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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怎么走?南京市第一看守所在什么地方?

    南京市第一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欧尚超市南面,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北首,南京云锦博物馆东面,乘地铁2号线在云锦路2号出口即到)邮编:210017。
    律师提示:南京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南京  刑事律师提供取保候审申请、申诉减刑、刑事辩护、保外就医等法律帮助。

★南京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地址:茶亭东街188号,邮编21001
    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26号南京市.地址:秦淮区洪公祠1号
  电话:025-84420114

  南京各区县公安分局:
  1、南京市.玄武分局
  地址:玄武区红山路196号
  电话:025-84421114
  2、南京市.秦淮分局
  地址:太平巷18号
  电话:025-84421214
  3、南京市.建邺分局
  地址: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2栋
  电话:025-84420612

  4、南京市.鼓楼分局

  地址:定淮门大街1号

  电话:025-84427415

  5、南京市.浦口分局

  地址: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19号

  电话:025-58140014

  6、南京市.栖霞分局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

  电话:025-85571110

  7、南京市.雨花台分局

  地址:雨花台区花神大道5号

  电话:025-84421714

  8、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南京市高新区浦泗路8号

  电话:025-58840506

  9、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0号

  电话:025-85803110

  10、南京市.江宁分局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6号

  电话:025-84951114

  11、南京市.六合分局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99号

  电话:025-57759262

  12、南京市.化工园分局

  地址:六合区杨新路188号

  电话:025-83146043

  13、南京市.溧水分局

  地址:永阳镇毓秀路168号

  电话:025-57245533

  14、南京市.高淳分局

  地址: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150号

  电话:025-57347849

  15、南京市.地铁分局

  地址:小行路158号

★南京市看守所简介:
    南京市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羁押的主要是未决犯,也就是那些还未得到.审理判决未生效的被告人。南京市看守所还羁押着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已决犯。南京市看守所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宣判前呆的时间最长的一个场所。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实务经验,看守所是没有地图导航的,所以去之前可咨询当地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
    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抓获之后,首先可能会在经办单位的审讯室待上24小时(至迟时间24小时),之后被送往南京市看守所羁押.。紧接着,会历经一个较长的时间(至少6个月以上)迎来.开庭审理.。这个时间的长短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如证据的收集难度、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范围以及案件的社会敏感度等。如果这段时间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也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现提前“出所”。.审理开庭后,大部分案件并不当庭宣判,而是择期宣判。.这期间又要经历一段时间.。判决生效以后,根据结果可能会送往监狱进行劳改服刑,也可能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进而办理南京市看守所释放手续.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
    会见也是我们了解案件情况的重大途径之一.。如果我们只看卷,上午我们已经讲了,特别是顾老师提到,卷宗中有很多也是不可信的,甚至包括很多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是不可信的。
  虽然看卷非常重要,因为所有的指控材料都在其中,我们可以了解所有的指控内容,但是我们只看卷也是不行的,重要的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他自己本人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看,他对问题怎么认识.。我们只有去会见他,.我们才能对这个案件有更加深入、更加生动的了解。
  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今天很多案件可能没有发生调查,仅仅就靠阅卷和会见,通过这两项,可能基本上就已经完成了律师对案件了解的全部的路径。
  会见特别的重要,还在于它是我们律师辩护的灵感的发源地.。<{{intel}}>
  通过会见,你可能一下子会获得许多灵感和发现很多问题.。遇到案卷特别多的情况,不仅费工夫,而且会使你很难从大信息量中找出问题.。所以,直接会见会像索引一样,通过会见就可以直接切入一个主题。.所以,会见是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南京市刑事律师: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王长春因为醉酒状态下打电话影响其他人休息,不满老板黄胜仓让被告人将电话抢下来引起。当被告抢电话未果后便休息了.。此时被害人继续打电话并将不满发泄到被告人身上,对躺下休息的被告人多次用手、脚和肘部打被告的头部和腿部。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仍未还手,只是简单用语言表示不满当被告忍无可忍时语气强硬些,这导致受害者的不满,并叫被告出门打架,见被告站在原地不动,便扑向被告,此时被告下意识推了下(属人的正常反应),才致受害人倒地。.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应当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南京市刑事律师:走私犯罪证据不充分
    关于走私柴油这一宗,首先起诉书已经承认这批柴油是由王某某和朱某某负责订货,由李某某和方某某负责报关.。这种分工合作或者说穿了.同走私与王某某李某某以往的合作并没有什么两样,就是王某某是货主,李某某和方某某是负责人报关。起诉书认定李某某和王某某都是这一宗走私货物的货主,,唯一的根据是公安机关11月26日讯问笔录中李某某所作的交代,.但是对于这一点李某某在开庭时已经作了否认而且李某某当庭所作的否认说得合情合理,李某某只承认在做这批糖生意时借60万美金给王某某,并非和过某某合股购货,如是合股购货,60万美元尚不足该批货物款的1/10,又如何谈得上是与王某某对该批货物各出一半资金.(在公诉人出庭出示的有王某某签认的书面证据中,王某某承认该批货物是由其负责组织货源,由李某某负责通关)。总之单凭口供(尤其是有反复的口供).认定李某某是这一批柴油的货主,证据是不充分的.。<{{intel}}>
    关于原糖这一宗,起诉书认定李某某是货主的主要根据是公安机关10月15日对李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而关于讯问笔录是否客观地反映李某某陈述的意思的问题,李某某已在昨天的开庭时向法庭表示异议,.就李某某在我们两位辩护人会见时向我们所作的陈述,其所以和方某各出300至400万元开出一张600至800万美元信用证购买该原糖,是因为中粮公司在这之前已经先给他们开出一张相等数额的信用证,他和方某不过是用这张信用证向银行抵押贷款后用该笔款替尚国泉购买了该批原糖,就是说,归根到底该批原糖的货主是尚国泉,他和方某不过是用尚国泉的钱替尚国泉买了这一批货。起诉书仅凭一份不真实的讯问笔录就认定李某某是该批原糖的货主举证是不充分的。

