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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即原溧水县看守所、南京市溧水区公安局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南路,邮编:211200
   南京市刑事律师提示: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南京刑事律师去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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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区公安分局即原溧水县公安局,地址是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乘公交2路到烟草公司或老.站可达。溧水区刑警大队:57212080
    溧水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电话:永阳派出所:57212840 开发区派出所:57420910 柘塘派出所:57240172 白马派出所:57255110 水上派出所:57410801 洪蓝派出所:57230024 林区派出所:57232119 石湫派出所:57270002 和凤派出所:57460003 晶桥派出所:57280026 东屏派出所:57490110 明觉派出所:57266399

●南京市刑事律师:关于会见频率的问题
    家属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往往会希望律师尽可能多地会见当事人,但事实上律师是视案情进展、根据案件需要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的,因此会见的次数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在每次会见之前都会有详细的会见提纲,在会见过程中会与当事人进行详尽的沟通,每次会见的时间往往都是一至三个小时左右,根据沟通的需要而变化。.因此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开始介入案件,从介入案件至一审或二审结束,律师根据办案的需要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超过10次.。对于特别复杂重大案件,会见的次数会根据案情的变化而有所增加。
    律师如果是在当事人刚被刑拘即介入案件,律师此时前往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告知当事人其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跟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解释其目前涉嫌罪名,向当事人介绍诉讼程序,向当事人预判案情大体会如何变化发展.
    当侦查机关向人民.呈请批准逮捕当事人时,律师会根据与当事人会见时了解到的基本案件事实,结合律师在外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人民.的侦查监督部门出具意见书,为人民.提供另一个角度的声音,推动人民.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打下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会从人民.查阅、复制案卷,律师在详细地阅卷之后会形成基本的辩护思路,此时再去会见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进行详细沟通显然更有效率.。在开庭前,律师亦会前往看守所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实务中,不少家属会要求律师常去会见,.但对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案情进行沟通和,对辩护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解释。因此在一定次数的会见后,即便再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无法获得新信息。.因此,非必要的会见往往是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而主动前往,或者是应家属另外支付律师会见费用的要求.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某实施了非法侵入的行为.。被告人马某的两份讯问笔录没有被告人的签字,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的规定,在没有提交其他原始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该两份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陈述一致。且在讯问笔录中没有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办案人员应该在..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告知权利义务,.这种告知应该是在询问前,而不是在进行询问后才进行补正.
    第二,吴某等人的证言存在造假及取得方式、取得程序、证据形式的违法性,.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鉴于公诉方无法对其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合理说明,人民.依法应予以排除.
    另外,辩护人在庭审中对部分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且该部分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故,该证人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南京市刑事律师:关于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案件资料
    律师前往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会见,将会根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笔录中将载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律师对此的解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会见笔录》涉及案情,律师是不能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的,以免出现串供、作伪证等情况。但是实务中,少数律师基于对委托家属负责的心理,.会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律师这种将自己置于一个执业风险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当事人家属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律师,同时亦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处理。
   同理,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获得的案卷材料,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此时律师若将材料泄露给家属,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故我们认为,家属应对上述情况有充分了解,了解如何行动才能  程度维持当事人,从而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    
    至于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带入看守所交当事人阅读,.虽然刑事诉讼法允许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能够与当事人核实证据,但这个“核实证据”到底是否包括将案卷交当事人阅读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现阶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因会见时的瑕疵而受损,律师的确不方便将复制的案卷带入看守所,而以转述、询问的方式核实证据更为稳妥。

●南京市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南京市刑事律师: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南京市刑事律师:庭前会议
    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人民.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intel}}>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申请...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犯罪。
    牟,多所求取之意,“牟利”意思是取得的利益超出了应该获得的,一般形容贪婪的攫取巨大利益,违反道德,甚至法律.。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标准,指以牟利为目的,违返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达到时一定标准,或转让土地数量虽未达到该标准,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告人张三花费XXX万元征用土地,经所有权人居委会同意,只以xxx万元转让出去,显然只有亏损,即使后续的起诉金居委会追讨,也不具任何牟利性,因此,被告人张三同意向某转让土地,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须要说明是,对这xxx万元转让款,被告人张三、证人黄某、谢某、彭某等土地开发合伙人,都说没有得到一分钱。控方一方面指控被告人张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另一方面却不去查明土地转让款去向即牟得的利益所在,这一指控显然是非常荒唐.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赵某应予从轻处理:
    1.被告人赵某在该起事故发生时,积极的拨打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急救中心的电话,并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中,涉嫌犯罪后如实的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罪行,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intel}}>
    2.被告人赵某的家庭经济条件极其贫困,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理应由车主和和保险机构进行理赔,即使在此种情况,.被告人赵某的家属,通过多方筹措资金,贷款来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为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并撤回了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酌定从轻情节,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真伪鉴定
    爱普生与佳能公司作为被害人,某公司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与本案有着立场性的利害..,同时却偏偏是本案关键物证的鉴定人,即既为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不难想象,如果有那么一两间公司,为了达到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是不是可以恣意地对市面上所有的、不是由自己独家授权销售的商家所销售的全部产品,都作出是侵权产品的鉴定结论,并且可以得到法律助纣为虐式的支持与认可?.即便是对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也可以睁着眼睛说瞎话,.就是不认呢?普通老百姓,凭什么相信作为本案被害人的爱普生与佳能公司,在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鉴定人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完完全全的是公正、客观、并且是排除了一己私利的?我们由此可以认为,即便涉案产品与其生产的产品没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作为被害人的佳能与爱普生,仍旧可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具此案中的鉴定报告,作出粗暴的判断,他们说真就是真,说假就是假的判断!本案中的被害人爱普生和佳能公司,.是不是因为具备了鉴定人的权威,就可以拒绝承认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呢?补充侦查中,办案单位仍旧委托某公司对重要物证的真伪进行重新鉴定,再次犯了同样的低级错误!
    辩护人认为,对于该类产品的鉴定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方能具有客观真实性.。.故本案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也好、鉴定证明也罢,应当统统无效,至少在本案的审判中,因无法最低限度地保证中立性和客观性而丧失证据效力,应当统统不予采信。<{{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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