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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浦口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浦口区下辖的江浦街道、顶山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永宁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等9个街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泉农场、老山林场、浦口经济开发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珍珠泉旅游度假区。
    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欠款、离婚财产、遗产继承、知识产权、债务清理、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

★南京市浦口区简介:
    南京市浦口区位于南京市西北部,扬子江北岸,是国家重要医药基地,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教基地,辐射苏北、皖东等地区的城市副中心,与六合区.同构成南京江北新区
    南京市浦口区下辖9个街道办事处,即江浦街道、顶山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和永宁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由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另有2个场,即汤泉农场和老山林场;3个省级开发区,即浦口经济开发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和珍珠泉旅游度假区。
  浦口区新兴的旅游产业起步良好,建成珍珠泉野生动物生态园、大吉旅游度假村。
    江浦街道:高旺社区、西江口社区、老虎桥社区、华光社区、新河社区、巩固社区、团结社区、珠江社区、八里社区、白马社区、同心社区、火药洲社区、七里桥社区、求雨山社区、烈士塔社区、人民桥社区、新合社区
    顶山街道:吉庆社区、南苑社区、珍珠泉社区.、大新社区、珍珠路社区、龙虎巷社区、临泉社区、金汤街社区、石佛社区
    桥林街道:河南村、乌江社区、周营村、明因寺社区、林蒲社区、七联村、茶棚村、滨江社区、西山社区、双庙村、林东村、南一村、兰花塘社区、百合社区、高汤村、石碛社区、刘公村、林山村、双垅社区、勤丰村、五一村、福音社区、双云村<{{intel}}>
    汤泉街道:滴水珠社区、泉东社区、九龙社区、高华社区、金泉社区、三泉社区、泉西社区、陈庄社区、瓦殿社区、新金社区、龙华社区、龙山社区、龙井社区、大黄社区
    星甸街道:石桥社区、石窑社区、星兴社区、解放桥社区、.万隆社区、石村社区、高庙社区、九华社区、汤集社区、山西社区、王村社区、双山社区、十里社区、后圩社区
    永宁街道:西葛社区、联合社区、高丽社区、侯冲社区、友联社区、东葛社区、大埝社区、张圩社区、永宁社区、大桥社区、青山社区
    泰山街道:柳洲社区、中浦社区、天景社区、铁桥社区、码头社区、津浦社区、桥北社区、浦东苑社区、锦城社区、花旗村、大桥社区、沧波门社区
    沿江街道:冯墙社区、路西社区、复兴社区、新化社区、京新社区、水城社区<{{intel}}>
    盘城街道:板桥社区、双城社区、新华社区、盘城社区、江北社区、渡桥社区、老幼岗社区、永丰社区、落桥社区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诈骗数额不能认定
    诈骗罪属财产犯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该罪属数额犯,即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条件。因此,诈骗数额是诈骗犯罪的最重要事实,必须予以认真审查核实。决不能马虎大意,轻易放过。《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据此,达不到此项要求,依法则不构成犯罪.
    控方称被害人徐某某被诈骗财物包括4万多元及商务通一台(值1800元)。但是否确实存在4万多元这一款项呢?控方用以证明4万多元的证据材料有:①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其被骗去的公文包内有4万6千元左右”,②被告人梁某在1月16日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供述:“我问刘先生有否带钱在身,刘先生说他身上有4万元左右(见该讯问笔录第3页8-9行)”。由此可见,被告人梁某并不确知公文包里是否确有4万多元,只是听刘先生口头说的,其本人并无查点核实过,按证据的分类,这属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真伪。关于此项指控,实质只有被害人陈述一项孤证,显然这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被告人后来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否定了以前的供述,称是被刑讯逼供的.。这就更不能认定其真伪了!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口供,均属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干扰,由于人为的原因,如被害人基于不良的动机或被告人基于外部压力往往会作虚假陈述.。从而使言词证据失真。<{{intel}}>
    因此,审查言词证据时应认真审查证据本身前后是否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印证.。从控方指控看,对这一数额的认定,除了上面提到的言词证据外,无物证,无书证,也无其他证据材料。.因此,指控认定被害人被诈骗4万多元的证据明显不足,无法确认被害人是否真的被骗了.。既然如此,本案被骗财物只可能是商务通(该项指控也明显证据不足,下文详述),经区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该物品价值1800元,.不足2千元,达不到法律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要求。因此,依法不能认定本案构成犯罪.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侵权
    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原告被被告堆放的水泥枕木砸伤,原告提供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被被告堆放的水泥枕木砸伤的事实。
    首先,报警记录无论是由谁报警,报警人匿名,铁道新苑对面等地址信息是否正确,均不影响该证据材料证实小孩因砸伤向铁北.报警的事实;<{{intel}}>
    其次,两份证人证言虽然与原告有利害..,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证明能力。赵铁军证言且与原告无任何利害..。三份证言即使在一些细节上有写出入,但三份证言.同证实,原告因受伤从被告货场背出来的事实,是无疑的;
    再次,9张照片.。被告一代理人与被告证人均承认系被告货场所在地,地上有血迹、散落堆放及细小木棍固定水泥枕木无疑。至于具体由谁拍摄,拍摄时间,并不影响证据能力;<{{intel}}>
