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律师 |
| ||||||||||||||||||||
|
南京拆迁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等拆迁相关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案件.。 ●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北京拆迁律师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南京拆迁律师谈什么是“违章建筑”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集中体现于两条。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理解该规定的要旨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请注意前处的决定、执行是两个单位的行政行为)另外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 南京拆迁律师提醒:行政机关如果因拆违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能够提供司法保护与救济。 概括地讲,人民.对拆违涉及的行政侵权可以在三个环节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通过本律师团队长期经验的积累,对于被拆迁人如何合法的应对拆迁程序,以达到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目的,还是有一定技巧和方法的,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 ●南京拆迁律师谈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价格不服怎么办?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是拆迁律师工作当中最常见的,通常都是被拆迁人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解决呢?南京拆迁律师提供以下方案: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南京拆迁律师认为,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6、估价..委员会应当由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地址、公交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申请再审流程指南 ·最新南京市所有看守所、监狱电话、联系方式、详细地址 ·南京市各区人民法院及下属法庭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带来的3个明显“利好” 2023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针对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自然不太一样。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一种犯罪,可以说是比较恶劣的,毕竟每个公民的人身权都是受到了法律的重点保护,就包括嫌疑人、罪犯。而要是被认定构成此罪的话,就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2018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形态(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实有些时候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而这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做出补偿。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外,同时也要搞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下文中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 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担保法出台以来,对规范担保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领域出现了新情况,因此,最高法适时出具了相关司法解释。这样,人们对担保法中存有异议的条款,可以通过查阅司法解释搞清楚。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详细介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总则. 未成年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当中造成的损害程度就包括了轻伤、重伤以及死亡,而如果是以极其恶劣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话,则此时仅仅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行了。也就意味着,其实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此时未成年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 民法典关于保证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证有哪些规定?担保是我们比较常见的用来保证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处理的一种方式,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债务合同中将担保的相关事项另附在合同内容之中,但是也有很多人对担保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本站我们就告诉您《民法典》(.1.1生效)关于保证有哪些规定?《民法典》关于保证有哪些规定?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南京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