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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解答聚众斗殴罪要承担什么责任、聚众斗殴罪怎么判刑、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是否解释和判决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意见、南京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相互斗殴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虽然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聚众斗殴行为而有意实施的心理状态。其侵害的客体为公.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相互斗殴的行为.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意见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并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的犯罪分子.。本罪的所谓的积极参加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努力实施暴力或者促进暴力斗殴行为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罪轻辩护摘录:
    辩护人除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小的定性有异议外,还认为被告人张某小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参考:
    其一、被告人张某小属于从犯,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一、从参与到斗殴的方式上看,本案被告人张某小是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斗殴的首要分子,属于被动参加者,其二,从参与的时间上看,是在第二天中午时,..时间他没有参与;第三,从发生斗殴的地点上看,是发生在他家兄弟李XX门口,是对方冲到自家门口后在在异常愤怒的无不自控情的情形下参与的,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斗殴对方首先挑衅被告人张某小并动手侵害其近亲属是引发本案发生主要原因,而被告人具有被动参与性,对本案的发过错相对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确定本案的发生起因是对方李XX先故意挑衅其兄弟李XX,而且先动手打人.。第二天,被告人张某小一方要求对方道歉,对方不但拒绝道歉而且还邀约一众人手拿刀、棍、棒等打斗工具冲到李XX家门口并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他才不得不进行自卫和反击.。所以从引发本案发生的起因的主观过错来分析,被告人张某小所起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
    其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小属于受害者之一。在斗殴中,张某小本人也身受伤害,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到医院治疗其治疗费近两万元,属于受害者,其治疗费用近两万余元,所以本案中案小宏是身心及财产受损  的一人,.在量刑上应该考虑这一情节,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伤害须重伤(不包括重伤)以下。
    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然参加了斗殴行为,但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则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不能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能再以本罪处罚,应当根据刑法第234、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惩处。对于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大、在聚众斗殴中虽积极参加但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等情节的,有可能被免除刑罚。比如陕西省商洛市“孙某等人聚众斗殴案”[1],被告人孙某被人民.认定为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参与斗殴的白某等4人因情节轻微,系从犯,犯罪后也能投案自首,免于刑事处罚.
    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罪轻辩护摘录:
    一、本案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设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互殴双方当事人是发生在工地人员之间,恳请法庭充分注意本案起因与冲突的责任,充分考虑被告人吴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意不深,在量刑时对其从宽处理,以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吴某案发前从未有过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人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吴某家庭困难,父母多病,自成年以来,一直勤恳打工赚钱,支撑家庭开支,本次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的维系了老乡之间的情感,为此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与教育,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性,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系从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悔罪态度好,我国刑事司法审判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据此,恳请法庭对于吴某从轻、减轻处罚。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具有聚众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斗殴;而后者则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相互斗殴,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大多表现为非暴力的纠缠、哄闹、静坐、拉横幅等行为,具有暴力行为的大多为闹事一方单方面对受害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摔砸等行为。聚众斗殴罪一般表现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聚众的行为;而扰乱社会秩序一般为犯罪一方单方面的聚众。
    需要指出,如果一方到特定的单位扰乱社会秩序,而另一方组织自己职工维护本单位利益而反抗闹事一方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聚众斗殴罪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表明,刘**于2014年3月29日晚以被故意伤害名义到**.报案,.经初查,并对聚众斗殴张**等人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口头传唤刘**,刘**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斗殴另一方嫌疑人张**同案犯陈**,在张**到案后,办案民警直接电话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办案民警多次敦促下,陈**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一审判决仅仅认定本案受到传唤归案的陈**系自首,而同样受到传唤归案的刘**却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于法于理都明显不公.。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刘** 在案发后主动向.报案,虽然是以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名义去报案,形式上与自动投案有所不同,但刘**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思想上并不成熟,法律知识也有所欠缺,不可能正确意识到自己涉嫌的罪名。刘**在报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邀集他人斗殴的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而在受到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后,又..时间到案接受调查,再一次如实供述了邀集他人参与斗殴的事实,随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刘**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对聚众斗殴中持械的认定
    首先,持械的目的是聚众斗殴。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行为人所携带的只是生活器具,并不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而且也确定没有拿出来使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持械.
    其次,持械是否必须在斗殴中使用?对虽然持械但在斗殴中没有使用的则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以聚众斗殴为目的,但只是在聚众的过程中准备了器械,而没有携带器械到斗殴现场,这时我们认为聚众是斗殴的一种准备行为,实际斗殴时没有 携带器械,也没有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不能将这种持械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二 是持械来到了斗殴现场,但是在斗殴中没有使用.。这时,这种持有行为本身就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在斗殴中虽然没有使用,但不排除在情况不利等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可能,从而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而且持械行为本身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应加大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持械。
    最后,参加斗殴人员部分持械,对其他人行为的认定。参与斗殴的一方只要有人持械,其.同行为人均应视为持械.。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还应有所区分.。在斗殴开始前,首要分子对己方是否持械约定不明,如果己方参与者有人持械并不违背其主观故意,只要己方有人持械参与斗殴,首要分子便应认定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如果本人没有持械,且当时的情况表明,他也不可能看到或预见到他人持械,则不应认定为持械。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谈同案人Z某某供述:
    晚上12点多,他和龚鸿运在江宁区绿洲小区龚鸿运租的房子里呆着,龚鸿运接了个电话,让他跟着出去一趟,没说干什么,后龚鸿运开着黑色帕萨特汽车拉着他去附近马路边,他见权文在一排平房边上站着,附近还有五六个人,他都不认识,龚鸿运过去和权文说话,权文说跟着出去一趟。他和龚鸿运、权文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上了一辆车,权文开车,其他人上了切诺基在前面走,权文开车跟着,走了没多远的一个桥下,停了一下,没多长时间徐飞开一辆白色捷达车过来,他们下车重新上车坐的,他、权文等上了徐飞的白色捷达车,这时从切诺基上下来两个人拿过根镐把扔到徐飞车的后排座上,后切诺基车带头,那辆小车跟着,白色捷达车在后边,来到一条马路那里,后才知道打架现场在石景山。他们到现场后,权文说路边有人,切诺基车在前边掉头,挺快地往回开,其他两辆车跟着掉头往回开,他们的车刚掉过头,就过来五六个人拿着钢管、铁棍把他们的车给砸了,听着切诺基那边也挺乱的.。那五六个人把他们的车玻璃砸碎就停手了,徐飞拿着一根棒球棍就下车了,他从后座上拿了根镐把也下车了,他没注意权文和另外那个人在哪里。那五六个人就围着他和徐飞打,他拿镐把抵挡了几下,就被对方打倒了,徐飞好像也被打到了。他往回爬了几步,起来往没人的地方跑,有两个人追他没追上就回去了,他停下慢慢往回走,听见打架那边有人喊差不多得了,双方就停手了,他们有人招呼大家上车,他和徐飞上了白色捷达车,别人也都陆续上车.。他、权文、龚鸿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去了731医院。最早他和龚鸿运上了权文的车,权文说石景山那边有几个小孩欺负了一个朋友,让他们大家一起去,吓唬吓唬对方就回来,后他上了徐飞的车,权文也是说去吓唬对方,没说要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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