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南京离婚时如何分割双方或一方在公司企业的股权?
    股权转让,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有财产最重要的“合法”形式。特别是对于拥有巨额.同财产的家庭来说,之所以财产“巨额”,大部分是因为拥有公司、企业股权。公司股权转让具有便捷操作性及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从而使得将股权“合法”的“转让”掉,成为了避免财富被分割的“..”方式.。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
    南京离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股权分割纠纷,办理过..起公司股权分割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为您详细分析如下:
    1、离婚时,夫妻.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2、双方.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3、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4、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5、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6、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同财产进行分割?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涉及到分割公司股权股份,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一,折价分割法:即夫妻双方约定,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保持不变,双方协议约定该股权的价值,由持有股权方补偿另外一方。股权价值可以找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定。这种方式简单方便,不用受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    
    二,转让法:即夫妻双方都不想持有股权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这种转让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话,还涉及到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等程序.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原则:
    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2、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款,是.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恢复股权原始状态的难度,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将使涉讼层次增加,给.审理带来难度。
    .处理夫妻双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适用调解解决,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通过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名下股权的处理结果进行固定,并由当事人凭调解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处理时,.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它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它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但是,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名下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可以在判决书中确认,虽然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属夫妻.同财产(夫妻另有另行明确约定除外).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处理办法:
    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结合本人的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归纳如下: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离婚夫妻正确分割公司股权的方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有限公司的夫妻.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名义.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2、婚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40万补偿。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夫妻协商一致将.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建议,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另外,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有房屋属.同.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
    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在一些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方的债权,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那么,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可能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也有可能是因为劳动者个人不愿意签订。那要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呢?可能大多数的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吧。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当事人申请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对申请的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即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的10日内提出。当然,在具体调解的时候有一些问题还需要注意,那到底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要注意什么问题?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当事人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

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内容有哪些一、医疗过失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何谓过失?学理上向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放任状态。客观说则认为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应该说,主观说把过失与预见的可能性相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说在过失是否存在的判断上更加清晰具体。实际上,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最终也需借助外在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应主要采用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衡.

单位清算债权债务抵销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单位清算债权债务抵销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抵销权应当满足的条件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nLaw110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由于用药过量导致差点丧命赔偿如何
    A

    由于用药过量导致差点丧命赔偿如何

  • Q男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请问有哪些流程,需要做些什么
    A

    男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请问有哪些流程,需要做些什么

  • Q参加工作的人还可以回来分父母留下的土地和自留地吗
    A

    参加工作的人还可以回来分父母留下的土地和自留地吗

  • Q由工商执照的平房正在营业中动迁怎样补偿
    A

    由工商执照的平房正在营业中动迁怎样补偿

  • Q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我买了一套商铺,有两个合同价格
    A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我买了一套商铺,有两个合同价格不一样,该怎么办?

  • Q交通事故对方9级伤残
    A

    交通事故对方9级伤残

  • Q关于摩托车车撞电动车交警责任任定摩托车违章冲红灯导致事故原因
    A

    关于摩托车车撞电动车交警责任任定摩托车违章冲红灯导致事故原因付全责。经协调无效,请问如何走法院手续?

  • Q对方不同意离婚,我要起诉
    A

    对方不同意离婚,我要起诉

  • Q银行贷款无力偿还了,但我有新房在处理中,想停止还贷,等房子处
    A

    银行贷款无力偿还了,但我有新房在处理中,想停止还贷,等房子处理后再还款

  • Q儿子拿了老人的养老钱,让老人吃剩菜剩饭,也不给老人到医院看病
    A

    儿子拿了老人的养老钱,让老人吃剩菜剩饭,也不给老人到医院看病,就在村里诊所看了看,就不了了之了。有时候吃饭吃不饱,不

  • Q想咨询一下海城那边有一个12年欠我的货款现在找不着人没有联系
    A

    想咨询一下海城那边有一个12年欠我的货款现在找不着人没有联系方式想咨询一下我的手机号15840645848能给我打个

  • Q我有一笔已经法院判决的债权想转让,有人要吗
    A

    我有一笔已经法院判决的债权想转让,有人要吗

  • Q因货车帮app系统误判,造成用户个人损失(已经缴纳保证金),
    A

    因货车帮app系统误判,造成用户个人损失(已经缴纳保证金),系统的误判,需要用户去上传资料审核,审核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 Q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工伤报不了,交着五险一金
    A

    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工伤报不了,交着五险一金

  • Q俩人,争了两句嘴,在没有预防的情况下,踹了两脚,病情非常严重
    A

    俩人,争了两句嘴,在没有预防的情况下,踹了两脚,病情非常严重,

  • Q你好我在4月18日下载了一个叫做四海救急的贷款平台在我填
    A

    你好 我在4月18日下载了一个叫做四海救急的贷款平台 在我填写完资料提交后 它强制给我

  • Q被铁器打伤脸部缝了七针法医鉴定能定几
    A

    被铁器打伤脸部缝了七针法医鉴定能定几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