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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借贷律师处理南京市及浦口区民间借贷、讨债纠纷、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以当事人利益至上,专业为借贷纠纷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处理、小额贷款、典当、抵押担保、债务追讨以及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辩护等服务。为南京市及浦口区个人和企业解决了大量的个人债务、企业债务、金融债务、建筑债务、债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纠纷。

●浦口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5万元的欠条.。浦口借贷律师认为,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撤销该欠条,经.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的四倍即年利率26.28%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26.28%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浦口借贷律师提示】
  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浦口借贷律师提醒:无效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浦口借贷律师谈合法讨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
    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¼、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
    第二,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
    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λ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浦口借贷律师谈具备合法讨债的条件,如何有效讨债呢?
    ..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ô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第二种是在起诉讼前十五日或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当然申请保全须事先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还要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浦口借贷律师提示: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债务因为复杂的原因不具备合法讨债的条件。对于此类债务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务必要对自己的行为心中有数,在请人帮助讨债时更要控制局面而不能失控。实践当中因为讨债而出现的犯罪不在少数,轻则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重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甚至于成立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所以,在行为前一定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因为无知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浦口借贷律师谈借贷有关法律规定:
    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3、在借贷..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浦口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浦口借贷律师提示: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

●浦口借贷律师谈借款人到期无法按期还款,之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借款合同里,对超过借款期限之后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很可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逾期还款后的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能很低的…… 所以,借款合同里不仅要写清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也要把逾期不还款之后的利息约定明确:
  浦口借贷律师建议,可以这样约定,比如一个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但如果借款人逾期无法按期还款付息,那么对于未按期还款的借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来计算利息。 简单说就是,逾期还款利率,一律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来执行.。(否则只能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执行,少了3倍的利息!)

●浦口借贷律师谈借贷..当中担保的必要性。
  银行向外放贷款,要么必须有担保,要么对借款人知根知底才不需要担保直接发放信用贷款。
  对于民间自发的借贷来说,我们没有银行的调查能力和信用评估,个人建议,民间借贷,作为贷款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能收回本金和利息,  要求借款人提供尽可能有实力或者人数多的保证人,或者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
  保证人很简单,让借款人找其他个人或企业,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抵押,一般是用住房抵押,一定要注意,要到政府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的法律上无效,哪怕合同里写了用住房抵押,抵押的内容也相当于白纸一张。
  质押,比如用一台电脑、一辆车子等可以移动的物品质押,作为贷款人,一定要把质押物拿走。否则借款合同里写了用某物质押,但质押的物品依旧放在借款人那里,法律上质押的内容也是没用的。
  另外,浦口借贷律师提示,如果借款人为个人,而且已经结婚,  让夫妻双方都作为借款人并签字。因为在实践中,发生过夫妻一方借款,然后借款一方将所有财产转给夫妻另一方,然后双方离婚.。此时借款人个人名下身无分文,这时候要回钱的难度就大大增加.

●浦口借贷律师谈大额借款,如何交付?
  大额借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少钱算大额.。个人建议,万元以上的借款,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给借款人。 否则,假设一下,合同里写的借款100万,如果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到法庭上对方可能说贷款人并没有将100万交付给他。此时你有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对方抵赖也没用。如果此时你没有银行转账的证据,只空口白牙说现金给对方100万,.判决贷款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哪怕对方写了收到100万的收条,.也不会轻易判决支持贷款人。
  浦口借贷律师建议,贷款人交付钱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贷款人把钱转到借款人银行账号里,一定保存好转账的银行凭证。
  于此对应的,合同里对于借款人如何还款,  也写清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本付息.。并写明白借款人还款的银行账号,贷款人收取本息的银行账号。这样,才万无一失。

●浦口借贷律师谈民间借款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二)法律推定。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所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浦口借贷律师谈借款人以别人的名字签字的由谁偿还?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浦口借贷律师谈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借款的由谁偿还?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浦口借贷律师谈对借款的交付事实的审查。
    对于民间借贷,应鼓励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交付,一般情况下,5万元以上的借款交付应当通过走账的程序,而对于现金交付的事实,法官应当严格审查。关于借款交付事实的审查,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原告仅提供借条,不能提供银行往来资金证明,如果双方借贷数额低于人民币伍万元,除涉嫌诉讼欺诈或对方有相反证据之外,可直接以借条认定借贷事实。如果双方借贷数额高于人民币伍万元,原则上原告应提供银行资金往来凭证予以证明交付事实,原告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应审查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的原因、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等细节,并予以综合分析认定。为了能够准确辨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借贷数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一审就现金交付各环节进行询问、质证、审核,如有必要,当事人本人应到庭陈述,接受质证和询问.。.可在传票、告知书中予以提示.。经告知后,当事人本人拒不到庭,致无法查清现金交付细节的,法官将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浦口借贷律师谈P2P借贷中的法律问题
    P2P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债务催收等中介服务。并且,随着P2P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在引入担保机制,发行理财产品,甚至开发同业市场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
    目前,国内的P2P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因此,市场中存在着多种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拍拍贷模式。这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模式,P2P平台采用竞标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第二,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宜信将其资金大部分都挂在高管账户上运行,由公司高管个人先将钱借给借款人,然后从金额和时间上拆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第三,红岭创投模式.。其模式是在拍拍贷模式上,收取借入者10%的借入金额作为保证金。对于他们的VIP客户,红岭在某笔借款逾期后,会垫付当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2013年11月26日,在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明确了以下三类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①理财-资金池模式;②不合格借款人;③典型的庞氏骗局。
    央行就“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第三,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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