样与原 告无关。更何况,上文已经阐述,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要求将款项退还的义务,就算真的是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要求被告退款,该要求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超出被告合同义务的要求,被告完全可以断然拒绝,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否则,在没有变更合同、明确约定无须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被告依约履行继续发货的义务,被告将款项转出而不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显然就是违反合同约定.。<{{intel}}>
    第三人导致被告违约,被告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那是另案;至于第三人侵权的细节,是以谁的名义诈骗,怎么操作,诈骗的情节如何,均与本案所审理的合同履行情况完全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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