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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借款纠纷律师专业代理借款借贷纠纷、债权债务案件,提供借贷纠纷诉讼服务,解决南京借贷、南京贷款、贷款经济纠纷、货款纠纷、借贷纠纷及贷款担保纠纷法律事务。
    南京借款律师从事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金融纠纷等方面法律事务,致力于为您解决债务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南京借款律师谈民间借款
    民间借款分为民间个人借款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款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款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款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款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民间借贷存在较高风险,借款不能按时偿还屡见不鲜。出借资金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考察,同时还要警惕诸如投资公司、金融担保公司等以“高额回报”利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尽量采取设定担保、合同公证等方式保障债权。
    南京债务律师建议,出借款项前  复印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借款合同》和借条应对还款时间、利息和违约金进行明确具体约定.。根据《合同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出借款项  通过银行转账并保存好转款凭证,只以借条、借款合同作为借款证据起诉,可能会败诉。
    律师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量设定保证、质押、抵押等担保,在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设定抵押时,应到职能部门进行登记。签订借款合同  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避免耗费金钱和时间的一般诉讼程序。
    向.请求保护民间借贷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该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中断。故债权人应及时催款并保留好催款的证据。否则,起诉后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南京借款律师谈民间借款纠纷处理技巧:
  1、人民.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根据担保法,在借贷..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同生活,是否属千夫妻.同债务?    
    汪某因结婚购买家具、电器所需,3月向其同事赵某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汪某和孙某登记结婚,后协议离婚。赵某因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于是要求汪某和孙某.同还款。
  南京借款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汪某虽然是在与孙某登记结婚前向赵某借款,但款项是用于购买婚后家庭.同生活所需品,因此,上述10万元借款应当视为汪某和孙某的夫妻.同债务,赵某可以要求汪某和孙某.同偿还.

☐借款纠纷案例--南京市建邺区.对借款各执一词做心理测试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当事双方对28.9万元的借款性质各执一词,且双方均同意用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最终.认定28.9万元名为借款实属高额利息,遂依法判决何某归还李某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李某陆续借款给被告何某。签订了一份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何某兄弟拒不还款,李某遂向.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计38.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对于28.9万元借款的性质,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双方均同意进行心理测试,并同意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并表示由未通过心理测试方承担测试费。.遂委托南京某心理测试中心对双方是否如实陈述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测试结论为:何某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基本正常,故通过测试;李某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异常,故未通过测试。
    .经审理后查明,对于..笔28.9万元,原告李某本人承认何某虽然出具了28.9万元的借条和收条,但实际没有借款而是计算利息,辅之心理测试结果作为佐证,故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高额利息;第二笔28.9万元,原告虽提供了借款协议,但并未提供被告出具的收条,且李某也未通过心理测试,故也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高额利息。对以上两笔款项,.不予支持。

☐借款纠纷案例--货物买卖欠款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系业务合作单位,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货到后A公司按约足额付款,B公司未给A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后B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向A公司定做一批物品,A公司将相关物品交付B公司后,B公司未支付50多万的货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A公司找到南京借款律师要求诉讼,接受A公司委托后,南京借款律师将B公司起诉至.,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该案经.开庭审理,.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的理由是增值税发票系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范畴,不属于司法范畴,.无法进行判决.
    判决书下达生效后,B公司不依法履行判决书,南京借款律师向.申请了强制执行,启动强制执行司法程序,最终收回全部货款;对于.未支持的增值税发票事项,南京借款律师特意前去相关国税局进行了书面投诉,国税局受理了南京借款律师的投诉,于当日安排工作人员驱车前往B公司,让B公司将相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给A公司,并对B公司进行了罚款。通过南京借款律师的努力,最终满足了当事人的所有请求,一个案件代理工作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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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经理机构不是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在现代,“强管理者、弱所有者”已成为一种基本格局。经理比股东更了解公司情况,而其利益与股东并不一致,为有效控制经理滥用权力,经济学创造了多样的考核方法,这些方法的实现最终都需要企业管理制度和激励合同的法律安排。在建立约束机制时,经济学基于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基本思路,而这些理念的实现必须具体体现在企业管理制度和激励合同.

监督机构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监督机构在我国公司里是较为薄弱的,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公司的监事会都是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才设立的,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机构的作用。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向股东会的提案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和建议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查权。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监事会不再是一个摆设机构。但《公司法》并没有对监事会职权行使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若公司缺乏进一步的明确,监事会若滥用权利则极易引发纠纷。.

组织机构设置及法律风险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和运行的制度体现与保障,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公司组织机构通常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与代表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构成,每一机构执掌公司不同的权力,从而在合作与制衡中实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及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和有效率,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的效果。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具体的权力划分及细节的设置则需要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完善。1、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是指在公司.

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隐名股东,无论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仍只承.

公司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大多人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1、畸形股权设置一:平衡股权结构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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