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官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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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官司律师办理南京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涉外离婚等事务对离婚中公司股权、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尤为专长,为您提供量身定制的专项婚姻法律解决方案。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纠纷等,帮助起草离婚协议、解答离婚法律咨询。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教您打离婚官司: 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就无法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时,向.起诉是唯一的选择。 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或财产标的大且重要, 能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南京离婚律师电话:18801589148),这时,诉讼活动将在律师的指导和协助下完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须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到场即可,其它的事项都可委托代理完成,对当事人来说,省是省力,又有律师的专业协助,应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离婚诉讼流程 离婚诉讼一般分为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或调解三个阶段。 在起诉阶段,原告要向.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费的支付、财产的分割要求等)以及事实和理由(为什么要离婚,婚姻中的过错情况等).。 证据包括: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财产清单和其它证据,其它证据一般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抚养条件的证据(收入情况、工作情况等),如没有,最基本的也要向.提交结婚证.。一般在起诉阶段,只需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即可.。 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要注意;一定要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果不到庭,对原告,.会裁定按撤诉处理,对被告,.会缺席审理,一般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情况是很少的,这里要提醒的是,作为被告不要因为家庭矛盾和.赌气,不到庭参加诉讼。因为不到庭是放弃了自己答辩和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听对方一面之辞,对自己是很不利的。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前,按规定.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有两种可能,调解离婚和调解和好,如原告坚持离婚,则.会向调解离婚方向努力,如被告坚持不同意,则法庭会宣布庭前调解失败,进行法庭审理。法庭审理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法庭审理结束后,会再组织一次调解,如不成,法庭一般会择期宣判.。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建议,如果.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建议不要上诉.。等六个月后再行起诉为宜。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离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一、婚姻..成立的证据 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同财产起着重要的作用.。若结婚证无法找到,则需要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档案馆开具婚姻..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 二、子女抚养权相关证据 (1)如果孩子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一般至少上学后),孩子本人书写的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同生活的相关材料.。 (2)对方的收入证明,以确定对方需要支付的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和具体数额.。也可以申请.到对方单位或者社保中心调取.。 (3)证明自己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良好教育能力、父母愿意协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等证据。 三、夫妻感情破裂相关证据 被告过错的主要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作为原告,还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 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病历、受伤害的照片、邻居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110的公安出警笔录、分居协议书、租房证明等。 四、与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有财产相关的证据。建议和当地律师当面沟通,也可电话南京离婚官司律师:18801589148.。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离婚后户口怎么分开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如果能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那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双方均在外地工作,离婚应到哪个地方.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止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离婚案件应该提交的材料: ①婚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文书。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谈离婚案件在哪里起诉?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管辖。。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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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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