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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办理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解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认定、立案标准、最新司法解释等。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解读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手段包括哪些、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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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解读罪名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个人信息类型主要有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航班情况、出入境记录、酒店住宿信息、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情况、信用记录、手机定位等,其中哪些属于法律上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其他还包括了哪些信息类型,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的形式有哪些,这些问题常常成为了律师和司法机关争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体现公民身份、行踪、财产情况的资料,尤其是有关公民自身区别与其他人的资料,包括经济状况、生活状况、活动信息等私密信息都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车辆信息等静态信息,还包括手机通话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能识别公民日常往来情况、个人行踪流动情况等动态的信息”,但是如此宽泛的解释是否会导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滥用。如在国家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提倡将官员的个人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家庭成员就业信息等向社会公开;而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公民信用记录的公开也将随着诚信社会体系的建立而指日可待,那么诸如此类的信息是否属于界定此罪的“公民个人信息”值得商榷。
    “出售、提供、获取”之“非法”并非指出售、提供、获取手段或者方法行为的性质,而是指行为人的出售、提供、获取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非法的。不能单纯以获取、出售、提供行为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即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侵害类型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即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结合图表2所反映的情况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1.个人信息的数量。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个人信息的类型。在同等识别效力下,个人信息依照其敏感程度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无论是个人一般信息还是隐私信息,都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信息的敏感程度不同,所属的权重就不同,天平两端重量的倾斜不仅取决于砝码的数量,也取决于砝码的质量。如果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个人敏感信息,即使数量较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一定比数量较多的普通信息更轻。在敏感程度上,按照信息类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个人隐私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个人身份信息。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作为一种概括性的定罪情节,其内涵与外延应当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多角度予以考察.。要具体考量影响定罪的情节,并不能单纯地从个罪的角度出发,仍应当回到犯罪构成的逻辑框架当中,以之为基础和角度对个罪进行全方面的考察.。在这样一个整体逻辑框架下进行要素考量,能够较为全面地考察影响定罪的各项因素,从而避免遗漏.
    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其中,在出售的情况下还包括获利金额,在提供、获取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对价金额,等等。即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金额、手段、持续时间、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1.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3.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迄今为止对“情节严重”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汉弗莱夫妇案件中,检察机关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持续时间长、信息种类多以及非法牟利数额巨大三个方面,认定两名被告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汉弗莱夫妇案件的判决对以后的案件指导意义不大,缺乏实用性.。司法实践中,因为具体标准的缺失,往往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可能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我们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因此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意见,明确“情节严重”的法律标准。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1、从作案动机来讲,被告人不是为了倒卖信息,只是为了工作生意需要,区别于以倒卖信息的“信息专业户”,从立法本意来讲此类人员是刑法打击重点人员。
    2、从获取手段来看,该罪是以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案是莱芜信息平台赠送的压缩包,获取手段上要轻于盗取、骗取、抢夺等手段获得的公民信息,
    3、从后果上,被告人只是用于群发平台,而且信息内容也是经过严格审核,没有用于其他违法方面.
    综上所述,本案从作案动机、获取手段、行为后果上均可以从轻处罚。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个网络流行词,由“人肉”和“搜索”两个词结合而成,意为一种搜索查找手段。它不同于大家熟知的运用x度、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查找搜寻,那是一种被动的搜索方式,搜索结果是网络即时现有的资源。“人肉搜索”是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社区里由搜索发起者提出搜索对象的部分信息,如名称、照片、部分个人信息、相关事件等,然后号召广大网友人工参与分析、解答,最终得出答案的一种搜索方式,是一种主动的搜索。其特点是网络—人—网络的模式,利用网络发动万人提供线索,“大海捞针”似地寻找被搜索者的所有信息,而且经过不断地转载,提问,回答,成放射式的放大发出,参与的人也越来越多,最终得出的反馈自然是海量的.
    “人肉搜索”很可能转变为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一般人格权,是统帅着、指导着、包容着所有具体人格权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性自主权等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人肉搜索”中凡是带有侮辱、诽谤,公开他人隐私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往往存在私自泄露他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涉及他人隐私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肉搜索”体现了公民借助强大的网络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的公众监督,其本身并不等于犯罪,只有当行为人“人肉搜索”的方式超出限度,如将窃取或者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公布于网络,对个人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人们的态度是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它可以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震慑不法分子,并可在不法分子身份未知的情况下,以高效率搜寻其确切身份.。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人肉搜索’ 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表示,今年10月,最高人民.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
    不管有没有恶意,一旦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就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也要小心。以马小姐的遭遇为例,如果她擅自发布网友提供给她的“偷车贼”信息,很可能要担一定责任。网友若擅自发布或转发未经核实的“偷车贼”信息,同样也可能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放在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司法解释实施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认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网络反腐等.
    “个人信息也应当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就应当可以免责。”朱巍说,司法解释中明确写出了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可以免责的几类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私家侦探
    欧美国家,私家侦探出现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私家侦探”和律师、医生等职业一样,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有专门机关负责审批执照.。但在我国是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的,“私家侦探”大都是以“信息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的名义存在,从事的业务却是以调查业务为主,主要是向委托人提供各类婚姻情况调查、经济情况调查、债务追讨等类型服务,其获取的被调查人的财产、活动、私人..等个人信息,只要没有使用侵犯他人隐私的非法手段,在很多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中,为了达到目的,私家侦探往往会采用跟踪、偷听、购买通话记录、手机定位等非法手段,可以说,其行为游走在犯罪的边缘。只要采取盗窃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私家侦探”就将面临刑事惩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广泛,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涵盖了股民资料、车主名单、银行卡会员名单、小孩出生资料、股民名录、高收入人群、楼盘业主资料、银行账户、房产户籍情况、通话详单、短信记录、车辆车主信息、身份登记信息等等……甚至还有高考考生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种类并不单一,通常是几种信息兼而有之。信息倒卖与下游犯罪密切关联.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法律也未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如果被告人以出卖或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为职业、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奉劝想加入私家侦探行业的人及时止步,不但因为该行业违法,而且近年来各地也曾发生过“私家侦探”调查时被杀的案件。此外,公民也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智能手机大为流行的今天,很多应用程序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会大量查阅收集用户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甚至是内存资料等个人信息,用户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安装来路不明的程序,为自己的信息隐私装一把“安全锁”。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以案说法
    包含有手机号码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词
    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极广,应当予以保护,但是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区别对待。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信息。在这种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具有法律保护价值,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及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晓;二是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
    本案获取的信息为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已经施行,工商信息本身就是应当公示并且允许查询的信息。不否认工商信息当中包含部分个人信息,但这部分信息比如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出资情况等等,是自愿公开的信息,是可以查询的信息。与刑法意义保护的隐私信息比如医疗、房产、金融、信用等信息,是有所区别.。同时,本案中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中包含的手机号码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当然是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让更多人晓得、传播业务需要的资讯渠道。因此,不应当将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中的电话号码视为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我们认为购买包含有手机号码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案件中,一方面“购买”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另一方面包含有手机号码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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