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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解读死刑案件的法律法规、提供死刑辩护法学理论研究、死刑案件辩护词、死刑案件辩护指南、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权、死刑辩护案例、死刑辩护方法、死刑辩护技巧、死刑审判、死刑改判、死刑存废、死刑核准、注射死刑、无罪辩护、死刑缓刑、死刑判决、死刑辩护法规、死刑辩护等与死刑辩护最相关的法律知识.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的基本定义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辩护
    在死刑案件中,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呢?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认为,在死刑案件中,律师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一、律师要熟悉实体法律,熟练掌握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实质要件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自首和立功也是能否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死刑案件中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对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予以高度重视。
    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两种,二者虽然都称为死刑,但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因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死刑案件中的南京死刑辩护律师,一定要熟悉刑事法律,深刻理解、熟练掌握并运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另外,律师对程序、证据等都应当熟悉。如果不熟悉刑事法律,  不要承办刑事案件,起码不要单独承办死刑案件。因为不懂装懂遗害无穷,既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律师要熟悉程序法律,尤其是死刑案件的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即使被告人本人或家里不请律师(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贫穷、绝望等),.也必须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免费为其辩护。当然,.在指定时,也应当指定有经验的、  的刑事辩护律师,被指定的律师也应当熟悉刑事法律,否则,可以说明理由,请.另行指定可以胜任的刑事律师。
   在目前的中国,有的案件判处死刑后,必须由最高人民.核准死刑才能够执行,如金融诈骗、走私、贪污、受贿案等;有的案件判处死刑后,不需最高.核准,而是由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核准,如杀人、抢劫、强奸等。在既有由最高.核准的案件又有由高级.核准的.同犯罪案件中,则一律由最高人民.核准。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特别指出的是,贩毒案件,只有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省的高级.有权最后核准死刑,其他省一级的高级.无权核准死刑,而必须由最高.核准死刑。
    此外,律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应当重视,如果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一定要让被告人提出上诉,因为上诉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存在着减刑改判的希望。
    死刑案件的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一定要非常熟悉并熟练运用,因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每年各省级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大约有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的改判率.。律师对执行死刑的程序等也一定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尽一切可能,用尽一切救济途径,尽量挽救被告人的生命,使被执行死刑的人真正是那些理应受到死刑惩罚的人。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负责执行死刑的.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发出执行死刑命令的.由其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第①和②项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发出执行死刑命令的...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依法改判。
    我国刑诉法还规定了“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三、律师要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规则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国刑事法律也是严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的。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似于英美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谓高之又高,谓之“铁案”,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有些案件,如故意杀人、贩毒案件,只要事实成立,判处死刑理所应当。但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成立,控方的证据能否证明事实存在,是否达到了认定有罪特别是死罪的证明标准.。在事实证据无懈可击的前提下,才谈得到量刑轻重问题.
    对于承办死刑案件的律师来讲,一定要在证据上下功夫,研究该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利用威胁、欺骗、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排除规则。即使被告人自己已供认的指控事实,如杀人、抢劫等,也不要忽视证据问题.。因为我国实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反之,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一样可以定罪处罚.
    在一些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间接证据可以定案,但必须遵守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如排除其他可能性,排除矛盾,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等。
    律师应熟悉并掌握调查取证技巧、交叉询问技巧、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审查判断证据方法,疑罪从无,有利被告规则等。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有利被告。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国实践中已有多起因故意杀人罪或贩毒罪的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被告人的案例.

    刑辩律师,重担在肩,任重道远。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或高级人民.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
长沙律师特别说明死刑复核是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的适用罪名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8.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35. 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适用条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的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其基准刑;
(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2、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
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
(1)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2)多个量刑情节与免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
(3)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适用。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谈死刑的废除
    虽然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或事实上停止适用死刑,但中国目前还一时难以废除死刑。死刑在立法及司法中的存在还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正视和重视。
    任何一个死刑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与,任何一个死刑案件的辩护是否成功都与判决结果有着直接的联系。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认为,作为承办死刑案件的律师(无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必须意识到自己责任的重大,精通业务,掌握刑辩技巧,为被告人提供优良的服务,使每一个罪不致死的被告人都不被适用死刑.。  限度地、用尽一切救济途径挽救被告人的生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死刑废除论者如是说
    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  的威慑作用。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 四、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无论这场关于死刑存废的学术争议还将持续到何时,但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场争论似乎并没有阻止死刑在一些国家废除脚步,从18世纪的奥地利到现在111个国家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这就是很好的例证。那么本人也相信,在今天这个21世纪高度发展与文明世界里,这场争论也不可能阻止得了中国废除死刑的必然性。(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底,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有84个,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这15个,实际废除(虽有但不执行)的有22个,全面废除的国家多达74个,即实际废除的国实已达111个。)
    南京死刑辩护律师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都是建立在传统基础之上逐步发展进步的.。比如,在死刑实施中的错杀、冤杀成为困扰整个中国封建时代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我们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死刑实施中的公正问题系困扰我国古代社会两千多年的难题,那么说彻底地解决死刑制度中的社会公正问题,它必然地需要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另外,司法体制改革  的原动力是什么?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对于司法体制的需求系司法体制内部进行改革的  原动力;因此,一方面,目前时有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和媒体不仅仅对于案件的真实性予以关注,同时对于案件应当如何量刑也予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正是说明我们的社会对于司法体制的公正性有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批评,往往会成为司法体制主动进行体制改革,以逐渐减少死刑制度实施中的各种问题,最终构建起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理性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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