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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看守所位于金华市浦江县杨田周,浦江县...看守所是浦江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浦江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浦江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无罪辩护、缓刑减轻处罚、维护合法权益.csj64.com

★浦江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浦江县...地址:人民东路128号
浦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人民东路)地址:农机大厦

★浦江县看守所业务交流
为加强监所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学.监管经验和管理模式,.同促进监所规范化管理.长三角律师网。武义县看守所领导到浦江县看守所交流学..csj64.com。在浦江县看守所..的带领下,看守所领导参观了浦江县看守所收押室、在押人员监室、值班监控室等场所,双方就重点在押人员管理、民警每日进监考核、民警值班备勤安排、协辅警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
东阳市看守所..一行到浦江县看守所交流监所安全管理工作.csj64.com。马..等人深入监区察看了在押人员羁押情况,在押人员劳动产品情况,单人监室改造工作等,最后,双方领导就做好监所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交流。
义乌市看守所..带队到浦江县看守所考察交流监管工作。双方就队伍管理、勤务模式、医疗社会专业化、安全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对监所管理中的疑难、.性问题及应对措施做了深入探讨。
浦江..常委、....丁进跃在县..副..于新宣等人陪同下到浦江县看守所检查指导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长三角律师网。局领导徐红伟、吴胜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陪同检查。

★浦江县看守所警示教育
县旅游局组织全体.员干部职工和公司副职以上人员到浦江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在位的时候他们疏于学.,尚失信仰,滥用职权,循私枉法,最后沦为阶下之囚,大好的人生就这样走到尽头,也给亲人家庭带来巨大痛苦.长三角律师网。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警醒我们要心有敬畏,心有底线,心有信仰,珍惜现在的岗位和生活”,浦江县林业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前往浦江县看守所,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这也是该局“两学一做”的自选动作。
在浦江县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介绍和带领下,林业干部穿过多重互锁的“警示之门”,观看浦江县看守所关押人员监控视频,参观了收押室、监管场所,感受犯罪分子失去自由的服刑生活;随后大家来到县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观看了近年来发生在我市和本地区的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展板、陈列物等警示资料及播放的警示教育片;最后.组..、..方向阳向全体干部职工做了廉政警示谈话,指出要以这些典型案例为教育,加强学.,时刻警醒自己,爱岗爱家。

