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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协同合同诈骗罪案件,解答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协同作案,协同合同诈骗罪主体、罪名如何适用、如何量刑?协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协同合同诈骗罪刑标准、立案标准?
    南京刑事律师提供协同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协同合同诈骗罪判例,南京刑事律师办理的协同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协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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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什么是协同合同诈骗罪?
    .同犯罪的一种,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协同即“协助同意”,与胁从的“被威胁服从”的主观上是不同的。《刑法》第二十五条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同过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刑法里边这种行为是“协同犯”,也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他虽然说知道自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从内心他是不愿意参与.同犯罪,是受到胁迫才参与的。但是客观上它实施了犯罪行为。协同犯是要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的。当然这个要看被胁迫的程度是不是已经足以说认定是被外界所控制失去了这种意识自由的情况下。比如言语胁迫,还是被枪指着头的这种胁迫,要根据胁迫的程度来具体判断最终的量刑.
    胁从犯是指在.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协同胁迫的情形: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胁从犯的本质特征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
    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同的犯罪故意.。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没有认识,是被诱骗参加实施.同犯罪行为的;也可能有所认识,但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参加实施的。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同犯罪
    .同犯罪分为一般.犯和特殊.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协同合同诈骗的.同犯罪故意
    必须具有.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
    .同犯罪 还认识到有其他.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同犯罪行为与.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其次,有.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合同诈骗罪是否仅限于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被告人刘某某租赁某文化影业体育馆大厅经营保龄球,其以资金周转困难和欲扩大其开办的洗衣店规模,需进口外国设备为由,让该文化影业为其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由此,刘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该文化影业承诺为刘某某还款承担保证责任,文化影业与银行之间因此形成了贷款保证...。后因刘某某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便将有关设备转让或出租,得款100余万元。此款刘某某未用于还款即隐匿。因找不到刘某某,文化影业被起诉,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给文化影业造成200余万元的损失。后刘某某被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有携款潜逃的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履行期间.。争议的问题是,刘某某骗了谁的钱?银行因有文化影业的保证而没有损失,遭受损失的是与刘某某没有直接合同..的文化影业,依理,刘某某骗的是文化影业的钱,但刘某某与文化影业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联,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性质,必须从实质上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信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在保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通过两个合同形成较复杂的..,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自不当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保证义务..,在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对债权人有诚信清偿被保证人责任的义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虽然没有形式上的合同..,但双方通过债权人联系了起来。被保证人对保证人同样有诚信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因其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受损失的实际是保证人。因此,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被保证人对保证人负有更大的诚信义务,双方已建立了对主合同实际的诚信义务..。
    是否骗取了财物,关键要看是否利用了对方的诚信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而该财产的丧失,是否与对方取得财物、不履行合同有因果..。此案通过保证合同并不能直接获取保证人的财物,但通过让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而造成了保证人的财产损失。在这里,被保证人骗取的不是保证人的实际财物,而是保证人因清偿行为而享有的追偿财产权。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保证人代被保证人为清偿后,其对被保证人就享有了主合同中原债权人的权利,即其取代债权人成为了主合同的当事人,原债权人的债权就应归属于保证人。被保证人骗取的债权人财物,通过保证人清偿行为而成为了保证人的债权价值,因而被保证人实际骗取的是保证人债权这一财产权益.。保证人债权的损失是因被保证人的违背诚信、骗取债权人财物的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被保证人利用主合同、保证合同达到了间接骗取保证人财物的结果。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刘某某利用贷款保证合同从银行借出钱款,在无能力清偿时,携款隐匿,造成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失财物的后果。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贷款保证合同获取财物,且给保证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准确界定刑法第224条中“合同”的范围,是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个先决问题,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两者界限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这里的“合同”,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认为,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关于南京某某娱乐中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南京某音乐影视公司
代理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电话:18801589148
犯罪嫌疑人:南京某某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1080号
涉嫌犯罪事实:
    我公司依法准备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该剧是一部经过国家政府重点审批和支持的电视连续剧。我公司对该剧依法单独享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该剧拍摄过程中融资包括赞助款等款项的收取,以及委派会计,聘用剧组导演、制片人等其他人员决定权都归属我公司。
   现经我公司查实,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公司拍摄该剧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大赞助等款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嫌疑人对外宣传自己是承制和运作本剧的主体,借此与他人签订大量的投资协议和赞助协议,收取了巨大的融资款项,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在..上发布招聘演职人员,骗取演员的资金,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些融资方式骗取的资金多达一千多万元。后有大量的被害人向我公司举报嫌疑人的这些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不仅已经导致多数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而且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还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2.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该剧尚未通过审查,我公司仍未取得《某某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证》,该剧不能开机。另,我公司也没有授权给犯罪嫌疑人融资、招募演职人员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私自融资和招聘演职人员后的行为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赞助费等款项,数额巨大,自身又没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特请贵局对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报案人:南京某音乐影视公司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谈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法规最高人民.关于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  .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人民.和国刑法
合同诈骗罪经典案例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翁士喜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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