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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审律师担任申请再审程序的代理人,提起申诉再审,专业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再审、申诉、二审、上诉案件。
    业务范围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死刑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土地房地产、公司金融证券等。专注公司企业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重大刑事案件等实务研究,部分案件可以不成功不收费,免除你所有后顾之忧。

★南京再审律师谈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再审申请书
    2、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南京律师
    2.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2.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南京再审律师解读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诉法的一项非常的审判救济程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此条规定比较原则,它包含两重涵义,证据不仅要求新,而且必须同时具有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明力。南京再审律师指出,但何为新证据,新证据具体的形式和实体要素是什么,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在实践中.对此的把握不同,导致案件的结果也不同。鉴于此,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将新证据的范围限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最高人民.2002年9月10日《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认为“再审申请人有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审裁决的”.应当再审.。相比较先前的法律规定,新证据的范围在审判实践中有所扩大,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有所降低。

★南京再审律师谈再审新证据的关联性
    关于再审新证据的关联性,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有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审裁决的” 应当再审.。这与民诉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足以推翻”规定不一致。以上是.对再审证据关联性的度的要求。“可能推翻”抑或“足以推翻”,二者的矛盾是诉讼价值观的冲突。理论上,南京再审律师比较赞同“足以推翻”的规定,证据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才能引起再审。原因在于,为了维护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有必要对再审的提起条件加以限制。但这会使再审的入口变的狭窄。司法实践中,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的.受理率非常低,只有百分之六左右,而改判率却超过三分之二。限制再审的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否妥当值得考虑。实践中,南京再审律师比较同意“可能推翻”说,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别于国际通行的三审终审制,裁决错误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规定必须“足以推翻”则法律的公正性可能会遭到破坏;再者,由于我国的证据法则不完善,当事人和.在审判中对新证据的理解不同,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法官素质和办案质量的参差不齐等,可能导致当事人和.的矛盾的产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由于再审.不收费,实行“可能推翻”说在实践中  的问题是容易导致再审案件的激增,浪费司法资源,给无过错当事人造成诉累。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收费的办法,再审案件属于不交案件受理费的范围。
    对此,最高人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应予支持.。” 南京再审律师认为一方面可通过制定其他经济和司法制裁措施来保证再审提出的严肃性,不因此种原因而损害案件的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释明。

★南京再审律师谈程序安定
    “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的本质在于要求民事诉讼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程序安定性在客观上要求.作出的确定判决不能轻易被推翻,不能任意重新启动程序对该案件重新审理或撤销该判决.。程序安定与法的秩序相关联的,它寻求的是程序的有序和稳定,具体表现为对发起重新审判在程序上的排斥。“判决一旦作出法官就不再是法官”,即“使法官从他处理的争议中摆脱出来”。当事人也从侵扰中恢复安宁和自由.。程序安定是再审程序的基础性目标。包括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
    因此,再审制度的设置的目的应调和程序安定与实体真实发现原则二者之间的矛盾,而不是走极端,令二者在再审中成为对立的概念和..,在实践中成为司法者的两难选择.。实质上程序安定与实体真实发现原则都以事实的发现和法的实现为.同目的
    为了维护程序安定和实现实体真实之间的平衡,对于明显的、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重新审理,以兼顾实体真实的要求。这便是各国设立再审程序的理念之所在。但是,再审毕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其适用应受到限制.

★南京再审律师谈最高人民.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
    10、代理人身份证明.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南京再审律师特别提示: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整理好即可(否则法官还得让你重新按该顺序排列整理),这样可以直接交给法官.。上述材料项目及排列顺序都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列明。
    另外,不要将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装订在证据材料册子里(因为一二审裁判文书需要按照上面写的顺序单列的),否则,遇到要求严格的法官可能会让你拆开.。如果一定要将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用,那就在证据材料之外再多准备一份裁判文书。

★南京再审律师谈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xx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xx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 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再审理由有:
    一、一审.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证据确认错误,一审.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作出(xx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再审申请人:XXX
    

★南京再审律师谈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女。。。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某某县人民.(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18日向某某中级人民.申请再审。现依法向某某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某某省人民.依法对某某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某某省高级人民.依法撤销某某中级人民.(2003)某某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上述四份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方面均存在错误,从而导致错误判决结果的发生。
    一、某某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
    1.认定的事实错误。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1991年朱启珍介绍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龚某某.同购买邱某某座落在某某县城关镇小教厂24号房屋。经原、被告与邱某某.同协商,议定房价款为14800元。由于没有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对该房的产权问题,被告只好忍气吞声,只好依原告张某某夫妇出具、刘厚忠代书后交给被告龚某某的50年典当契约行事.
    2.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偏袒原告方。众所周知,卖房须由卖方立契交给买方,买方取得契约即证明买方对所买房屋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有权提出典当字据的只有被告方,也只有被告方提供的典当字据才是真实可靠的,即便是10年期当契真实可靠,也应由被告方提供,因当契是由原告方所立交给被告方的.
    由于适用证据的错误,必然导致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而导致错误审判结果的发生,即认定争执的某某县城关镇小教厂24号房屋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10年期典当..成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退典当的诉讼请求.
    二、某某县人民.(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
    审判人员不但没有认真审查该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有无错误,适用的证据是否正确,且仍对被告王某某提供的50年典当字据及相关证人证言置之不理,未在判决书中载明被告曾向法庭提供50年典当字据的字句,并继续引用(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此次判决的定案依据,导致本案一错再错。
    三、某某中级人民.(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
    该判决书不但继续引用某某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此次判决的定案依据,而且还歪曲事实,还画蛇添足地记载了一审中并未载明的50年典当字据(该判决认定了王某某曾在一审中提供过此字据,且认为该字据的证明效力低于.认定的10年当期字据),二审弥补了一审中的漏洞,使本案一开始就错的判决结果更加根深蒂固。
    四、某某中级人民.(2003)某某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
    1.该判决仍未纠正之前数次判决中的错误,仍继续引用之前判决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作为此次判决的定案依据(简单地载明经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无误)。
    2.有新证据不予采纳,却歪曲事实说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该院应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依法改判”的审判结果,但该院仍歪曲事实说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继续作出“维持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王某某再审申请”的审判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根据有关规定,向某某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某某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某某县人民.办理,某某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某某省人民.
    申请人: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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