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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走私罪律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为走私文物、珍贵动植物、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枪支、放纵走私罪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解答走私罪的量刑标准、走私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区别、如何认定走私罪、最新走私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南京走私罪数额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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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走私罪律师解读罪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南京走私罪律师谈走私罪对象
    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性对象,即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另一类是所谓的普通货物、物品,即前类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从行为方式看,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称为“走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是指进出境.。将行为方式简单表述为“走私”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述为“禁止进出口”的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表述为“禁止出口”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表述为“进境”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

★南京走私罪律师谈一般走私行为的处罚
    对一般的走私行为,依照刑法..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百五十一条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货品的,依照..百五十二条处罚;
    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南京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走私故意
     走私罪的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走私犯罪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外贸管制、偷逃关税等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在走私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确定的情况下,刻意追求该结果的发生。
    走私罪不确定故意,是指走私犯罪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但对走私行为的对象和目标缺乏特定和明确的认识,而意图实施该行为。还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例分析: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口环节中,货主,为逃避缴纳高额关税,走私货物入境,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且刻意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货主的故意应属确定故意;报关人,在明知道货物入境应按实际价格申报的前提下,为帮助货主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仍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报关人的故意亦应属确定故意;货运代理公司,负责揽收货物,一般采取包税进口的方式计收进口代理费用,并不实际参与入境申报环节,对于报关人能否走私入境,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货运代理公司的行为应属不确定故意.
    区分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的意义在于,不确定故意一般社会危害性没有确定故意大,确定故意的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而且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南京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及实际作用均较小,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程知道A、B票及骗取免税证明的事,故主观恶性是有的。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具体A、B票的比例、货物的内销情况、具体报关发票的事情及金额、指使会计何X做A、B帐及帐外付款、要求有关人员抹去发票上的CNC机等事宜,均是由针X总经理直接决定并反映使有关人员操作.。作为公司副总,程只是收发A、B发票传真并按针要求分别交给张和何,以及作为台方轮值人员签批有关单据.。即使是具体的A、B票比例,也不过是针自己决定后告知程一声罢了。故程实际仅处于一个“二传手”的地位,其作用,甚至还没张重要,张直接负责报关、办证等,对犯罪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且在3月31日被正式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前,即主动交待了有关犯罪事实,并自书了坦白交待材料,明确了自己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及B帐和付款的具体情况,为全案的侦查明确了线索和方向。程还向侦查机关提供了2000年度XX公司与XX公司间的A、B帐对帐清单(卷十三第9页)等有力证据,为全案的顺利侦破起了重要作用.。且其归案至今,一直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
此    外,被告人赵某某还主动揭发了,譬如针X在台湾期间如何指使决定A、B票比例,如何与他和林X商议进口整机等情节,使侦查机关认定了如“针、程等人经事先商议决定开具A、B票”等针X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程的行为属于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应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南京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杀人从轻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刘某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南京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并非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具备“在单位机关人员的领导和支持下从事某项具体活动”和“明知自己工作的性质”两个特征,张某某不具备这两个特征,因而不是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其表现来看,要具备“在单位机关人员的领导和支持下从事某项具体活动”的特征,即:一般都是秉承领导集体或某些领导人员的旨意,或者在上级领导的批准下,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形式具体完成犯罪计划的;从主观上看,要具备“明知自己工作的性质”的特征,即:要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执行的是单位的犯罪意志,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表明:没有人安排张某某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张某某的行为并非单位集体或单位领导或其他单位机关人员安排、批准,本案不具备上述..个特征;张某某在涉案一般贸易进口业务的..单货物申报中没有低报进口的主观故意(这一点被公诉机关所肯定),在其后的进口货物申报中,基于对海关核价的合理信赖以..单通过审核的价格进行申报,并且以自己在保税货物进口后申请内销的报关经验等信息得出海关核定的价格必然是正确的结论,表明其在主观上从没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因而不具备上述第二个特征,不应认定为是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南京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不可能成为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1.走私罪的核心主体或叫狭义本体必然是亦只能是走私货物的货主,因为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关税贸易制度,因为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口货物必须依法征收关税,缴纳关税的义务主体则理所当然是进口货物的货主,而法律处罚走私行为理所当然是处罚负有缴纳关税义务而故意逃避的纳税人亦即进口货物的货主。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走私的货主就不可能有走私货物或其他方面的走私行为,可见走私货主是所有走私行为的源头和核心。必须先有走私货主的走私故意,才有可能带动和形成配合协助走私货主的犯罪故意的其他协从人员,走私货主的犯罪故意是推动其他协从人员.同实施犯罪行为,使走私犯罪得以实现的动力。可见,从走私犯罪的形成和走私行为的实现来讲,走私货主所处的地位与作用和其他走私.犯是有原则区别的,后者离开前者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而前者不但没有后者亦能独立存在(如单独实施走私的罪犯),而且还必然推动后者的形成和发展。当然,按照辩证的观点,其他非货主的走私.犯的存在反过来亦会推动走私犯罪活动的猖撅,如海关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象本案这种情况所构成的走私.犯都会使走私犯罪更加不可遏止。本案同案人顾某某等人的行为亦是属于同一性质,他们的行为都是属于只能与走私货主结合在一起才能存在,才有其存在的理由的那种行为.。试问本案于某某、顾某某这些人如果没有张某等这些人的推动,他们还有存在的理由吗?他们的走私行为不就成了无源之水了吗?
    2.根据.同犯罪各个.同犯罪人都必须有.同的犯罪故意,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同原因的理论,虽然从大方面讲,象于某某、顾某某他们这些人的行为,既是南京海关彻私舞弊走私犯罪猖狱的产物,同时又是对南京走私活动起着推波助澜作用的因素。从具体行为来讲,他们的行为既是陈励生、营关长他们走私放私猖撅的产物,又是陈励生他们走私犯罪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如果离开陈励生和营关长,他们将一事无成,将不可能完成一个独立的走私行为。连一个独立犯罪行为都无法完成,又如何能独立构成一个犯罪集团呢?
  3.如果硬要给于某某他们走一个犯罪集团,那就必须是在立法上规定了介绍走私放私罪之后,而如果法律真有这个独立的罪名,其最高刑必定低于走私罪和放纵走私罪,就好象介绍贿赂罪的最高刑必定低于受贿罪和行贿罪一样。但是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介绍走私放私罪这一罪名.

★南京走私罪律师以案说法--“水客”可能无罪
  走私团伙雇用的“水客”多是年轻貌美、打扮时尚的80后、90后女性,由于只是被教唆参与走私,一般情况他们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例如90后美女“小花”,走私夹带两个限量版爱马仕女包,如果她之前没有因走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那么只能按照其本次涉嫌走私的的两个限量版爱马仕女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的起刑点是10万,那么90后小花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应是低于10万,故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假如小花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则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一年内”,以因走私..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此外,如果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则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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