★浦江县看守所开展“人权司法保障看守所”集中对社会开放日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红阳带领县部分人大代表参观视察浦江县看守所。
徐红阳一行先后参观了羁押管理场所、监控室和监室等区域,详细了解了浦江县看守所的工作和在押人员的生活状况。
浦江县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浦江县看守所的有关情况和今年开展的主要工作,并提出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浦江县看守所是我县的重要单位,在我县“五水.治”和“三改一拆”过程当中积极配合,承担了应有的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浦江县看守所设施不断完善、执法不断规范、管理不断文明、队伍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本案中朱某某仅从事了帮助老刘在海上运输柴油的行为。如果将来老刘归案,他的行为被认定为走私,那么朱某某才存在帮助老刘从事运输这一环的辅助行为。如果由老刘控制的刘氏集团的行为经查证构成犯罪,那么老刘就是刘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个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只能是一个,若是的话也只能是老刘,而不是朱某某.csj64.com。因为老刘才是整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他实施了组织货源、寻找运输人、进行销售等整个行为的所有环节,他起了主要作用,朱某某起了次要作用.csj64.com。朱某某不可能再被单独划定为运输环节的“首要分子”,这于法无据。依照《刑法》..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犯论处。”很显然,朱某某仅提供运输,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如果查清了老刘是从事走私行为的话,毫无疑问老刘是首要分子,而朱某某只是按照老刘的指示帮助老刘实施了《刑法》第156条的运输行为,在这个角度讲,朱某某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csj64.com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从国家对打捞的有关规定分析,也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csj64.com。一是,《船舶登记条例》,第40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自船舶沉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规定,1年内未进行打捞的,丧失所有权。三是,1992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102号发布的《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沉船沉物,不仅我国公民或单位可以打捞,外商也可以打捞.csj64.com。以上立法,是一致的,就是以公法强制形式规定了鼓励打捞,而不是限制打捞.长三角律师网。并且,即使是外商参与打捞,也只要依法审批且将捞获物与我国进行分成就行,谈不上构成犯罪的问题。当然,按照如果有人证明其系物主的,在扣除必要的打捞费用之后返还就是了,但也根本谈不上犯罪问题.长三角律师网。[2]海商法..z某某文也明确指出,“沉船被他人打捞的,沉船所有人可以主张权益,在支付相应的打捞费用后获取打捞后的利益.csj64.com。”根本不会成为刑事审理的对象。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中,真正可能具有刑法上社会危害性的,并不是这个打捞行为,而是捞取财物后不返还给物主甚至擅自处分的行为。换句话说,清除沉没物的行为,不管是清除自己留下的还是别人留下的,国家立法是大力鼓励和明确肯定的,当然也要加强行政审批。对于值钱的沉没物,应依法返还给物主,而不能擅自处分,否则,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其一、办案机关采取了有罪推定的办案方法,将原经过两级验收、政府已经出售土地指标的同一套土地工程资料臆定为伪造,全盘予以否定;为了证明有罪,组织了原工程参与人员重新以证言来证明亲自参与的工程都没有实施。这一自相矛盾的证明方法,不仅是本案有罪推定的写照,也暴露了办案机关迎合国家审计署“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心态,却罔顾基本事实,罔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csj64.com
其二、选择性制作口供,大量指供、诱供,不进行同步录像,只制作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口供,不允许被告人供述无罪、罪轻的口供,将刑事诉讼法“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从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抛诸脑后,致使桑玉奎口供根本不具有客观性。庭审前庭审中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要求调查取证105万元资金来源问题,继续刻意掩盖,这是在原来错误道路上的继续,是危险的办案方式。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面对不法侵害,难道只有逃跑?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请先允许我讲一件我小时候亲身经历的事情。那是我在上小学的时候,有一次坐公交车,其实就是一个中巴车,车上有一个人大约20岁,跟另外4人发生了争执,另外那4人也都20岁左右,但是那一个人将那4个人叫到车下,对那4人打耳光,让那4人跪在地上,让那4人管他叫爷爷.长三角律师网。那4人真的管他叫爷爷。然后那1人上车,过后扬长而去。我那时在想:为什么那4个人不奋起反击?只要其中一个人奋起反击,可能4个人一起遭受如此的羞辱吗?我想在今天得法庭上问问各位:如果你看到了这样的场景,你会认为这几个人是男人吗?如果你是一个女人,你愿意嫁给这样的男人吗?
公诉人的逻辑是,明知危险来临,只有逃跑,或者报警.csj64.com。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案当中,被告人一方并不是没有报警。但正是长达两天半的播放录像过程,清晰地告诉我们,证人张家敏报警之后,警察并没有立即到达现场,也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同时本案证人徐建中在法庭上的证言也表明,徐建中曾就自己遭到殴打、恐吓、威胁的事实报过警,但是警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明知危险来临时没有报警,完全时基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何况,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报警这一要件。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本案中警察对证人报警无动于衷的事实,被告人在面临危险时采取自我防卫的措施,也并无不当。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只有当面临不法侵害逃无可逃的时候,才能对不法侵害实行防卫.csj64.com。因此,正当防卫不以逃无可逃作为实施的先决条件。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开庭之前通过查阅卷宗及与被告人会见辩护人了解到:其一、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有三次明确回答袭击法警和某某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阻拦了被告人袭击法官,所以才对他们动手,并且动手的目的是刺倒他们,而非直接使他们毙命,以使其刺杀法官的目的得以实现.csj64.com。分别体现在讯问笔录..页内容及第二页内容。其二,在会见中辩护人详细了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心态,其被告人之陈述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完全一致,他并没有要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状态。而其,其在刺杀法警和某某时都是刺杀腹部,此部位除非多次反复刺杀可以导致受害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对于刺杀部位的选择同样反映了被告人并没有积极追求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心理,因为其在突然袭击的状态下如果欲致受害人死地,完全有可能直接刺中胸部使其毙命,而不是选择相对不容易毙命的腹部进行袭击,所以也可以看到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会见陈述中被告人也表达了如是认为.