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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古城南京发生了一些有意义的法律事件,例如:南京彭宇案、南京徐老太事件、南京虐童案等.
南京律师以案释法,对发生的这些事件法理评述,以证法源。

★南京彭宇案(南京徐老太事件)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判决结果引起极大争议.
    纵观本案,原告方并没有强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自己被彭宇撞伤。 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本案仍有可供查明事实的证据,.对事实认定之所以引起争议,与法官未能充分运用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法有关。整个证据体系中,徐寿兰已经占据了证据上的优势,法官完全可以作出对彭宇不利的判决,没有必要通过推理进一步说明。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此案中除了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外,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南京虐童案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发帖人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2014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据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南京虐童案”之律师辩护工作,并非“错”在无罪辩护上,该案应否作无罪辩护,在未阅卷、未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其他律师同行确实不好轻易下结论.。“南京虐童案”之律师辩护工作,并非“错”在借力媒体上,并非“错”在“炒作”案件上,众多律师同仁对此案辩护工作提出质疑,根源应是:辩方既然作无罪辩护,就应把庭开好,把辩护词写好,把当事人无罪的理由论述清楚,然后展开“刀刀见骨”的辩护,力求办案法官采纳辩方的辩护意见。只要该案辩护律师全力以赴了,不管辩护结果怎样,律师同行肯定会看在心里,绝非简单的成王败寇,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评价律师辩护工作的唯一依据。我认为:众多律师同仁质疑“南京虐童案”的辩护工作,原因之一应是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没有做好,就将借力媒体、同行,<{{intel}}>甚至是以舆论干预司法作为其辩护工作的重心(或重心之一),甚至不排除“炒作”案件、炒作自我的嫌疑,导致众多律师同仁担心此事件会影响整个社会对律师的印象,才不得不发出自己的声音。

★南京南站“被挤压致死案”事件
    这起事件中南京南站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也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评判。
    列车的晚点是不是间接导致了死者杨尧,他要去做穿越铁轨这个危险的动作。杨尧在月台上,南京南站作为管理方,是不是有相应的安保和警示措施。杨尧家人状告上海铁路局和南京站,要求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杨尧作为有责任能力人来说,穿越铁轨这是不应该的,所以律师认为他也有一部分责任,我们是按照上海铁路局、南京站80%的责任,杨尧自身20%的责任来主张这个损失的。

★6.20南京宝马车肇事事件
    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intel}}>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提请逮捕.。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2017年4月1日,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620宝马案”一审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肇事嫌疑人王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6年南大碎尸案
    南大碎尸案,又称南京“1·19”碎尸案、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内运用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intel}}>但至今仍未找到凶手。
    死者刁爱青,女,生于1976年3月,遇害时为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专业成人教育脱产班专科一年级学生,在鼓楼校区学.和生活,遇害时不满20岁。她住在鼓楼校区南园四舍,该宿舍楼当时人员复杂,流动性大。其父刁日昌,住在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刁舍村四组.
    2016年1月19日,网传今天是“南京大学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但很快,在1月20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辟谣“:“南大碎尸案”将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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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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