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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诉讼费如何交纳?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南京法院诉讼费计算标准,法院诉讼费计算器,江苏省诉讼收费标准,江苏省.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速算公式.

一、南京诉讼费速算公式
  新的速算公式为:
  档次争议金额                       计算方法
  1    10,000元及以下             50元
  2    10,001-100,000元          金额×2.5%-200元
  3    100,001-200,000元         金额×2%+300元
  4    200,001-500,000元         金额×1.5%+1300元
  5    500,001-1,000,000元       金额×1%+3,800元
  6    1,000,001-2,000,000元     金额×0.9%+4,800元
  7    2,000,001-5,000,000元     金额×0.8%+6,800元
  8    5,000,001-10,000,000元    金额×0.7%+11,800元
  9    10,000,001-20,000,000元   金额×0.6%+21,800元
  10   20,000,000以上             金额×0.5%+41,800元
特别说明一下,诉讼金额在130万元以下,新的交费办法比现行的办法收取的费用要少,金额在130万元以上的,则相反.

二、简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财产案件
1万元以下:5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2、离婚案件
18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
3、侵害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
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5、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6、知识产权案件
800元/件(涉及争议金额或价款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但最低标准为800元/件)
7、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50元/件
8、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80元/件
9、诉讼保全申请费
1000元以下:30元/件
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的:×0.005+520元
诉讼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400元/件


三、南京.诉讼费用如何交纳?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对只涉及人身..或人身非财产..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二、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相关事项,应当交纳的费用。
  依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四、人民.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作为江苏全省.首批试点单位之一的海安县人民.,迅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制定出台了《海安县人民.立案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案件属于受案范围,立案部门必须无条件登记立案,并将案件材料移交业务部门.。该意见改变了过去立案审查制的做法,着力解决立案难题,真正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降低了诉讼门槛,是否会增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访呢?李宏林告诉记者,“只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全可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将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并非完全将立案庭变为‘收发室’,对缠诉、滥诉或者有其他政治企图的起诉,并非无限制地敞开大门.。”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诉求,海安.还开通了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热线,当事人可通过电脑、手机等进入海安.诉讼服务系统申请立案、交费,并安排专人对材料的下载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当事人在家里就可以完成立案工作.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出台规定,经济困难人员可减免诉讼费
    江苏省高级.出台《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的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确保贫困人员也能打得起官司。
    两“规定”.19条,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执行申请以及其他各类案件管辖、立案、诉讼费的收取、便民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这两‘规定’都是围绕‘以民为本’的要求制定的.。”省高级.立案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比如“民告官”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就要求,必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明确给起诉人指明,还有什么其他的具体解决途径。另外,为避免一些当事人寻求“熟悉”的.打官司,导致一些.乱受理、乱管辖,这一“规定”还对.的管辖权进行了严格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了公正审理。
    “严格诉讼费的收取,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又一亮点。”该负责人介绍说,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审查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为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全省各级.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待来访当事人,工作日中午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当事人来访事项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结的,应该等事情办完再下班.。当事人前来办理的各项诉讼事务原则上一次性办结,不要让当事人多跑腿。另外,诉讼服务中心每天要有一名庭领导值班,负责处理来访、服务投诉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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