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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抢劫罪律师探讨抢劫罪以案说法要点、减轻处罚情节、抢劫罪案件辩护词、抢劫罪无罪、罪轻、缓刑辩护等。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罪无罪辩护技巧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 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 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 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3、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最高人民.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 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罪从轻、减轻辩护技巧
  1、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3)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5)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南京抢劫罪律师以案说法:南京市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事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尹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实施抢劫,由刘某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勾引男友并约定在本市某区见面时欲实施抢劫。当二被告人行至本市某区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南京抢劫罪律师工作:案件发生后,马某某的父亲委托南京抢劫罪律师团刘律师做为马某某的辩护律师,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了解案情。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联系,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应属于犯罪预备,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在起诉书中对此给予了认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马某某接到判决书后,表示十分满意,不再上诉,并表示回归社会后不再触犯法律。其亲属亦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向刘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罪的追诉期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抢劫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经过20年还被追诉不是没有可能的。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罪加重情节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在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持仿真枪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南京抢劫罪律师认为,持仿真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虽然其中所提到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指的“持枪”必须是真枪且要出示,假枪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杨某二人持假枪的情节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对“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给“入户抢劫”配置了普通抢劫罪升格的法定刑,要使罚当其罪,就要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
    1、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在“入户抢劫”中行为人锁定的目标在户内,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救援被阻断,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导致不敢或不能反抗,从而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为了抢劫而入户后,使用暴力将户主赶出户外,然后拿走户内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为了抢劫将户主骗至户外,然后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在户外将户主打晕在地,然后入户拿走财物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2、被害人必须在户内
    入户抢劫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必须发生在户内,而强制手段指向的对象即被害人也必须在户内。要在罪与刑均衡中去认定入户抢劫,适用法定刑升格的刑罚就要对入户抢劫更细致的去判别。如犯罪行为人入户后准备实施抢劫却发现被害人不在户内,而以恶害相胁迫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应该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因为被害人与行为人的距离相对较远,恶害不可能马上转化为现实,因此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感就不是十分巨大,且也可能避免遭受更大的侵害,有救助自己的机会,甚至可能反击行为人。
    3、抢劫的对象须是户主
    入户抢劫案件中遭到财产权、人身权受损的必定是户内的人,然而是否只要是户内的人遭到抢劫行为的侵害就应该一律认定为入户抢劫呢?本文作者认为“入户抢劫”的对象必须是户主才能成立其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已入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在户主的财产权,人身权没有受到极大损害时,给行为人如此重的刑罚就很难达到罪刑相适应。正由于在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因此它所保护的范围仅涉及户主。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入户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范表述,如此看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须成立,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成立要素。二是客观条件,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后,当场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三是目的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敲诈勒索罪与同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虽然同抢劫罪一样,会侵害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和行动自由,但是,一方面被害人还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其手段行为不会直接严重侵害到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诚如学者所言:“恐吓者可能对被害人略施薄惩,打耳光、伤害、捣毁家具等等.。如果惩罚手段让被害人心理崩溃,胆寒股栗献上财物,则已经是强盗,而非恐吓取财.。被害人如果仍有进退余地,交付财物只是退敌之计,则为恐吓取财.。先心理恐吓,再捣毁家具或伤害,被害人未至不能抵抗的程度,应该成立毁损(或伤害)、恐吓取财两罪,二者俱罚。”
    就敲诈勒索而言,行为人即便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性胁迫,要么由于暴力威胁并非当场兑现,要么由于当场实施的暴力并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使得被害人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是当场予以拒绝,还是假装答应被害人的要求,随后报警请求公力救济.。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大体相当,差异仅在于丧失财物的原因不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本可以避免财产损失却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诈骗罪是因为被害人不明真相,“被人卖了还帮忙数钱”,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将财产奉上;盗窃罪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而给人以可乘之机,导致财产占有的转移;抢劫罪则不同,行为人几无过错,如木偶一般任人摆布,没有选择公力救济的机会,唯有“聪明老实”地服从暴徒的要求,以求舍财保命.。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意思决定与行动自由,还有从容选择的机会,既保财又保命,则行为的法益侵害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纯粹的财产犯相当,不值得以抢劫罪科以重刑.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两罪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具有相同特征,即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都采用了威胁的手段,所以容易发生混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
  (1)、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威胁内容一般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除了针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还可以是被害人的名誉、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内容。
  (2)、威胁的方法及效果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大多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当场向被害人直接发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的强制而丧失反抗意志,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能是暴力,也可能不是暴力,可以是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电话、他人转告等方式转达给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并非一定不能反抗,也会有敲诈勒索不成的情况发生。
  (3)、获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能是当场,但实践中大多数是事后取得财物。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当场用语言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同时符合两罪的特征,这时就需要看威胁是否能够当场实现和对被害人的影响程度。如果威胁内容能当场实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不敢反抗的恐惧,当场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 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 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 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 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南京抢劫罪律师谈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 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 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 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 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 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 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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