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 |
| |||||
|
南京婚姻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业务.。 我们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妥善处理家庭财产转移问题,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毕业于著名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团队律师拥有10-30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解技巧,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线索,并准确分辨离婚案件的背后原因,为当事人争取更大权益。 南京婚姻律师团队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公司股权、股票、基金、证券)、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成功办理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数百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熟悉南京及江苏省各级法院离婚诉讼程序,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 主要提供以下婚姻法律服务: 1.离婚谈判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2.离婚诉讼代理; 3.子女抚养权争夺; 4.房产、股权及家族财产分割专业解决方案; 5.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 6.涉外婚姻专项法律服务; 7.婚姻家庭相关协议起草; 部分成功案例: 代理某知名人物离婚案件,成功获得离婚财产; 代理某女方离婚案件,成功获得房产、公司股权; 代理某高级干部离婚案件,成功解决离婚烦恼; 代理某男方离婚案件,成功化解家族企业发展危机; 代理某女方离婚案件,成功争取隐蔽财产; 代理某女方离婚案件,成功获得孩子抚养权;.。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_南京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立案认定、司法解释、律师无罪罪轻辩护 房屋交易税该如何征收 (一)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二)营业税:满五年的普通住房(证载面积小于144平米且单价低于5000元)免征营业税,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证载面积大于144平米或单价高于5000元)征收差额(现评估价与原购买价之差额)5.65%营业税;不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征收全额5.65%营业税。. 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审核确定。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 发明专利说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内容呢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中法网 ·南京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 |
| 南京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