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追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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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应收账款吗? 如何催收坏账? 您的欠款要了一遍又一遍还是以无果告终吗? 它一定是让您身心疲惫、气愤不已、苦不堪言、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让您错失许多合作和商机.。 您也许偿试过:千万次协商,总碰软钉子;想以黑收帐,又担心惹祸上身麻烦多多;该怎么办呢? 南京追债律师解决各类疑难债务事项:公欠私、私欠公、死帐、吊帐、赖帐、三角债等等经济纠纷,承办律师随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尽可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免费咨询专业的债务纠纷律师,并有债务纠纷相关案例供您查询.。 ●南京追债律师谈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 ●如何催收坏账? 催收坏账可采取如下措施: 1.派员工到欠款单位催收; 2.向.提起诉讼催收; 3.请专业的催收坏账的专业律师催收。 ------------------------ ●申请执行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申请执行,否则,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 ●追讨债务的手段 1.行政手段 “找市长不如找市场,但找市场千万不要忘了找市长”。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2.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而遭受更大损失。 3.法律手段 南京追债律师提示:依法讨债是法律赋予每个债权人的权利,每个债权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4.扶植手段 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经过认真调查确实是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为了让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经济资助,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债务人“输血”,使债务人能在短期内获利以清偿债务.。 ----------------------- ●三种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况: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只能随主权利一同转移,因此,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例如,合同中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涉及国家专卖产品的合同,有关方面就不能将涉及专卖产品的债权转让。 以上是有关债权转让的三条禁止性法律规定,要使债权转让有效成立,首先必须保证不违犯上述法律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追讨债务的4个条件: 南京追债律师提醒大家: 1、要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据.。例如:借条、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当前公司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南京追债律师建议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 3、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4、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南京追债律师提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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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 ·江宁交通事故赔偿 ·南京市浦口区离婚房产分割 ·南京市高淳区律师_高淳区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南京律师代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词 离婚男方要求退还聘金女方不同意怎么起诉 离婚男方要求退还聘金女方不同意怎么起诉一、离婚男方要求退还聘金女方不同意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二、离婚请求退回彩礼的条件是什么?(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和人打架,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和人打架,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鉴定一般分为刑事伤情鉴定和民事司法鉴定。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伤害案件的鉴定期限。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二、打架伤残鉴定在哪里做打架伤残鉴定去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 结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吗一、结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吗?结婚后的收入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四年离婚聘金退不?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四年离婚聘金退不?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四年离婚聘金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 老人去世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老人去世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吗一、老人去世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吗?孙女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遗产分配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苏州律师 ·泰州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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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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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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