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子商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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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子商务律师一直关注网络法律,熟悉网络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专业处理涉及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纠纷,代理多起疑难复杂的网络侵权、电商纠纷案件。 南京电子商务律师在电子商务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处理:网络版权、网络合同、网络犯罪、电商、网游法务、网络法规、合同、软件保护、域名纠纷、网络广告、网络支付 、电子证据、离婚、外贸电商等法律问题。涉及:电子商务、商标保护、不当竞争、网络版权、域名保护、网络游戏、网络监管、网络犯罪、专利保护等IT互联网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实务.。 ●遇到网络侵权怎么办?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享的系统。 民事侵权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侵犯人的惩罚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论。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司法解释,南京电子商务律师指出,主要有以下几个处理方法: ..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第二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 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的可以判刑的。 ................................................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维权的尴尬现状 A.经营者强势地位 1、狡兔三窟,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来逃避各种实名认证的规制行为,如用多个名称,..,在自己的工商备案登记中写正在变更受理中等。 2、经营者不以真实姓名交易,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找到商家。监督部门也由于无法得知经营者真实身份而不能对其进行查处。 3、霸王条款,往往声明不承担三包,没有退换货,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等,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 B.消费者弱势地位 1、消费者对商家的情况和经营实力不够了解,经营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诺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无从得知的。 2、由于信息偏差,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有限,对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无法得知。 3、现在诉讼法中也少有对网络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网络消费者请求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C.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困惑 1、立法水平低 2、责任主体难确定 3、管辖.确认难 4、调查取证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地位 5、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D.网络购物中法律维权探索之见解 1、积极推动网络购物立法 2、明确责任主体 3、确认网络维权管辖地 4、明确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5、提交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6、加强执法联动,加大对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虚拟财产被盗如何诉冤? 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正在飞速发展,网游用户在虚拟世界中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据统计,我国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自己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才获得的巨额虚拟财产突然丢失,令网游用户痛心不已.。 一位姓徐的游戏玩家,他一年多来一直沉迷于一款叫“传奇”的网络游戏,为了能够在游戏中称王称霸,他花费了 小时练级,才把自己扮演的角色在游戏中的等级练到了38级,他的游戏帐号里,还装满了许多昂贵的“武器”,其中有一套“法神套装”的游戏装备是他花了2000元钱从其他玩家那里购买的.。前几日,他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用自己的账号登陆游戏时,却一直进不去,系统不停地提示“密码错误”.。徐某试了半天还是没成功。这时,他意识到,他的账号很可能被盗了,连同武器装备也全落入了网上小偷之手。于是,小徐马上去.报案,然而民警却告诉他,网络游戏的“武器装备”这类虚拟财产,不能估价,而且徐某和其他网友用现金私下买卖“装备”也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如何保护网上的虚拟财产,以及对网上盗窃账号者如何定罪都未作明确规定,所以目前警方接到此类报案,一般不予立案.。 南京电子商务律师告诉记者,一般在网络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有三种,一种是利用外挂等手段采取“木马程序”盗取玩家账号、密码,进而盗取玩家的精良装备.。这是比较普遍的情况,特别常见于网吧这样的公.上网场所。另一种就是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盗号的人可以远程查看、控制本地的机器,从而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最后一种是通过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然后再进行盗号活动.。 ................................................ ●电子商务诚信如何依法保障?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小到一个发夹、一本书,大到电脑、汽车,消费者只要用指尖轻敲键盘,选货、下单、付款等一系列工作足不出户就轻松完成,只等送货上门就行了,而且商品价格也十分经济实惠.。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网络诚信的问题也日显严峻,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网络的特殊性,使得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得不到任何保护。 南京电子商务律师就接到一位网友的投诉.。他称,不久前他上网时浏览到“温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内有各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录像机、手机等,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于是,他按..上提供的号码拨通了电话.。对方告诉一个建行账号,要求他先汇一部分定金到该账号,并承诺将通过邮政渠道寄货,余款由邮政部门代收。本月2日,后来居上先生汇出了1500元钱,对方随即通过手机短信传递信息:货已发出,大约4天后寄达。此后,他一直没有收到货,对方连手机都不接了。 扬州的谭先生,曾经在某 电子商务..上购买了一条某品牌的牛仔裤,按指定帐户打入钱后却收到一条仿冒产品,连商标的英文字母都拼写错误的.。于是,他去市消协咨询,因为他和商家没签订购买合同,也没有有效发票,消协也无法受理此类投诉.。谭先生说:“自从我..次网上购物就被骗后,就没再敢通过网络买过东西.。” ................................................ ●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成当务之急 有不少法学..认为,目前在现实中,虚拟财产也是其拥有者通过一定的劳动付出换得的,如游戏人物的虚拟装备就是玩家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上网操作的劳动换来的,而且这些虚拟装备还可以在市场上进行真实的交易,换取现金。虚拟财产的这种特点已经具备了民法规定的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虚拟财产失窃案以及虚拟财产被删除等事例,凸显出我国法律在个人财产划分与保护方面的“盲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被盗,却普遍达不到《刑法》中规定“互联网犯罪”的程度,而又不能简单地适用于盗窃犯罪的条例。这就导致了许多像小徐那样的游戏玩家,自己辛辛苦苦得来的虚拟财产一下子全部不翼而飞,却还投诉无门。 一直关注网络法律研究的南京.律师事务所钱主任认为,目前网络侵害屡屡发生,像入侵他人..、盗取密码和钱财的案件是..侵害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侵害形式,这样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长期参与法律实践工作的南京电子商务律师--王律师提出,互联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与法律实践的脱节,对现实中大量网络侵害案件公正、妥善地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国家应该尽快结束互联网络法律规范的多头管理,制定统一的网络法,加大经济赔偿力度,明确形式犯罪的范围,建立科学的网络侵权损害结果的评估规则。 ................................................ ●网络和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号)》。 2006年颁布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2006年5月,中...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2008年4月,中...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 2008年04月24日,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 2010年 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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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个人欠债还不起怎么办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新增涉外管辖权 ·电梯维保费起诉状 ·退还剩余货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苏州企业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到哪里起诉 借款合同纠纷到哪里起诉借款合同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 在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 在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一、判刑后什么病监外执行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Ⅲ期;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7、脑血管疾病等;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 什么情况上市公司要暂停上市 什么情况上市公司要暂停上市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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