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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已经改名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光华路向东,绕城公路前右转过桥),是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局看守所,邮编210008.
    南京市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去南京市玄武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出庭辩护、申请减刑、投诉申诉、提供法律帮助等.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来访路线导航:
    南京市区公交线路:36路 → 315路,全程约14.4公里1、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 到达小卫街站2、乘坐315路,经过7站, 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3、步行约220米,即到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局:南京玄武区红山路196号,公交22路、24、40、66、74、308、游1线、游3线、玉葛线等可直达。地铁1号线迈皋桥站往红山路方向行走十分钟左右
    玄武分局各派出所:板仓.85411979 84421168红山.85363193 84421151 后宰门.84421160 梅园.84421163 韶山路.85504939 锁金村.85412085 锁金村.84421180 孝陵卫.84421187 新街口.84421183 玄武湖.83616549 玄武门.84427172 中山陵.84421195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律师会见指南: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刑诉》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提交嫌疑人家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001)、律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函(002),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
    001:授权委托书示例
    委托人某某根据《刑事诉讼法》四33条规定,特聘请南京.律师事务所(18801589148)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002:律师事务所函示例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某某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 <{{intel}}>
   年月日
   2、了解涉嫌的罪名
   在与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接洽后,律师应当向其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提出会见嫌犯的申请
   00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示例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我所律师,拟前往(羁押场所名称)会见某某案件犯罪嫌疑人。
    时间:年月日时.。请安排。
    特此函告
    南京.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南京市刑事律师:醉驾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南京市人,南京市××厂工人。因涉嫌醉驾,于××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南京市玄武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
    保证人:C(签字)
    年月 日
    <{{intel}}>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杀人
    在本案案发具有特殊性,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本案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提出分手。虽然双方相处的时间短,但是被告人为了被害人辞去工作来到被害人的单位工作,在被告人与前妻离婚后被害人通过聊天给被告人感情予以慰藉,在事发时被告人喝了一瓶45度白酒和3、4瓶啤酒,使被告人处在亢奋状态,精神受到刺激,被害人一会提出分手一会又与被告人和好,.被告人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笔录中显示被告人只是想吓唬吓唬被害人,并没有故意想杀死她的念头。<{{intel}}>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感情过分投入所致,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想自杀,在自己的脖子上划了好几刀,还把自己的手筋跳断,最后也是被人救起,如果没有被人发现救助,被告人也会因为流血过多而死,可见被告人是一个单纯幼稚思想简单的人,所以其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故意伤害
    被告人李某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将被害人打伤的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在.于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人李某说,“我对这件事感到很后悔,当时不应该打人,应该通过老师解决这件事情.”在3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说,“我非常后悔,我保证以后再也不干违法的事了,一定好好学..”这表明,被告人有深切的悔改表现.此外,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和法庭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而且之前被告人及亲属明确表达了对被害人及亲属的愧疚之情.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以上情节,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intel}}>    

★大学生普法社会实践活动
    有的人会觉得法律在“打官司”的时候才会用到,离日常生活太遥远。其实不然,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在每个人最平常的生活中。因此,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来到南京玄武区看守所进行走访调查,受益匪浅。
    首先,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与监狱有着本质区别: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我们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的带领下,对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进行了参观。在来到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之前,我的心中还是怀着一丝好奇与兴奋的.。而参观之时,好奇感全无。取而代之的是酸涩。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的存在代表着什么?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代表着法律,代表着依法治国.。但是侧面也反映出了社会混浊的一面。如果人人守法,何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与监狱?自觉守法之人又何需外力强迫,以致失了自由?看守所确能使人改过,能推动文明进程。但如果社会能文明到无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那么才是真正的文明了。
    知道了有关狱警的知识:狱警从工作时间段讲有拘留阶段和判刑后服刑阶段.。简单讲狱警分两类.。一是管理犯人生活劳动的。二是进行思想教育思想改造的.。推行监狱的放风、医疗、探视、通信等制度,奉公守法、警纪严明、着装整齐、工作有序.。狱警们必须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坚持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重大的责任与特殊的工作把狱警塑造成了冷冰冰的“铁面汉”形象,其实狱警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他们严肃对待工作,但是生活中却和常人没什么两样。比如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的讲解中,我们就能感受到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的和善可亲和对我们的关爱之情。
    我想,无论是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监狱中的罪犯,说的最多的一句应该就是“我好后悔”了吧.。人总是在犯错之后才知道后悔.。有的人是故意而为,那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缺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有的人是无意之失,这更是可悲。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根本就不知道做的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普法教育才会显得如此重要与紧迫。从孩子到老人,从农民工到富豪,都应该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盗窃
    被告人谭xx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伙同他人一起入室盗窃百货商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intel}}>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犯罪未遂
    被告人王某部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和张晓龙盗窃服装专卖店,对于已搬至店门口的服装和鞋子,由于被某某员发现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故应当对王某该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从案卷材料中可知,本案的导火线是因被害人和丈夫魏某在网上调情引起了被告人的不满。于是,被告人盖某产生了要教训被害人的念头。当天事发之后,被告人盖某给了刘永会20元钱打车回去,被告人和孔某花钱打车回去,之后又给了刘某和孔某200元钱答谢他们二人,这些钱已经超过了被害人的手机的价值。其次,被告人在取了被害人的手机之后,.还给被害人的丈夫打了电话,试问,哪个抢劫犯会用抢来的手机给被抢的人的家属打电话呢?再次,被告人盖某再给被害人的丈夫打过电话之后再也并没有使用过这个手机,一直放在抽屉里.。后来,由于孔某的手机坏了被告人便让孔某拿去用了.。.这也恰恰说明,被告人并非贪财才取来被害人的手机。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存疑不起诉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无法采信,从而导致案件存疑。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收集到很多证据,但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无法采信其中的任何一个,所有的证据便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只能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存疑不起诉处理。如吴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打架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个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魏某、蔡莫、程某等人与被害人苏某、李某等人互殴,该过程持续时间较短,双方很快就停手,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第二阶段是魏某、马某某、程某等人与苏某、李某等人斗殴,造成李某死亡和苏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自己供述:在..阶段结束后,就与证人杨某一起离开现场,并未参与第二阶段斗殴。而杨某证实:吴某某确实是和他一起离开,但走了一段距离又再次返回现场查看情况,不久之后又重新赶上杨某。<{{intel}}>犯罪嫌疑人魏某亦能证实杨、陶二人先行离开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则证实:吴某某到了第二阶段的斗殴现场,但不能证实其是否动手.。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证实吴某某是否参与第二阶段打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又是在第二阶段打斗中造成,故只能对吴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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