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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南京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比如南京仲裁委员会以及南京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等)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起诉,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中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商事仲裁时效,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终止的,应当自劳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的生效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提出起诉。

△国际贸易的仲裁
    仲裁地点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至为密切.。中国对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之一。
①力争规定在中国仲裁。
②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③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国际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南京仲裁申请程序:
     (l)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2)提交仲裁申请书;
     (3)提交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
     (4)预缴仲裁费.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和本会办公室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个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本会办公室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应提交三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南京仲裁的程序和主要步骤
    仲裁程序指仲裁委员会解决可以仲裁的争议时,所适用的程式和次序.。其主要步骤有:
      申请和受理。申请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受理.。指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我国仲裁法赋予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惯称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又叫合议庭。其组成特点是组织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和裁决。开庭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等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裁决是仲裁庭依法满足或者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解决纠纷的事项,作出决定即仲裁裁决。其特点是“一裁终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否则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应当执行。

△南京仲裁委员会简介和联系方法:
    南京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人民.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
  南京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组成。自1999年初成立以来,已历经四届。第四届南京仲裁委员会有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1人,并聘请了308名法律、经贸、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等领域的..、学者担任仲裁员。
    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立案和发展部、案件承办一部和案件承办二部,具体负责受理、承办仲裁案件的日常工作。南京仲裁委员会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和南京市工商联设有办事处.。  
    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发生于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南京仲裁委员会奉行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宗旨,以良好的法律素养、规范的程序运作、温馨的设施环境、高度的敬业精神,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南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
025-86590914  
  
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珠江路275号
025-83362558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瑞金路瑞阳街18号2楼
025-84688621  
84688637  
  
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  路505号
025-52852006  
  
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025-86492213
  
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山西路124号鼓楼大厦  
025-83230030  
  
下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山北路540号
025-58591369  
  
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和燕路417号
025-85391380  
  
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雨花西路108号  
025-52410349-8205  
  
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江浦劳动大厦
025-58154159  
  
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宁区竹山路311号
025-52168762  
  
六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025-57118354  
  
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号
025-57207063  
  
高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北路 51号
025-57312329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开发区管委会内
025-58641172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发区管委会内 025-858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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