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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法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劳动法的研究和劳动纠纷的处理,处理了劳动纠纷案件,在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当中,为客户规范管理、预防法律纠纷、规避法律风险和审慎处理诉讼事务,受到客户的肯定。南京劳动法律师咨询解答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等劳动法问题。

    南京劳动法律师为企业提供劳动事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用工流程,制定修改相关文书,提供企业公开课、内训,参与劳资谈判、仲裁及诉讼等。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系列内训课程。该内训课程以“流程化管理、节点式防范”的风控理念为指导,主张预防为主、解决预案为辅、仲裁诉讼次之的风险防空思路,课程贴近企业管理实际,涵盖人力资源管理各流程。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工作年限与解雇保护
    现年57岁的刘某雄,是南京一家电器厂的制冷工,负责操作制冷设备,因几个月后,工厂所在工业区供应冷气,该厂的制冷班组就要解散。刘某雄可能面临分配到其它车间工作,或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由于刘某雄可能符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属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但是,企业仍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点评】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达到法定的期限,将对其进行解雇保护。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对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龄的老职工,不能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理由解雇,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能终止,需续延至法定退休年龄。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工作年限与医疗期
    杨某在南京某涂料公司工作十几年,职务为财务经理。2011年7月,杨某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2年3月19日至4月1日,杨某住院治疗了近半个月.。当年5月25日,双方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文件。当日17:14分,杨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再次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30日出院.
    杨某称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患病尚未痊愈,属于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涂料公司支付.计9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其中3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为患重病和绝症增加的医疗补助费。
    由于杨某住院治疗的事实系在双方劳动..解除后发生的,其不属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或负伤职工。故.判决杨某依法不享有医疗补助费。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点评】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工伤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关于一次性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若在郑州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建议伤者及其家属  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关于赔偿款由谁支付和法律适用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畴.
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只有少部分款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三、关于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而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如在四川,九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有6个月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6个月*3000元=18000元,这笔补助做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一般是没有问题的。
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那就有两个办法: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商量,但如果单位不同意此项要求,则不能强加于人、强人所难,毕竟该项要求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特别提示:
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2、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失业证的办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
  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根据本条规定,  人民.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月缴纳,但也有按照季度甚至按年度缴纳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按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强调用人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条在规定单位缴费义务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费基与费率。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本条所规定的“费率”,是指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目前,  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公司否认劳动..,劳动者如何维权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的存续,劳动者将在主张相关权益方面陷入完全的被动局面。本文即在总结了部分案件的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劳动者证明劳动..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思路:
    1、以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部分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一式两份合同文本全部收走,这是与法相悖的,劳动者应主动索要合同副本作为今后主张权利的依据。
    2、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确认劳动..的依据,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相悖的情况下,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法律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
    3、申请.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
    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劳动者证明劳动..存在的有力证据.
    4、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言是很多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想到的举证方式,但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证人首先要能够证明其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再者,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其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采信。
    5、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
    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申请提供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证明自己能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一般情况下,出于业务合作..,让客户出具证明很困难,所以劳动者还是应立足于以上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调查核实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进行的调查必须是需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工伤认定调查的次数。对职业病的证明材料,由于是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对一般的事故伤害,大多也不必经过实地调查,通过书面审理即可.
  二是,在进行实地调查时,要注意合理合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并要对在实地调研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泄密的,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地考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行政经费支出,不得借机以各种名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摊派费用.
  四是,工伤认定的实地调查要有针对性,事先要制定详尽的调研计划,设计好有关的问卷,在调查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五是,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的,应当回避。所谓“利害..”,是指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存在上下级领导..、亲属..、同学、同事、老乡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调查结论的情形.
  六是,调查后作出的结论必须公正。如果在调查后故意作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如将不属于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对应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拒不认定为工伤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本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工伤认定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争议,当职工认为是工伤时,单位可能不认为是工伤;个人认为是重伤的,单位有可能认为只是轻伤,等等.。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在一般的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一般的诉讼主张是适合的。但是,工伤认定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由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样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时,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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