    最后,视听资料。该视频资料里被告工作人员未否认砸伤原告的事实,并提出汇报;且被告一胡姓工作人员明确承认原告在被告处砸伤的事实,并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向上级反映的事实。被告为此答辩工作人员未亲眼所见,系评论性语言,本代理人认为不能成立。其一,该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其二,系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其作出的行为理应由被告单位承担责任。.且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如果未得到上级授权,作为一工作人员怎么会谈到具体的赔偿金额呢?又怎么会对不是在自己场所砸伤的小孩承担的责任呢?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丘某某的指控不符合实际情况。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土部门无档案记录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核实李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假,仍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上报领导审批”,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指控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真实的情况是丘某某对李某某的土地拆迁补偿方案上报领导审批之前已经经过了上级政府部门即萝岗区政府拆迁办的领导陈x衡的拍板同意,.而且是由丘某某所在公司的领导吴某某指示张x利填写整理资料,指示丘某某在经办人一栏签名的.。因此起诉书指控完全无视事实。<{{intel}}>
    根据丘某某的口供,李某某来到公司办公室和公司的两个领导吴某某、徐某某谈土地补偿事宜,谈完后,李某某将户口本、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丘某某复印,丘某某复印后将原件交还李某某,随后丘某某将李某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号码发给拆迁办的杨x翔,让他到区档案馆查册,查册的结果是查不到李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丘某某立即按照工作要求将查册的结果告诉了吴某某。从丘某某的这些行为可以看出丘某某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发现查不到李某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后,..时间向领导吴某某进行了汇报。因此丘某某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其职权范围谨慎行事,既不存在任何的疏忽,也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问题。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房产纠纷
    被告辩称已口头通知原告交付,并向原告交付房屋,但一系列事实却表明被告既未依法、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的条件分为法定的交付条件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法定的交付条件是开发商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实测面积报告》.。自1月1日起,.交房时还要出示《住宅分户验收表》,如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仍不能取得正式合法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住宅分户验收表》的,应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
    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常理.
    1、被告人有罪供述:把冲有迷药的开水,自己先喝一小口,再端给被害人喝,他全喝了;现场勘验结果:杯内有水。
    2、被告人有罪供述:趁被害人睡着时,在桌子上的钱包里,抓了一叠钱后离开现场;现场勘验结果:没有所谓的钱包,也没有剩下的300元。并且,刘X仁无端将钱包放在桌面上,令人费解,他什么东西都不放在桌面上,只把钱包放桌面上。.
    3、被告人从被害人的钱包里抓出一叠钱,结果剩下三张,这种方式令人费解,不符合常理。<{{intel}}>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本案涉案财产鉴定明细表序号1至4号电缆的鉴定价格参数依据错误,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价值的证据。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王XX等盗窃电缆的次数.五次,而且每次所盗的电缆线规格型号、品牌品质、生产厂家以及购置时间、价格各不相同,但鉴定机关在对本案涉案电缆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均依据厂销售价格作为鉴定的依据显然错误,.从而鉴定结果也就当然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价值的证据。
    对于盗窃罪来讲,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关乎量刑的轻与重,是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中的重要情节,是主要的犯罪事实。公诉方必须查明该事实,而且必须达到高度的证明标准,属于必须用充分证据证明的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案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人王XX所盗电缆其品质品牌、生产厂家、购置价格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就断然认定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而由此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这样做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租赁..
    1.原告当庭向法庭提交了5月29日第二被告与其签订的一份承租房屋‘便条’。该‘便条’明确约定了出租人(所有权人原告)、承租人(第二被告)、租赁房屋(诉争房屋一楼半间)、租赁期限(5月29日至3月29日)、租赁价款(10个月500元)。貌似‘便条’,确符合《合同法》有关租赁协议的要件。这也充分说明了本案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一个房屋租赁..。
    2.通过上述协议可以看出,诉争房屋每半间每月50元,推定一间为每月100元,又因诉争房屋.计四间,推定诉争房屋租赁费每月400月.。又因自5月29日至今,诉争房屋仍然被二被告占有,故租赁期限应从5月29日至腾房之日.
    3.在租赁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腾出房屋,.二被告无故拒搬。加之从5月29日至今原告未收到任何租赁费用。且本案二被告更是无视国家法纪,将原告所有房屋的以前租户强行赶走,将所收房租占为己有,致使原告至今在外租房居住.
通过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代理人认为:二被告将原告所有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财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予以返还.。而且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财产占有严重影响原告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腾出房屋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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