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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工伤律师办理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仲裁、劳动工伤、劳动争议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标准等劳动纠纷案件.。浦口工伤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工伤案件,专业提供劳动工伤、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浦口工伤律师解读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总结工伤赔偿标准,提供工伤鉴定标准、案例查询,就工伤认定、鉴定、赔偿等提供维权经验分享,承办案件保持s某某诉率!

★浦口工伤律师团---劳动法律顾问专案律师服务项目
   (一)制作企业劳动法律文书:
    1、招工简章;
    2、员工入职表;
    3、劳动合同协议文书:
   (1)劳动合同,
   (2)保密协议,
   (3)竞业限制协议,
   (4)专项培训协议,
   (5)总经理聘用协议,
   (6)副总经理聘用协议,
   (7)财务总监聘用协议,
   (8)会计聘用协议,
   (9)出纳聘用协议,
   (10)部门经理聘用协议,
   (1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
   (12)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13)超龄员工聘用协议。
   4、企业规章制度:
   (1)员工入职制度,
   (2)档案管理制度,
   (3)财务制度,
   (4)考勤制度,
   (5)加班制度,
   (6)职工奖惩制度,
   (7)工资支付制度,
   (8)员工调派制度,
   (9)员工培训制度,
   (10)休息休假制度,
   (11)社会保险办理制度,
   (12)工伤申报制度,
   (13)员工离职制度,
   (14)劳动争议办理制度,
   (15)补偿给付制度.
  (二)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文书运用培训;
  (三)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律实务专项培训;
  (四)浦口工伤律师代理企业与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等相关协议签订、规章制度培训,参与对员工的奖惩和离职手续办理;
  (五)参与企业对年休假,高温补贴,工资绩效奖金津贴手续的完成;
  (六)参与企业对员工进行奖惩或调动等处理;
  (七)代理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及员工档案转移等手续;
  (八)代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申请;
  (九)浦口工伤律师参与工伤谈判调解、劳动争议谈判调解。

★浦口工伤律师团---劳动人事合同专案律师服务项目
   劳动..、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加点工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违约金、年休假待遇、产假待遇、劳务派遣用工等劳动合同纠纷以及相关人事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浦口工伤律师团---工伤职业病(社会保险)专案律师服务项目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仲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索赔、失业金赔偿、失业期医保、养老保险补缴及养老金赔偿、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损失赔偿等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以及相关人事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浦口工伤律师团---交通事故已获赔还可主张工伤赔偿吗?
    一般来说,财产性利益仅适用补偿性原则,而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江苏省南京市某旅行社临时聘用李xx为该旅游团导游。时年30岁的李xx11月1日带团出行。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李xx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处理完李xx的后事后,李xx的家人便去找旅行社交涉,旅行社却不承认与李xx之间存在劳动..,也不承认李xx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李华与旅行社的劳动..得到确认.
  其后,李xx家人委托浦口工伤律师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索赔一案在南京市某.审结,李华家人.获548601.8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判决生效后,原告通过申请.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李xx华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李华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
  于是,李xx家人将旅行社告上南京市鼓楼区.,要求旅行社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李华投保工伤保险,故原告要求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李华家人支付因工死亡应享受的保险待遇.415365.2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两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能否重复获赔。对此,.认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人身权无法量化为具体的利益,只能从观念上抽象化地进行评价,按定型化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所以,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性原则,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为财产性利益,故权利人不能就该项目获重复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与判定,浦口工伤律师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鉴于李华与被告之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原告未举证证明李华的工资标准,.对于李华的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判决被告某旅行社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浦口工伤律师团---工伤赔偿协议不符合法定标准无效
    上班时受伤致残,老板欲拿6万元私了,并签订协议。因私了协议违反相关规定,.近日终审判决按照仲裁委的裁决支付工伤赔偿。
  王生煤矿下井时不幸被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椎体爆裂性骨折半截瘫”.。同年5月11日,该煤矿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后,遂与他达成一次性支付6万元的协议。
    但是王生心里并不服气,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应该由煤矿方面承担全部责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该煤矿一次性支付王生工伤待遇.30.78万元。该煤矿不服,将王生起诉至武隆县.。
  .审理认为,双方在王生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有违工伤职工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该协议除当事人自觉遵守外,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审判决后,该煤矿仍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近日,二审.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浦口工伤律师团---工伤职工擅自休假可按旷工论处
    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南京某区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 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月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单位于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处理。此时她才提出她是工伤,不需提供病假建议书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浦口工伤律师评析: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工伤者实行工伤医疗期(即医疗终结期),医疗期长短视工伤程度而定.。郭某工伤后,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医疗终结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津贴(工伤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医疗期终结后则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者除外),除1至4级残废可办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级的工伤者都应按单位的要求复工,对不属残废(疾)的工伤者,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后可按普通职工管理,工伤职工不能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休病假。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990]1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郭某已医疗终结,且单位已给她发出两次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情况,“工伤者休病假不需请假”更不成理由,故单位对她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浦口工伤律师团---二次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最近接到诸多工伤职工咨询,在同一个单位发生二次以上工伤,不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种情况:两次工伤都为7-10级工伤的,待遇如何享受?
    ..次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发生..次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人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次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次待遇相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如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例如:职工..次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第二次为8级,那么,该该职工是可以重复享受上述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能重复享受的。那么是按照九级的享受还是按照八级的享受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八级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次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第二次为九级,就应当按照7级伤残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二种情况:职工发生..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第二次发生的工伤仍为1-6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员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再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职工第二次工伤为1-6级中任一级别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除去..次工伤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生后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待遇。
    该中情况下该职工同样可以获得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时应当按照5-6级中该级别工伤赔偿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为1-4级工伤的不得解除劳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农民工选择一次性解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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