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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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律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及相关法律资讯,专注于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仲裁,解答经济仲裁相关的法律问题。 南京仲裁律师为客户提供实用性并富有建设性的商业争议解决方案,擅长于办理外商投资、银行贷款及担保、国际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等领域的仲裁案件.。 ☆南京仲裁律师代理仲裁业务: 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2.代理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3.代理当事人选择公开仲裁审理或者不公开仲裁审理; 4.代理出庭; 5.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6.代理和解; 7.代理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不执行,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 ☆南京仲裁律师参与商事仲裁代理程序 南京仲裁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当事人有无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受理仲裁申请,律师也就无法代理; 2.审查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即在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或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 3.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即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即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明确; 5.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无效仲裁条款的情形。 申请提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书。仲裁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如代理的是被申请人一方,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律师应围绕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谁有过错、谁应承担违约责任,用法律进行全面分析,写好答辩书,力争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和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 ☆南京仲裁律师调查取证 取证的主要范围包括: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 ☆南京仲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律师代理提起申诉或进行答辩 申诉是一方当事人,更多地是由劳动者提起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先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是否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与劳动争议是否有利害..;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委管辖。经过审查,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代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如果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被诉一方,则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 二、律师在申诉程序开始后的工作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律师可代当事人行使如下权利:(1)如必要,代为申请回避;(2)调查取证;(3)参加庭审;(4)在授权权限内行使变更、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权利;(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律师代为向.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因此该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代为向.提起诉讼。 ☆南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和电报挂号,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4、案情与争议的要点。 5、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南京仲裁律师谈仲裁程序和步骤 仲裁程序指仲裁委员会解决可以仲裁的争议时,所适用的程式和次序。其主要步骤有: 申请和受理。申请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受理.。指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我国仲裁法赋予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惯称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又叫合议庭.。其组成特点是组织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和裁决.。开庭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等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裁决是仲裁庭依法满足或者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解决纠纷的事项,作出决定即仲裁裁决。其特点是“一裁终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否则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应当执行。 ☆申请仲裁的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入民.作出裁定.。—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南京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的有关的规定,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仲裁裁决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二、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 三、当事人一方须向.提出书面申请.。 四、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提出执行申请。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五、接受申请的人民.应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纽约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则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或者载明仲裁条款的合同书; 三、裁决书; 四、裁决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证明。。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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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律师推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代理民间借贷、合同违约、欠款贷款、清欠破产等案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辩护毒品案件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共建和谐社会 ·苏州合同债务律师,合同违约赔偿、债务清欠、合并重组 社保法中社保是五险一金吗 社保法中社保是五险一金吗?社保不是五险一金,社会保是社保,社保包含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五个险种。在我国,社会保险主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劳动者都要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2)社会保险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亲人还有用人方。(3)社会保险具有强制的特点,因为它的强制性,所以要必须购买。(4)社会保险所存在就是为了使得社会上的劳动力更好地进行生产活动。(5)用来购买社保的. 一、对方车辆误工费需要赔偿吗? 一、对方车辆误工费需要赔偿吗?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只有营运车辆在因事故停驶期间才能计算停驶财产损失,像你这种情况可能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审理,只要你的车的确是给超市送货用的,法院是会支持的(人证物证相当重要,比如有人证明你的车是用来送货的,比如你有送货期间的照片等等);至于监督车辆维修产生的交通费可能很难得到支持。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 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收益是属于谁的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收益是属于谁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收益是属于著作权所有者的。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 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怎么办? 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怎么办?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节假日可以顺延,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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