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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是原高淳县看守所、高淳县公安局看守所,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花山,邮政编码:211300
    律师提示:高淳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区分局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镇兴路150号,乘公交2路到烟草公司可达。
    江苏省高淳监狱(江苏花山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县花山

★南京市高淳区各.地址、电话:
    淳溪.
  地址:高淳区淳溪镇汶溪路199号
  电话:57347500
  桠溪.
  地址:桠溪镇永宁西街26号
  电话:57347712
  双牌石.
  地址:高淳区双牌石集镇湖滨路5号
  电话:57347727
  东坝.
  地址:高淳区东坝镇游子山路8号
  电话:57347706
  阳江.
  地址: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8号
  电话:57347761
  砖墙.
  地址:高淳区砖墙镇长河东路6号
  电话:57347777
  固城.
  地址:高淳区固城镇育才西路489号
  电话:57347795
  古柏.
  地址: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西侧45号
  电话:57347631

★南京市刑事律师:二次鉴定,涉嫌调包
    核心证据载体录音笔和手机,二审.委托进行二次数据恢复鉴定。但本次恢复的数据内容、被删除文件数量和文件哈希值(校验码)与在案马某电脑里的《录音笔文件备份》不符、与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数据不符。恢复文件的数量不同。.鉴定对录音笔3月20日以后数据恢复了12条已删除文件,而本次鉴定只恢复了7条。第二,文件哈希值不同。对于同一段正常存储的录音,除人为破坏数据外,哈希值是恒定的,但两次鉴定的哈希值完全不同,说明本次鉴定提取的设备数据很可能改变。.第三,电脑档案已有的数据,此次鉴定却没有。此次恢复数据的时间设定为1月1日,但截至3月20日,一条数据都没恢复.。而同期,在案电脑中的录音笔档案存储该录音笔数据十余条。诸多不符令人怀疑:此次鉴定的设备与第一次鉴定的设备或许不同,有可能被调包.

★南京市刑事律师:盗窃从轻
    被告人陈某某的3笔盗窃犯罪事实里其中有两笔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某于1月4日在停车场内意欲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轿车内的财物,.因车内无值钱财物而未窃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于1月5日在超市停车场意欲盗窃被害人徐某某轿车内的财物,因被当场发现而未窃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该2笔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南京市刑事律师:强奸罪
    辩护思路是:李某某与唐某发生性系,是双方志愿发生的,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唐与李、吴等人喝酒但并未醉酒,或者说有醉意但并未达到醉酒失去性反抗能力程度,李某某并未采用其他方法奸淫受害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与唐某发生性..是违背其意志。
    为了证明辩护观点的成立,律师做了如下调查取证工作。一是找事发当晚与李某某、唐某一同喝酒的两个证人取证.。庭前律师在阅卷中,发现全部卷宗中均未有证明事发当晚李某、唐某等人喝酒时酒桌上酒的总量、.每个人喝的多少的材料。此问题事关唐某是否醉酒和醉到失去性反抗能力程度,也就是事关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经分别向两位与当事人无利害..的证人调查,.查明,当晚同桌喝酒的.六人,酒的总量是不满一脉动矿泉水瓶,约八两,六个人是平分的酒,喝完白酒后每人又喝了一瓶啤酒.。唐某与李某在酒喝到一大半时离桌去卫生间后再未回到酒桌.。事实上每个人仅喝一两多酒。卷宗中唐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能喝六七两酒,既然平时能喝六七两,一两多酒显然是达不到醉酒甚至达到失去性反抗能力的程度。二是律师对所谓强奸现场进行模拟勘验。发现案发现场,.与楼道中服务员接待台只有4—5米,当晚有服务员值班.。二楼下一楼的楼梯距房间4米,楼梯很陡,楼梯上方有微弱照明灯,光线很暗,楼梯上方有一监控探头。获此情况后,律师向公诉机关和法庭提出当庭播放监控录像的要求。三是实地测量案发现场到唐某某家路程距离。.唐某家与赵某某办公室有几十公里路程,根据律师现场实测,唐的家不在主路和附路边,无明显的建筑标志,李某某是初与唐某相识,不可能到过唐某家,如没有唐的指引,司机是不会找到唐的家的,从而说明唐某的意识是清醒的.。上述调查,为庭审辩护提供了充分有力的事实证据支持。

★南京市刑事律师:律师接案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换言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不能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下收费。
    对当事人家属而言,尤其需要警惕那些私下收案,不开发票的“律师”。因为这种类型的律师往往唯利是图,为了个人利益敢于违反法规的直接规定,其专业素养和人品均值得质疑,在案件办理的关键时刻难保不会“掉链子”.

★南京市刑事律师:能“搞..”吗?
     在刑事案件中,有少数家属希望律师通过,以获得较好的结果。但对于一些作无罪辩护、需要激烈抗辩的案件而言,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不可能接受无罪的结果,而且.又承担了反贪污贿赂的职责,故此时反而会正中控方下怀,让控方抓到家属的“把柄”,反而对当事人案件的辩护极为不利。当事人家属必须要清楚,刑事辩护工作坚实的后盾是律师的专业与尽职,真实过硬的律师往往低调,而一味吹嘘的欠缺专业实力的骗子,相信这类只会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南京市刑事律师:审判阶段委托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南京市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人民.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或人民.,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和解协议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电子数据质证
    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intel}}>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南京市刑事律师: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南京市刑事律师:二审辩护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
<{{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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