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_秦淮区罗家场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拘留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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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即南京市秦淮区公安局看守所,地址: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靠近双龙大道岔路口,具体地址为上坊桥经济适用房小区附近,双麒路靠近上坊桥附近的广洋路边,可乘706、764路公交车到底站陈家桥站后步行前往。 律师提示: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 刑事律师去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地址:南京市大明路129-1,电话:025-84421315 秦淮分局各派出所.:白鹭洲派出所.84421371 夫子庙派出所.84421360 红花派出所.84421375 机场派出所.84421387 秦虹派出所.84427390 双塘派出所.84421391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简介: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二级看守所,2007年还获得“监所勤务模式改革先进单位”等荣誉。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精心打造的“W某某工程”,获得了在押人员及其家人的好评。 “为什么有些在押人员情绪不稳定,而民警在管理方面也频频挠头?是我们不了解在押人员,还是我们的工作方式存在问题?”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以往的勤务模式就是“一看二守三送走”。对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民警来说,这些犯罪嫌疑人进监所后,只要安全看管,不出纰漏,被.判刑后再安全转移到监狱,任务就算完成了。 “要在在押人员的心中输入W某某。”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实施了“W某某工程”。请来了南京几所名牌大学的多位心理学家,每隔半个月,就给民警上一堂课。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现有民警30人,文化程度都在大专以上,对这些心理学知识不仅容易学得进,而且很快应用到日常工作中。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心理咨询工作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形成了心理矫治工作体系,还建立了心理矫治工作考核机制,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第二战场”硕果累累 掌握了心理学知识,民警说话和审讯的技巧悄然发生改变。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不经意的一个小动作,民警就会分析出他的心理变化。这给民警的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在押人员也感觉到了这种变化.。有些在押人员私下对管教民警说:“只要警官(指来所办案民警)找我,我就感觉是在受审。只有和你们说话,才感觉是朋友之间的谈心.。” ★南京市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 .任何人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了解一下情况,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以了解当事人的涉案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其实不然,依照我过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南京市刑事律师: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在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后,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逮捕后,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在7日内答复申请人,不予取保候审的要说明理由,同意取保候审的要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取保。现实中,司法机关书面回复申请的寥寥无几,大多数是电话回复,也有不回复的。 同意取保候审的,通常是二种情况:1.当事人羁押期限要超期了,不得不取保候审。2.当事人可能被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判决.。其中最常见的是,当事人自愿认罪,刑期在三年以下,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形。同时也要注意,被取保候审者也会因被判实刑而被收监,因此不能把取保候审等同于缓刑,只是概率稍大点而已,这些需要专业评估。 提交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一般在刑事拘留的第三个星期即21天左右..(刑事拘留一般30天,加7天批捕审查期,.37天),此时侦查员正在起草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比较关注取保候审.。还有的律师,会选择在周五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因为周六的批准者是值班领导,容易批些。其次,律师可以向.侦查监督处(即批准逮捕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建议不予逮捕,以增加取保候审几率。最后,申请中,律师要多与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沟通.。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认罪后,司法机关才同意取保的,而这个认罪以后是难以推翻的,因此如果案件有冤的话,律师必须把法律风险告诉当事人,谨慎决定。 ★南京市刑事律师:代理申诉 代理申诉是指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了解到的案情,若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侦查机关确定的罪名不适当,律师可以代理嫌疑人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予以纠正。 ★南京市刑事律师: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 申诉事项:申诉人的X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和理由: 陈述案件事实: 申诉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侦查机关确定罪名错误)的理由和法律意见.。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 申诉人:XXX 代理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南京市刑事律师:代理控告: 代理控告是指律师根据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了解的有关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若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或者羁押场所的管教人员在管理羁押人员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之后再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可代理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控告状 控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 控告事项:侦查人员或者管教人员xxx对控告人刑讯逼供或者虐待或者非法扣押控告人财产的具体行为,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要求追究该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 控告人:XXX 代理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南京市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虽然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在..时间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呢?.对于这个问题,强调下刑事案件牵涉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显然是对当事人命运毫无胜算的“豪赌”。