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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办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案件,解读寻衅滋事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南京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南京市寻衅滋事罪快速办理取保、分享缓刑真实案例、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等.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解读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只是违反治安条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另一个则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寻衅滋事罪,前者是行政方面的处罚,后者需要接受刑事方面的处罚,造成后果不同层次也不一样。如果把人打伤、损坏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那这种行为就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指出,寻衅滋事罪容易演变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起初是没有目的、不针对具体个人单纯发泄情绪的打人和毁坏他人财产,这就是寻衅滋事;如果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因为口角发生了矛盾,出现了转变,打人、破坏财产变成了专门针对受害人的行为,那就可能转变成故意伤人或故意破坏财物.。两者之间的区别,关键看是不是有固定针对的人或者物。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表示,寻衅滋事是指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几种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谈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
    对于寻衅滋事罪,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解读寻衅滋事罪进行取保候审的话需要满足的条件:
    南京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备上述六种情况之一,那么就能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取保看案情定,实践中不少犯罪的取保候审都是由专业律师进行申请的.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的取保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受托后,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其所了解的情况,并及时进行了会见,会见过程中,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认真、全面地询问了案件的发生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参与者的受伤情况、鉴定结果、讯问情况等,特别是对案件发生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询问与核实。会见结束后,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与承办警官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交流,并就律师的想法与律师意见向承办了作了说明,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起到主要作用,且并未参加主要的械斗,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结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提交申请7日后,取保候审申请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犯罪嫌疑 人被成功取保候审,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委托人及当事人对此非常高兴与满意。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成功取保摘录: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以犯罪论,有违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未垄断市场的卖鱼生意,也未与张某某合谋独霸一方,更无证据显示刘某某从中获取了任何非法经济利益.
    XX村卖鱼的除了业的鱼档外还有超市.。刘某某在驱赶卖鱼的人时说不准卖鱼,本意是开鱼档花费了租金还交了高昂的“喝茶费”,那么村里应该保护商户的利益,未在市场开鱼档而卖鱼是不合理的,村里应该予以制止,其并没有说制止其他人到麻勘市场开鱼档.。张某某的陈述也证实,只要交钱到市场卖鱼,他就不会阻拦。因此垄断和独霸无从说起。从本案的所有证据来看,均不能证实刘某某获得过任何非法经济利益.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虽有倒鱼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认定为犯罪。
    卖鱼的都是在附近工厂打工的,并不是专门经营卖鱼生意的,所卖之鱼均为私自偷偷在水库打捞所得,每次不超过20斤。从与蔡伟强发生的冲突来看,村治安办及.均知晓刘某某和卖鱼者之间的纠纷,.民警在处理纠纷时也明确表示“这事不大,如果不想双方都拘留的话,你们自己先看看能不能解决”。可见,作为执法者的民警也不认为黄世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当时民警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能给刘某某以提示教育,相信刘某某会立即终止自己不恰当的行为。所以以倒鱼行为来给刘某某处重罪,显然对刘某某处罚过重,于理于法不公。
    3.本案开始抓了三人,后来释放两人,也足以说明本案涉案情节轻微。
    本案主要事实均为刘某某、业、张某某三人.同参与,并且市场的承包者是张某某,鱼档的老板是业,制止卖鱼是刘某某向张某某缴纳入场费时提出的要求,向市场周围的路边商贩收费的是张某某,张某某和业在本案侦查阶段都被无罪释放,充分说明了本案涉案情节显著轻微。
    最后,.采纳了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的意见,同意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解读强拿硬要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的..
