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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专业代理劳动纠纷案件,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咨询解答劳动仲裁常识、劳动法疑难问题,处理劳动仲裁、劳动..确认、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证据、劳动仲裁律师费用、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等法律问题。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服务范围: 1、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日常咨询或个案咨询; 2、代理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并代理出庭仲裁和诉讼; 3、代理企业的劳动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案件,代表企业与员工协商调解劳动纠纷争议; 4、代理企业处理相关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案件; 5、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6、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辞退、社保费、竞业禁止(限制)、商业秘密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7、代理企业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8、指导企业提高收集证据技巧,指导企业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避免、减少因处理违纪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9、代为企业管理劳动合同,并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10、代表企业或工会进行集体劳动合同的谈判; 11、根据企业需要,协助设立法律顾问室,并对其日常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12、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3、代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备案、集体合同审查; 14、其他有关劳动事务.csj64.com。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律师谈长假加班工资分两类计算 长假7天都加班,领取的加班费会有所不同.长三角律师网。昨天,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csj64.com。其余4天则为休息日,加班工资只能为基数的2倍。 据了解,根据今年国庆节的具体放假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7天,10月8日恢复上班.长三角律师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 据介绍,“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本市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长三角律师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csj64.com。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长三角律师网。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csj64.com。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律师谈单位申请再次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江苏省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表一份,贴工伤职工照片;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等诊疗资料; 5、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6、再次鉴定申请、单位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律师谈个人申请再次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江苏省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表一份,贴工伤职工照片;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等诊疗资料; 5、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6、再次鉴定申请; 7、如非工伤职工本人办理鉴定事宜,须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超过15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个人或单位都需提供)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律师谈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南京市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即南京市在岗职工2013年平均工资:44622元,6个月为267732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csj64.com。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时,我省首次设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最低线.长三角律师网。2012年调整,“最低线”不变,即:配偶不低于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不低于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csj64.com。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csj64.com。2013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年,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csj64.com。 四、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csj64.com。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csj64.com。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长三角律师网。 根据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长三角律师网。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csj64.com。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长三角律师网。以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csj64.com。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区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0元.长三角律师网。 六、护理费.csj64.com。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长三角律师网。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江苏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3年度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44622元.csj64.com。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每人每月185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每人每月148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1116元.csj64.com。 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律师谈劳动..与劳务..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csj64.com。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长三角律师网。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公务员除外),双方之间的..,也属于劳动..范畴。按照规定,建立劳动..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即劳动..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长三角律师网。按劳动..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集体企业劳动..、三资企业劳动..、私营企业劳动..等等。按劳动..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事实劳动..(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和非法劳动..(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非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csj64.com。 劳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是法人之间的..,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长三角律师网。劳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长三角律师网。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不是《劳动法》而是《合同法》。劳务..、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没有这类名称.csj64.com。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csj64.com。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csj64.com。目前,与劳动..相近的一类劳务..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形成劳务..。(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遗劳务人员,形成劳务...长三角律师网。(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csj64.com。(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类似于劳务...长三角律师网。(5)个人或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也属于劳务..的范畴.长三角律师网。 当劳务..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紧密地交叉在一起.长三角律师网。这是劳动..与劳务..相联系的一面.长三角律师网。在劳动..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与劳务..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与劳务..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长三角律师网。劳动..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长三角律师网。而劳务..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长三角律师网。(二)..不同。劳动..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即经济..,还存在着人身..,即行政隶属..。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长三角律师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相近的劳务..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或者说是经济..。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csj64.com。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csj64.com。劳动..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长三角律师网。(四)适用的法律不同.csj64.com。劳动..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则适用《合同法》。(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csj64.com。劳动..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律师谈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凡入职员工,都应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应当具有哪些条款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可得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律师谈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主要实行书面审查,因此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该提交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准确、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通过申请表,认定机构对所在单位、职工本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现状、原因等基本事项都有一个简明、清楚的了解。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csj64.com。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长三角律师网。(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长三角律师网。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csj64.com。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包括事实劳动..)的证明材料.csj64.com。劳动..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csj64.com。规范的劳动..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的法定凭证.长三角律师网。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的材料.长三角律师网。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长三角律师网。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csj64.com。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csj64.com。(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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