★南京市刑事律师:不宜定为受贿
    付某某收取刘某某的2万元,符合..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市政府规定无论是否本职工作,只要是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功之臣符合文件规定就应进行奖励。付某某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帮助支持某某农开办主任刘某某出色地完成了招商引资任务,..市政府兑现其个人奖金17.8万元。.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这是奖给他个人的,.税务局扣除了他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询问笔?中刘某某说“这个项目你也出了力,奖金发下来了,给你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是对招商引资参与人员所获得的奖金的再分配,这笔钱是付某某应得的奖金。
    付某某收取刘某某的2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此项中,也没有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付某某参与招商引资时,并没有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收这笔钱时,.招商项目已落实,..市政府也兑现了奖励政策,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盗窃罪。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为标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据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并通过推论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据以指控岳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受害人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结论。其中受害人的陈述主要能证明的是其家被盗的事实,.但具体是谁实施了盗窃行为失主也不知道,故该证据是间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只能证实被盗现场状况及在现场提取到了指纹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间接证据。指纹鉴定书证实的是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到过案发现场并在现场留下指纹的事实,也属于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自始至终认定自己没有参与盗窃,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上据以指控岳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主要事实是何时何地发生了盗窃及犯罪后果,至于是谁实施了该行为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受害人家有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被抓获后也没有从其住处或身上发现任何赃物,更没有目击证人目击本案的发生等有价值的证据,而且被告人岳某某拒不承认其作案的事实.。指纹鉴定只能证明岳某某到过犯罪现场,至于与本案有无..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不具有充分性。.同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推论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比如,也有可能是岳某某去之前就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也有可能是岳某某去受害人家里的目的不是盗窃而是实施其他行为等,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足以认定岳某某盗窃的事实。

★南京市刑事律师:上诉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区.对王某某屡次进行的询问笔录可知,王某某请托上诉人为木材总公司家属楼办理职工个人房产证时,上诉人并不知道木材总公司未取得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中的四套复式房面积超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专门规定:“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王某某在木材总公司未取得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中的四套复式房面积超标的情况下申请办理职工个人房产证的行为是非法的这无容质疑,但其违法行为并非是上诉人为其谋取的,上诉人介入时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了,.如果上诉人为其谋取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规避,显然是不正当的,但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仅向孙某某咨询如何进行审批的事项,上诉人请托孙某某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处理,是不正当的吗?
    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明知省木材总公司的四套复式房面积超标的情况下,以分开报批的形式为吴某某、王某、陈某、张某四人办理了复式房的房改房产权证”,辩护人认为该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该认定仅仅基于区.于12月3日对王某某进行的讯问笔录,同时王某某在7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曾自认说过谎,且此次王某某是行贿罪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为了推脱责任,而且该说辞为孤证,因此不应予以采信。
    结合上诉人自归案以来的供述和孙某某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可知,上诉人自接受王某某请托至案发之日,根本不知道上述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上诉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intel}}>

★南京市看守所摇号保障当事人权利
    在司法委托评估中,由于一些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如何有效保护当事人双方权利,就成为鉴定部门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南京中级.日前在一起案件鉴定中做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据介绍,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原告某公司向.申请对被告戴某质押的担保有限公司1500万元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进行评估。该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被告戴某由于其他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羁于看守所.。按照正常程序,戴某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到南京中级.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经研究,鉴定处决定,.由法官和..员一同携摇号机到看守所进行现场摇号,以方便戴某参与机构选择,保障其诉讼权利。
  在南京市看守所提讯室内,法官向各方当事人宣读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各当事人亲自操作摇号机进行机构选择,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各方当事人对此次摇号过程都表示了肯定。对于鉴定部门把工作做到如此细致给了高度评价.