长三角律师网。尤其是其主要袭击目标很明确就是法官,其为了急于实现其预先袭击目标, 而对安保人员实施了袭击。当然,辩护人需要申明在这里并不认为袭击法官是合法与正当的,仅仅从其主观状态的角度做出判断。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明知可能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导致其中一个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明显属于间接故意的状态,他并不追求或者希望被害人出现这一后果的,所以其主观恶性相对直接故意而言较小,并非穷凶极恶之人,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从而做出适当裁判。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不能证明被告人夏某某有具体实施抢劫的行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夏某某经预谋,将被害人陆某约至#####街道附近,乘被害人陆某不备,持瓶酒瓶殴打其后脑部实施抢劫.长三角律师网。这是错误的指控,首先,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啤酒瓶”这个作案工具。其次,被害人陆某的尸体勘验鉴定书中指出被害人生前身体上曾遭钝物打击过.长三角律师网。也不能证实所谓的钝物即本案的作案工具。最后,是谁使用该作案工具打伤被害人的,这又是一个疑问.长三角律师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就妄下结论,这对被告人夏某某显属不公的指控。第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落掉被害与被告人夏某某之间关于介绍买卖黄金的部分事实。在被害人与本案在逃的戴江之间到底发生什么样的争执,是关于哪些方面的,被告人夏某某因走在前面无法知晓。但辩护人认为,该事实部分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抢劫罪的罪名与事实之间存在很大的..。纵观本案的事实,在戴江打了被害人陆某之后,被害人逃跑,戴江就赶着追,而作为介绍人的夏某某在案发当时走在前面,无法得知他们二人之间的这些行为。况且案发当时只有在逃的戴某、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害人陆某(已死亡),对于该事实部分无法查清,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同时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胡某不是玩忽职守罪适格主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审核土地前期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玩忽职守。被告人胡某主体身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 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 人民.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长三角律师网。只有符合 人大常委会上述解释规定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主体。
而公诉机关所举的书面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国家机关委托收储中心从事公务,即委托收储中心行使对辖区政府上报的土地前期成本资料进行审核之职权.长三角律师网。虽然在土地管理委员会【2007】26号会议纪要规定:从2007年8月日起,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所在地区政府、收储中心、开发商三方签订项目开发协议,.同认可前期成本费用。但土地管理委员会属于协调性机构,不属于正式国家机关,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其也无行使对辖区政府上报的土地前期成本资料进行审核之职权,故谈不上再行委托给收储中心。且上述规定在以后的实践中也没实际执行。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胡某系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于法无据。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在作案时的年龄是18岁6个月,刚刚成年,但是,无论其身体、智力或情感尚未完全具备一个正常的理性的成年人的特征。特别要提的是被告人成长的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由于被告人出生于粤西一个农民家庭,兄弟姐妹多,父母仅仅依靠种植甘蔗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人适龄读书至初中一年级即缀学回家务农,父母疏于管教,文化程度较差。根据其家人的陈述,被告人少年无知、好胜逞强、遇事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根据被害人的同厂某某的证词,被害人是四十岁的壮年男人,身体较强壮,还练过武功,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遇到了被害人的激烈反抗,被告人一时冲动之下,失去理智,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酿成命案,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要小于有预谋的致人死亡。案发之后,被告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家人,均为他的行为感到痛心疾首,对该行为对被害人的家属所造成的经济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感到深深的内疚和同情,尽管经济困难,其家人愿意尽 的能力代被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还年轻,之前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不是一个作案累累、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只具有有限的人身危险性。假以时日和正确的引导,被告人完全有可能改造成为一个去除恶.、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的正常人.csj64.com。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量刑时给予从宽处罚。

★浦江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抢劫罪构成客观条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从属地位,是次要的。理由是,首先,在起诉书指控的两起抢劫犯罪中,每起抢劫的犯意都是由其他被告人提出的;其次,虽然在这两起抢劫案中均是吴某某率先上前拦下被害人的自行车,且分别使用砖头和砍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但这只是年青人出于江湖义气不自觉中表现出的一种,在他们看来是英勇无畏、冲锋上前的逞强显英雄的心里,不能凭此就否定吴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况且虽然吴某某在作案过程中用砖头和砍刀威胁了被害人,但今天的庭审调查已经表明,吴某某此举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只是想以此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客观上吴某某也没有用砖头和砍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较小的;最后,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对劫取到的财物是进行平均分配的,而且两次抢劫后,主持销赃和分赃的均不是被告人吴某某。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两次抢劫的.同犯罪中都是起次要作用,属于从属地位,是本案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吴某某量刑时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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