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二看守所_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拘留人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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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由原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更名而来,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河西万达广场、某某睿城向西),公交552路在下圩村下即到.。 律师提示: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亲人、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局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可乘坐公交45、47、72、73、66、134、170、302、游4、D1到清江花苑站下。 鼓楼区各公安局:鼓楼派出所8442149584421494 汉中门派出所84420679 湖南路派出所84421466 华侨路派出所84421472 江东派出所84421485 宁海路派出所84421478 挹江门派出所84421476 中央门派出所84421463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26号 ★南京市刑事律师:第二看守所会见指南 为了给家属以及外地来宁办案律师带来便利,现将看守所详细地址、电话、会见流程及注意事项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公交路线:从鼓楼公交总站坐552路公交车下圩村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站下,约20余分钟可到 出租车费用及时间:从中央门火车站或南京南站坐出租车50元左右,时间一般30分钟.。 到了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后,最先看到的是一道大铁门,大门对门空地是停车辆的地方,铁门右边有个房间,这个地方是接待家属及其他办事人员的地方,你要给当事人送物品就进这个大厅去办理;如果你是律师欲会见嫌疑人,你就从左边有门卫的这个大门进入,出示执业证即可,查验后直接进入,中间有个花坛,前门就是律师会见大厅,进去办理相关会见手续,等待会见。 律师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比较容易,不象有些地方还要找.法制科签字,还要预约之类的(当然如果你时间比较紧,也可以提前预约)而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如果嫌疑人所犯罪刑非刑诉法规定的特殊犯罪,律师只需凭律所会见函、执业证及家属委托(家属委托要拿上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证明.。家属委托书除了家属签字还要盖上指印).就可在小厅内办理会见,交了“三证”领了会见须知后就坐在厅内等.。每天去会见的律师还真不少,但会见窗口比较多,所以一般等上两个小时左右就会安排你到某会见室去会见了.。 通常情况下,你拿上会见卡后找到相应的会见室还需等一小会才将嫌疑人带过来。会见室不是电视剧里面那样用玻璃隔着用话筒说话,而是直接铁栏隔着。律师坐外面,嫌疑人一般铐着坐里面,二人相距约1.5米,双方说话很容易听清。律师开始问案件相关事项,聊一会后嫌疑人就比较关心家里人情况,于是迟迟不想让律师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也很人性化,一般也不会来催促,但一般聊到40分钟左右我们就认为该问的已问得差不多了.。 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问律师下次何时又来,或要求给他带包烟之类的,.但法律对此有规定,律师不得给嫌疑人带任何物品、不得录相等,会见室墙上也写得很清楚。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是律师不要把电话借给犯罪嫌疑人打,如果这样做了,律师都有可能走不了了。会见时可以提前写好会见主要问话内容,问完后可以让他仔细看后签字,由于之前的委托是家属委托的,这时既然见到当事人了,就可以让他直接在委托上签个字,把手续弄完善比较好.。这些事都做好后,就基本结束了首次会见的工作,在庭审前律师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核实还可以再来会见。 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话:18801589148咨询.。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手续如何办理: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证明; 6.律师执业证.。 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人员参与会见。所携实.人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南京市刑事律师:何时可以委托律师? 只要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就可以会见。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 利益.。 ★南京市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办案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申请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七)需要了解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的法律服务: (一)解释、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解释、.说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解释、说明其他处理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刑事律师:贩卖毒品案律师辩护词(涉及案情,有删减): 一、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控方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实际上将王某某和龚某某,划归为.同犯罪,试图将王某某的部分行为(即运输行为),引证为贩卖毒品的整体责任,是和本案事实情况不符,任何一个.同犯罪,必然要强调其整体性,.而整体性必然表现为主观上的.谋,.谋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本案在龚某某选择和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并没有和王某某进行过任何形式犯意联络,龚某某在实施毒品交易时利用了王某某,实施了毒品交易;没有了.谋的基础,就不能评价王某某是否承担贩卖毒品正犯的责任.。 二、关于本案毒品数量方面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冰毒的第1、2、3、4项有异议.。具体表现为涉案人之间关于毒品交易的数量、地点、价款、交易细节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项“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龚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25克,后将2450元货款转到龚某某的银行卡上”;王某某供词中均没有提及3000元,而且描述时间为“晚上”,地点为南小区门口,.而唯一印证此笔交易,宋某供词(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宋某说在南京市鼓楼区,给现金3000元,完成此笔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无一印证,事后,也没有宋某辨认笔录;而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中,没有一次详细描述,指派王某某完成毒品交易过程。按照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第二次讯问笔录,证据卷第189页),.“我和王某某很早就认识,2014年10月底的时候,又和我一起玩的,他想吸毒,但没有钱,在我这儿吸过几次,后来他帮我送冰毒,我和买病毒的联系好交易的地点,王某某帮我去送货.。”“我现在脑子因得病记不清了,他说多少就多少。”故也缺乏龚某某佐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项,.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龚某某的3800元,其在供述中已经讲明是其帮前女友龚某某还给龚某某的欠款,控方将此笔归结为贩毒,没有证据支持。在整起案件中,控方企图将只要和龚某某发生资金往来的,就归结为贩卖毒品,没有查明资金来源、给付资金人员身份、因何原因给付资金,证据上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关于量刑: 请法庭在查清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罪责一致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案件存疑现实情况,从轻处理。 ★南京市刑事律师:杀人罪 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因为邻里纠纷,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也有过错,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较之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1、案件发生在消息闭塞、交通不便、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经济文化发展落后的小村庄;2、被告人王某某、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均是某某村村民;3、两家具有亲属..,又系因琐事而发生的邻里纠纷,本应和和睦睦相处,出现问题应当由基层组织或本村村民及时化解而没有化解,从而导致的悲剧。因此,本案的发生映射出了极大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性.。 第二,被告人杀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因为耕地的地界纠纷.。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被害人李某某及陈某某与两被告人已经因地界纠纷发生多次争执,且案发当天下午又发生了一次比较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心里积压已久的怨气得以爆发,辩护人认为这是杀人的主要动机。 第三,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在邻里纠纷的产生及处理过程中均有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庭审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与陈某某发生了争执,被告人觉得受到了欺负,就和另一被告人去找陈某某算账,其目的是找陈某某算账,因为没有找到陈某某,辗转到了被害人人李玉业也就是陈某某丈夫的养猪场附近时发生了本案。 第四,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南京市刑事律师:“零口供”案件应当慎重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屈某某拒绝供认犯罪事实,形成“零口供”,所以要对其定罪量刑,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且相互之间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就不能认定他有罪.。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并没与指向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证据,菜刀和相关目击证人的证言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果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达到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各证据之间高度统一,且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各证据间要排除全部的怀疑而不是合理的怀疑。.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述中表示其拿菜刀砍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后脑勺,对这一怀疑现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可能性.。所以对于被告人屈某某拿菜刀砍死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无法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锁链.。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因为农村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常年患癫痫病,自身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望.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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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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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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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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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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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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