★南京市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的规定:
    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首先,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应提出保证人或提出愿意交纳保证金的证明。.
  第三,由律师根据由司法机关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由律师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如果没有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不能自行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intel}}>
  作为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形式,必须有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

★南京市刑事律师:被会见人的特点
  你如果要获得有效的会见,能够在会见中获取  量的信息,.能够跟当事人有一个特别好的交流,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特点、地位以及复杂的心理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中,应该说全部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展开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说是刑事诉讼的一个核心,一直处于核心的地位。包括从.、..的追诉对象,到法庭审判的对象,都是直接指向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特别是中国的法庭格局很新鲜,它和英美的法庭格局是很不一样的。
  英国的法庭我是见过的,英国的法庭很有意思,他们的法庭是中间低、两边高,法官坐的高,..官、律师和公诉人站在法庭最低的位置上。律师和公诉人要站起来的时候,他的眼睛才可以和坐着的法官的眼睛是平视的,.因此,他要称法官为“阁下”,而且他要站起来的时候跟法官才能正好是平等的,他站的地方就比别人的低.。.后面是旁听席,是坡形的,一级一级的上去,最高一级是被告人坐的地方.。被告人坐在最后面,他就像一个旁观者一样,他坐在玻璃旁边,伸着脖子,东张西望,好象审的不是他.。律师和公诉人在前面说话,被告人在后面东张西望地看,因此他会很安全,这个位置就有安全感。<{{intel}}>
  在美国也很有意思,美国的法庭上,律师和当事人坐在一个座位上,两个人可以随时地交头接耳,可以随时地说话.。包括他作证还是不作证,他可以不说话、不需要作证的,他就可以在底下跟律师进行交流,因此他也是安全的.
  你再看看中国的法庭是什么样的,被告人孤零零地坐在正中间,.孤立无援.。其实这个象征不仅仅是在法庭上的一个象征,应该说这个象征是被告人在整个三个阶段中他所处的地位,都是这个样子的,他是孤立的.。<{{intel}}>
  实事求是地说,在侦查阶段,他是最痛苦的,他可能基本上要夜里不能睡觉的,即使给他那点时间,他也是睡不好的,打击也是非常大的。而.的那张脸,对他的审讯,也有笑着的,笑着的也是没有怀好意的,.那肯定是策略.。有“白脸”有“红脸”,“白脸”在这里拍完了以后,“红脸”过来,给你买吃的哄你,其实大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都是在套取他的口供。而他自己本人还得说,因为我们刑诉法规定了他必须要回答人家的话,他有义务回答,没有沉默权。
  所以在中国的被告人,我不知道是不是全世界最孤立的一种被告人,因为他必须说,不管他说的对还是不对,提了问题他就得回答,除非预审人员提的问题和本案无关.。可话说回来,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他回答也没有意义了.。“你吃饭了吗?”这个话他回答不回答其实没有什么..,只要跟案子有关的,他就得回答。
  而且,预审人员都是经验老到的,预审心理学是要专门学.的。犯罪人“几进宫”的是少数,大多数都是..次,有好多领导干部这一辈子都没遇上过这样的事情。他们在这儿三绕两绕就绕糊涂了,很多人就是绕糊涂了,甚至不知道自己说了什么,或者不知道自己这顿话的后果是什么。我们听到很多当事人都说:“他们跟我说了,让我说完就让我回家。”你说这种话我们不信吗?很多人都在说,也确实有很多人用这种方法来骗.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他们确实是非常的孤立,有很多人走到.的时候几乎心理都处在崩溃的状态,而且面临着审判他们心里是非常紧张的,对未来没有信心。这个时候,他们迫切需要的就是精明、强干、敬业的律师的帮助。<{{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是否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intel}}>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6、能够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应当:
(一)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并询问其有无检举、揭发。如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最高人民.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向家属留言等,.并进行人性化的安慰。
7、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向最高人民.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调查核实。<{{intel}}>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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