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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律师代理南京劳动工伤案件,南京工伤赔偿律师、南京工伤认定律师、南京工伤保险律师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合同法律咨询,南京劳动工伤律师代理南京工伤认定、南京工伤赔偿、南京工伤保险赔偿等案件的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工伤律师解读工伤赔偿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长三角律师网。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csj64.com。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长三角律师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csj64.com。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长三角律师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长三角律师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csj64.com。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csj64.com。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csj64.com。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长三角律师网。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南京工伤律师解读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csj64.com。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工伤律师解读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csj64.com。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南京工伤律师提供工伤鉴定代理服务,电话:18801589148.长三角律师网。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csj64.com。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长三角律师网。南京工伤律师介绍,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直接委托南京工伤律师代理。 ●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csj64.com。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csj64.com。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csj64.com。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长三角律师网。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csj64.com。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委托南京工伤律师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南京工伤律师解读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长三角律师网。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长三角律师网。可以直接委托南京工伤律师代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csj64.com。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长三角律师网。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csj64.com。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长三角律师网。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长三角律师网。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长三角律师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南京工伤律师同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长三角律师网。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长三角律师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csj64.com。 ★南京工伤律师谈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联系南京工伤律师代书:18801589148);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csj64.com。 南京工伤律师提醒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工伤律师解读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csj64.com。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长三角律师网。包括: 1引医疗费 2伙食补助 3交通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 7护理费 8一至四级待遇 9五六级待遇 10七至十级待遇 11工亡待遇标准 12其他 具体标准,请联系南京工伤律师热线:18801589148咨询,南京工伤律师网律师会尽力帮助劳动者.csj64.com。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长三角律师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csj64.com。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南京工伤律师解读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csj64.com。根据现行规定,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经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长三角律师网。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长三角律师网。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直接委托南京工伤律师代理工伤保险的认定。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长三角律师网。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长三角律师网。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也可联系南京工伤律师热线,南京工伤律师可以代书.csj64.com。 ●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长三角律师网。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csj64.com。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csj64.com。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csj64.com。标准为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长三角律师网。 (9)康复性治疗费用.长三角律师网。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长三角律师网。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长三角律师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csj64.com。 (12)劳动能力鉴定费.csj64.co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南京工伤律师列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各种类型: 1、医疗康复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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