    强拿硬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宜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一方面,不必为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主张敲诈勒索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行为人无钱给母亲治病而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能够成立敲诈勒罪,出于流氓动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更能够成立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只需说明,成立敲诈勒索罪不需要出于特定动机。另一方面,不应为了强调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而主张凡是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都不成立寻衅滋事罪,也不能提出强拿硬要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以取得财物的数额并非较大为前提。因为既然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强拿硬要行为都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强拿硬要行为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理论只需要说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成功取保摘录: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出租车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理,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
    出租车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南京市鼓楼区.刑事拘留)和葛某某,孙某某只是名义上的出租车公司经理,其只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理公司的日常管理,每月工资3000元,并无实权。孙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向其发过两次工资,..次3000元,第二次30000元,孙某某都在工资单上签过字.。王某某明确告知孙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业务由葛某某负责管理.。王某某被抓之后,出租车司机因为业务上的纠纷被其他黑出租车司机打伤,部分司机通知了名义上是出租车公司经理孙某某,仅此而已。至于葛某某又通知了谁,干了什么事情,孙某某并不知情.
    黑出租“抢客、宰客”现象较为普遍,不仅侵犯了乘客们的合法权益,也使出租车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孙某某去看看,只是履行自己工作上的义务,并没有什么违法的行为.。在王某某做了违法的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后果均应由王某某等人承担,与孙某某无关。
    最后,.采纳了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的意见,同意对孙某某取保候审。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解读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
    常见的寻衅滋事一般以结伙聚众形式比较多,有人容易混淆两种罪名,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还是有区别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秩序的行为。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解释,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均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而来的,属扰乱社会公.秩序类犯罪。两者虽然都是破坏公.秩序的行为,但聚众斗殴是有特定指向的,而寻衅滋事没有特定的目的。两种罪名中,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不一样,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来区分和判定两者的区别。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以案说法: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摘录
    一、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是本案的主犯。
    1、从人员的召集方面。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时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与被害人李XX谈了下他们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赔偿问题,回来其他三人看到唐XX脸色不好,认为其受了委屈.同殴打被害人李正伟的,并没有事先召集,商议.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来就在黑车的副驾驶座下面的,至于由谁准备的从本案的证据材料里无法看出。
    3、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被害人李XX构成轻伤的部位是额骨骨折,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关键的伤势并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笔录里称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并未构成轻伤程度。
    二、被告人XX认罪态度积极、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XX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深感后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后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以及今天庭审中向审理.也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积极.。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真诚悔罪,其悔罪表现较好。
    其一,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XX对自己因缺乏法制观念走上今天这样的犯罪道路,其已后悔不已,其已彻底认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自己家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其悔罪表现真诚。XX也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见他对减轻被害人的伤痛方面也在主观上作出了努力.
    其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人XX为1995年10月出生,刚年满十八周岁,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来说,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因为他的意气用事,哥们义气,他已经深深尝到了自己的冲动所带来的苦果。我们应该对他秉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让他不要对这个社会失去信心,帮助他早日回归社会,在之后更长的人生道路上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综上,从有利于对被告人XX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出发,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XX的上述情节和因素,对被告人XX能够从轻、减轻判决,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其能尽早回到家庭。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任意毁损”财物,这使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我们认为杨*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常常出于卖弄淫威、逗乐开心、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或变态心理“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而在本案中,多名被告人都是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学历、有着稳定职业和收入的人.。杨*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事出有因。具体到本案,H公司找R公司协商赔偿一事,R公司每次都泡茶招待,H公司的人在双方不能达成.识的情况下,居然偷偷将R公司大门用U形锁锁上,杨*等被告人出于一时愤慨和讨个说法的朴素想法,才来到H公司。当被告人马*出现在H公司门口时,受害人如果自知理亏,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危机状态即可缓解甚至消除,然而受害人并无意化解己方所挑起的事端,这成了事件进一步恶化的导火索.
    3.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损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指向对象是非常明确的,从几位被告人的供述和潘*、周*的证人证言来看,在大门被锁之后,大家商量要找对方理论,讨个说法;如果对方态度不好、谈不成就砸了他们的公司,这显然是一种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心理,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虽然在拉扯和互相推搡的过程中有四人构成轻微伤,但打击行为直接针对的是财物,肢体冲突只是自然延伸.。杨*和马*前往H公司时并未携带任何工具,也完全不知道他人携带了工具.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定性,应主要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来区分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不同之处,以保证对被告人罚当其罪.
    最后,.采纳了律师的精彩辩护意见,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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