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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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处理南京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南京公司房产遗嘱继承、遗嘱见证、遗产信托等继承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专业解决遗产分配、遗嘱继承、婚姻继承纠纷,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南京继承律师专业办理继承相关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遗产继承事务面谈咨询 (二)遗嘱规划服务 1.盘点、统计遗嘱财产; 2.产权治理; 3.继承人调查 4.出具遗嘱规划建议书或报告。 (三)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服务 1.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2.指导当事人根据本人真实意愿,确认遗产范围及遗嘱分配方案,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 在此过程,我们将对当事人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过程进行律师见证。 (四)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人身..资料等进行保存、保管。 (五)遗嘱执行业务 如立遗嘱人一旦去世,南京继承律师(热线:18801589148)将通知继承人,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六)继承文书起草、修改、审查 1、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书 (七)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调解 (八)继承事务调查取证 1、遗产调查 2、代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的真假鉴定 (九)继承律师见证 1、遗嘱见证 2、遗赠扶养协议书见证 (十)继承律师代保管遗嘱 (十一)继承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十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诉讼代理 1、分家析产纠纷 2、法定继承纠纷(A)转继承纠纷 (B)代位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纠纷 4、继承权确认纠纷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十二)担任家庭法律顾问 ★ 南京继承律师的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遗嘱类律师服务 1、个人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两个以上个人所立.同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3、个人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附条件书面遗嘱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5、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类律师服务(推荐) 7、个人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8、个人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9、附条件书面遗赠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1、遗赠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三、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 12、个人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14、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四、遗产范围界定类法律服务 15、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归属情况的调查服务; 16、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变更情况的调查服务; 17、遗产中夫妻.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18、遗产中家庭.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五、继承人身份界定类法律服务 19、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20、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1、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2、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3、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4、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 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南京继承律师提醒大家,遗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 无效遗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现实生活中,伪造遗嘱虽不常见,但问题却十分复杂,鉴定真伪工作也难以开展。如伪造录音遗嘱,在自书遗嘱中也有伪造的问题,对于笔迹的鉴定工作也是十分复杂的,只有在确实认定遗嘱为伪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部分无效.。 (6)遗嘱人的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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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律师谈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_地址电话、乘车路线和邮编,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货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 ·江宁债务律师:专业处理江宁债务纠纷、合法要账讨账与欠款追回 根据法律规定死胎能继承遗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死胎能继承遗产吗?一、根据法律规定死胎能继承遗产吗?根据法律规定死胎不能继承遗产,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 对于被判五年可以缓刑吗? 对于被判五年可以缓刑吗?被判五年是不可以判缓刑的;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 哪些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哪些属于可继承的遗产?在实践中,公民死后,并不是其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继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如下几项:(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注意:1、公民的收入。一般是指公民的工资、奖金、存款及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及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2、公民.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一般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法律规定是什么?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律师 ·全国律师黄页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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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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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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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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