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笔录 时间: 地点: 会见人: 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 会见次数:第 次 案由: 故意伤害罪 年 月 日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律师:我是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受你儿子的委托,担任你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我的职责是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次在公 安侦查阶段我会见了你。现在你的案件已经移送至.,我已经查 阅了你的案件材料,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你辩护,现在我 第二次来见你,下面的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你是否清楚? 李: 律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认为你涉嫌故意伤害罪,你是否收 到?你有何看法? 谈一下案件的大致情况和事发经过,是否与你在之 前供述一致? 李: 律师:公安机关作出的伤者的损伤已达轻伤的鉴定意见,你有什 么意见? 李: 律师:案发时,是谁先动手打架?你们有没有报警? 李: 律师:你有没有动手打人?你是否知道伤者致害伤(右侧第 5、6 骨骨折)是谁打伤的? 李: 律师:你有没有抓住伤者双手、压住腿部后躺在地上?如果有,当 时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李: 律师:事情发生后,你有没有逃离现场?或拒绝公安机关的调查? 李: 律师:关于案情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李: 律师:起诉意见书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你,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终定罪 量刑由.来掌握,有法定减轻处罚和酌情减轻处罚的规定,你是否 清楚? 李: 律师:下面我告诉你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以及你的权利,请听 清楚。 李: 律师:你现精神和身体状况如何? 李: 律师: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 吗?李: 律师:最后你还有何补充?.李: 律师:今天会见到此。你阅笔录,如无误、无漏请签字。 签名确认: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 代理人向某转委托土地受让余某、崔某开发经营土地,其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代理人向某与受委托方余某、崔某.同承担。 由于余某、崔某有委托人向某对签具的转“委托书”,才使他们能以张三的名义,与长河开发公司签订《长x阁东小区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对这分委托书的来源: 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签转让协议后)过了两天,我和余某从长河总公司得知该公司最后商量以x.x万元一亩价格征收回这41.93亩土地,并且要求张三本人到临湘签协议,于是,我和余某又找向某,通知他联系张三到临湘来签协议,.向某告诉我我余某,说张三现在没有时间到临湘来,受张三的委托,全权委托给我和余某办理该宗土地的经营开发权,向某于2007年12月24日给我、余某一份委托书”(刑侦卷,崔某讯问笔录 P167).。 被告人余某供述证实,“我们与向某签合同后,马上又到长河开发公司去签合同,长公司要张三来签合同,我们又找向某,向某说,‘张三没空来,他已经委托了我全权处理这块土地,从现在起我转委托你们办理该宗地的经营开发权’(刑侦卷,余某讯问笔录P156-157页);.被告人余某还证实,“长公司还是只认张三,长公司要张三本人来签协议,.而向某说张三没时间来,我们只好做向某的工作,要他写一个委托书给我们,去应付长公司签协议”(刑侦卷,余某讯问笔录P162页)。 张三委托向某的事项是处置与金居委会土地纠纷,没有委托他处理土地的开发经营权,控方的证据材料,对转委托一事,控方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张三事前、事后同意或认可向某的转委托行为。 ★南京市刑事律师: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经人民.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intel}}>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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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划归市局直接管辖 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伤鉴定几级?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手脚碰伤,拉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个时候,职工经过有效治疗后就要申请工伤鉴定了。当然,职工受伤的情况很多,对应不同的身体部位,伤残程度,工伤鉴定等级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伤鉴定几级?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伤鉴定几级?1、半月板损伤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的。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2)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 做二次工伤鉴定多长时间? 在一线生产车间劳动的职工,有时候会被机器设备弄伤手臂等,这种经过认定,可以确定为工伤。劳动局受理工伤鉴定请求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书。职工对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要求做二次鉴定。那么,做二次工伤鉴定多长时间?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做二次工伤鉴定多长时间?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 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的基本法律文件,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之前颁布的公司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于是立法机关又出台了新公司法。即使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进行了完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那么,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哪些?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 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在建筑工地上,很多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工,他们有时候在干活的时候会受伤。这种情况基本属于工伤,要想得到明确的工伤等级,工人得通过工伤认定这个程序。一般来说,在签署的劳务协议中,也会对工伤方面做出规定。那么,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一、工伤认定方面有哪些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 出差补助标准2023年最新规定是什么? 出差补助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用人单位在员工出差的时候会给一定的出差补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也是为了使员工更好地在出差期间进行工作的一种奖励,是属于企业的内控行为。那么出差补助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必须在员工出差期间支付出差补助。一、企业出差补助标准是多少?公司的出差补助的基本标准是企业的内控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公司参照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来制定本企业的出差补助标准与管理办法.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合同律师 ·南京劳动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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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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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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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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