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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邮编:210046,是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分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减刑、刑事辩护、保外就医等法律帮助的,应尽快委托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相关单位: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140、107、108、76、139、122至尧化新村站
    栖霞分局各派出所:八卦洲派出所.85201110 83148215 燕子矶派出所.83148225 85313468 迈皋桥派出所.85316619 83148245 马群派出所.8436311083148265 亚东派出所.85899990 83148275 尧化门派出所.85561760 83148205 甘家巷派出所.8559147383148285 栖霞派出所.85762488 83148295 摄山派出所.85712340 83148305 龙潭派出所.85701110 83148315 85701765 83148325 靖安派出所.85703490 83148335
    龙潭监狱: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珠子山8号,乘车路线:南京车站乘南栖线—栖霞底站转乘龙栖线—珠子山站下,联系电话:025-85716500或025-85716600,邮政编码:210034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携带的文件和证件:
    1、授权委托书,2、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若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持侦查机关批准的决定书;4、若嫌犯是外籍人士或者少数民族,会见须有翻译陪同,还应该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5、律师执业证。
    00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示例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第151条以及《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现指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你处会见案件犯罪嫌疑人。请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
    南京.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南京市栖霞区.提起公诉的邵某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邵某当庭认罪并向公诉人致谢。“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我认罪。特别要感谢公诉人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告知书》,让我心里有了底,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期间有了希望和盼头……”近日,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多次通过南京市栖霞区检察室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得到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告知书》中,详细列举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并在提起公诉时将这份文书送达邵某.。邵某看过后,既明白检方为何要以交通肇事罪对他提起公诉,也了解到了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心安了许多.。最终.采纳《指控依据告知书》建议,判处邵某缓刑.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要求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庭,这给基层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各地纷纷在简化工作程序上做文章,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明显的,.如许多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从2012年7月起,南京市检察机关就开展了简易程序指控模式改革试点,尝试探索“指控依据随附制度”,这项制度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告知书》的形式,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适用的法律条文、量刑建议的依据,以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内容, 通过指控依据随附,让被告人在庭前对全案证据和指控理由有相对全面认识,.保障其在庭上有效质证,避免了庭审程序缩减后可能造成的庭审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同时,由于可以在庭前得到被告人的意见,让庭审更有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转换,有利于庭审活动有序、连贯、高效地进行。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流程: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除提供001、002、003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表:
    004: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示例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被拘留(逮捕)。
    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人:(签名)
    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月日
    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并非由侦查机关任意决定,而应根据《国家秘密法》中有关“国家秘密”的规定认定。

★南京市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的程序:
    ①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②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③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④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南京市刑事律师:贪污证据不足
    刘某用无关单据报销的钱款,是生产资料公司交由办案人员支配的办案费用。
    根据郝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刘某提供的无关单据,是以费用支出的名义入帐的;根据刘某、季某某陈述,在该款项的实际支配中,有5000多元支付了办案期间的餐费,有2000多元支付了请来帮忙办案的华联超市的两名保卫干部的工资。.足以证明这部分钱款是应当用来支付办案的相关费用的,办案人员报销了手机费和差旅补助、加班补助等作为办案费用,是可以从中支出的.。由于无证据证明生产资料公司为办案人员报销了手机费和差旅补助、加班补助,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领取1000元的手机费、.差旅补助费,即使再以过节费形式领取500元加班费,由于无法排除上述款项应当支付的可能性,认定这1500元是贪污的证据也不足。
    曾某某既然参与了生产资料公司清欠的指导工作,就无法排除其为该项工作打手机、出差到现场指挥、甚至加班的可能性,而无证据证明曾某某所得1500元明显高于实际支出的手机费和应得的出差补助、加班费,则认定贪污证据不足。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系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  年 月 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刑事拘留。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分局
    南京.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南京市刑事律师: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南京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南京市刑事律师: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
    具体表现如下:①、公诉机关没有查清本案的案发现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现场是南京市,与此同时,受害人的尸体是在犯罪现场附近的河流中打捞上来的。无法合理排除,受害人的尸体是上游漂流至此.。②各被告人到达本案案发现场的时间、方式、以及伤害受害人的方式均未查清.。公诉机关只提供了车辆的至案发地点的行驶轨迹,没有受害人车辆行至案发地点的行驶轨迹。③各被告人抢劫毒品的藏毒地点和毒品数量没有查清。<{{intel}}>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从受害人车辆的暗盒中抢劫到的毒品是1公斤,但是,该暗盒只有12厘米长、8厘米宽,该暗盒能否储存1公斤毒品?同时,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中,受害人车辆的右前门、.后面两扇门都留有被告人指纹,唯独没有提取驾驶室和暗盒的指纹.。这不能合理排除各被告人没有接触驾驶室及暗盒的疑问.。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给被告人抢劫毒品的数量是1公斤,除了各被告人吸食掉的外,还有900克毒品交给了徐某某卖掉。但是从5月24日后,徐某某仅仅打给马某某6万元,与实际900克毒品卖掉后的巨款相比差距太大。.也就是无法证实被抢的毒品的重量。④受害人的溺水死亡与各被告人的因果..没有查清.。各被告人所供述的殴打受害人的方式,有刀砍、棒击、掐脖子、拳打脚踢各式各样,殴打方式各式各样;同时,殴打的地点不明确,抬受害人丢进河里时,各被告人陈述的抬人部位也各不一致.

★南京市刑事律师: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故意放任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结果。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民事侵权在先,同村村民强占二被告父亲的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并将违章建筑物三间小瓦房卖给村民马某某,获取非法利益19000元,直接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为寻求权利保护,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不予理睬;.二被告又多次向乡政府申诉,乡政府拒绝其正当要求;二被告再向土管部门投诉,土管部门实地勘验测量数据与刘清洋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后,明知侵权,却表示解决不了。无奈之中,.二被告采取自力救给行为,打110报警请来公安人员在场,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物。在公安干警的默许和监督下进行正当维权,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南京市刑事律师:非故意杀人
    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说明伤情已经稳定。按医疗常识,此种情况下只要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一般每隔6小时左右静滴降颅压药物)、补液治疗,再加之卧床休息 4~6周就能痊愈. 另外,.根据医院出院诊断病历中显示,受害者出院时神智清醒,查体配合,肢体活动正常,病情已经治愈。说明按照住院时的伤情不会出现死亡的结果。
    受害者死亡与被告推倒行为间因受害者家人要求出院、出院后超体力活动、昏倒后未及时送入医院和再次入院后家属不同意采取有效治疗等行为的介入而中断刑法上的因果..。
<{{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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