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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知识产权律师长期从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网络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实务,先后代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名誉权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保护等维权案件。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贸易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制订和施行
    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权的维持、许可和转让
    专利复审、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
    商标、专利的文献检索、调查和监视
    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文书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知识产权贸易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计算机软件登记,域名法律咨询和域名登记
    反盗版、反假冒
    技术转让、专有技术许可、特许经营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集成电路的保护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企业名称权保护途径有哪些
    1.请求行政机关保护.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提起诉讼。
  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此外,对于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相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722]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该纪要规定:8 1、人民.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另外,各地.也针对专业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指导本地区的司法实践.。其中比较完备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2月26日)所作的规定。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1.恶意或者故意拖延诉讼
  (1)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然而,我们遗憾地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变成了自己手中拖延诉讼的一个工具.。毫无意义的管辖异议请求使得本已十分稀缺的司法资源再度浪费,无疑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在实践当中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对这种行为给予有效的遏制,但将其作为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讨论仍然是有意义的.
  (2)滥用中止诉讼申请权
  当事人有机会滥用中止诉讼的权利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种特有的现象,特别是在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中,由于大多数被告在被诉侵权之后的首选应对措施就是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专利的有效性与否当然..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很多情况下.出于稳妥的考虑都会选择中止案件的审理.。当然,作为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关键要看提出该请求的当事人有无主观上的恶意和有无造成实际的损害。
  2.恶意提起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申请的行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同样给予当事人提起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财产进行保全的机会,但值得关注的是,当事人是否是以善意之心使用这种程序上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知识产权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价值可能是不可估量的.。即使当事人能够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获取对方当事人些许的商业秘密,都可能会为自己节省高额的开发费用。所以,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地关注当事人恶意提起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行为.
  3.制作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法律都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在诉讼程序中制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当事人严重的主观恶意。当事人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提供证据的权利,意图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据来左右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一种典型的滥用程序权利的行为,还是对正常司法秩序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滑稽模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风险以及立法上的解决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是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但是,“滑稽模仿”满足“三步法”的检验,在性质上属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应将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事实上,实践中一部分.也深感著作权法第22条在判定“合理使用”方面存在类型僵化的缺陷,转而直接应用“三步检验法”审理案件。例如,在北京电影制片厂诉北京电影学院的案例中,.就参考了三步检验法等标准去分析北京电影学院在教学中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拍摄、在校内放映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做出了肯定的裁判,但却缺乏我国法律条文的支持,在学界引起争议。类似的案件还有胡波高考试卷案、创新课堂教辅用书案、x度公司网页快照案等。事实上,从法律位阶上来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效力低于《著作权法》;从条文..上来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要受到著作权法第22条的制约.。换言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构成“合理使用”条件的进一步限制:即著作权法第22条认为初步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如果“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例如学生为了学.整本复印教材,虽然属于22条规定的“个人使用”的法定情形,却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因此不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从逻辑..上,并不存在著作权法第22条认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却可以改变结论的情形。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将“滑稽模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有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表演者权之虞.
    著作权是否能够排斥物权的转让?有观点认为,由于转让行为会让书信作品公开,因此,著作权可以排斥转让。但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判断。作品的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众”是指多人的意思.。如果在转让过程中能够确保不被他人知晓,不构成公之于众,是可以避开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书信著作权并不能够绝对排除转让。
  从理论上讲,著作权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根据利益平衡理论,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作为物权行使与著作权存在冲突情况下的书信拍卖,物权作为财产权是要让位于发表权之人身权。这是由于拍卖总会将作品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书信公之于众,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书信著作权是可以排斥拍卖的。
  排斥拍卖并不等于完全断送了书信经济价值的实现.。物权人可以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比如可以将书信进行私下处分、进行学术研究等。在书信拍卖过程中,相关方应当尊重他人著作权、尊重他人隐私,在不享有发表权,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应当进行有关的拍卖活动。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滑稽使用的损害
    滑稽使用的确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公.利益而限缩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权利的限缩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因此“合理使用”的各种法定行为多多少少都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利损害,因此立法者根据损害的程度划定了范围,将一些典型的可以容忍的行为纳入豁免范围,而将法定行为模式之外的行为才定为侵权。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但要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不合理”的。从长期来看,随着滑稽模仿作品的传播,的确可能减少对原作的需求,因为它使得原作成为人们嘲笑的一个对象,即使如此,这种结果也是原作作者必须容忍的范围,因为正当的对文艺作品的批评,属于公民的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表达自由具有增进知识、获取真理之价值,霍姆斯的“思想与言论的自由市场”理论甚至认为,至高之美德只有经过思想的自由交换才能较易获得,要判断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  的办法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思想的自由交换意味着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表达自由最主要的体现是公民能以各种形式(包括言语形式、出版形式)发表意见的权利。滑稽模仿通过对他人作品的模仿达到讽刺、批评的目的,实为对作品内涵或者其他社会问题的解构、表达,属于表达自由的宪政权利范畴。因而具有很强的民主、自由意蕴.。它否决了控制读者思维倾向的作品的威权,具有一定的政治、社会功能,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要基础,因而属于一种公.善品。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近似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外形,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熟悉的商标.
    判定近似商标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比拟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
    假如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外形,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假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题目了。              
  4,判定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搅浑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熟悉.
    假如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某某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5)要有违约责任.

◆浦口知识产权律师谈著作权权属的保护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而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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