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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熟悉网络犯罪的特点,办理过多起网络犯罪案件.。包括: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网络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著作权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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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计算机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此类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或引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 俗称“网络贩黄”、“网络黄毒”等。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在网上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淫秽色情行业中介服务、发布淫秽色情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小说、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等。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以下几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引诱、介绍卖淫罪等。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比照传统的涉黄犯罪定罪量刑.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诈骗
    网络犯罪中,诈欺也是造成损失较多、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的一种类型了。常见的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六种:网络购物诈骗、假冒各种名义“中奖”陷阱、假冒银行..“网络钓鱼”、虚拟游戏装备诈骗、“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和“彩票预测”陷阱及海外网络私募基金骗局。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类犯罪最典型的代表便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盗取行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费用等;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来确定。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其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网络赌博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三是以营利为目的,充当赌博..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同时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办理的一起网络赌博案,几名被告以某公司的名义,在一年之间,以互联网为渠道,通过经营“中奖王”等数个..,借用国家公开发行的彩票种类、玩法和开奖结果,自行设定较高中奖额度,非法谋取暴利。该案涉案金额9600多万,非法获利2500多万.。该案件涉案金额之大,堪称  罕见。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黑客,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目前黑客攻击最为主要方法之一是在淫秽色情..上挂马,但这些..绝大多数位于美国等国家,难以有效切断攻击来源.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 诈骗、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解读罪名---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谈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
    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若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手段:
   一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也就是常说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二是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负载在信息中进行传播,在部分免费软件中附带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表现在很多网络黑客讲木马程序输入到手机、电脑中,窃取手机的密码、电脑上的用户名和指令;
   三是利用公.信息网络侵吞公.财物,行为人以网络为传播媒体进行传播反动言论,或者实施诈骗、教唆的犯罪.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技巧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上述提到行为人对计算机植入或者网络黑客直接侵入计算机、窃取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的犯罪;
    2.应该把网络犯罪归纳到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辩护。如利用网络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进行网上诈骗,如在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是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辩护。这类辩护主要表现在网络诽谤、传播、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等.
    对此,我们把网络犯罪辩护从犯罪工具、犯罪对象最后到犯罪空间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有利于准确找到辩点.。至于对网络犯罪辩护的方向有以下两点:
   1、根据网络犯罪辩护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特征,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如何侦查、提取证据和提取电子证据进行质证,进而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护;
   2、网络犯罪辩护与传统辩护相比之下更加适合采取标准化、流程化辩护。因为网络犯罪所涉嫌的大数据和技术含量之高,只有通过对相关知识制定相关的办案流程,根据相关的办案流程制定相对应的办案标准化,才能使得辩护律师在办理高科技的网络犯罪案件时不失误。
   网络犯罪辩护最关键的是证据辩护,证据辩护主要是电子证据质证,电子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对它有深入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这对我们律师、刑辩律师是很大的挑战。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以案说法摘录:一审没有分清“牟利”与受雇为主犯工作领取工资的区别,混淆视之.
    判决认定该.犯团伙“进行非法获取他人有价值的身份信息后贩卖给下家牟利的犯罪活动。” 但只查清其获取信息数据,而对其贩卖给的下家是谁,出卖所得价款是多少,则没有查清,因而缺乏认定和表述,就无法确定其是否牟利,牟利多少。
    刘某某等一批从犯受雇为四名主犯工作,领取工资报酬;未分取红利,这与主犯的牟利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再者,四名主犯支付给刘某某等从犯的工资,是从其投资中支出的吗?还是从牟利中支出的,这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区别。从本案的证据及一审两案的认定来看,没有以犯罪所得(即牟利)支付工资的迹象,那就是以投资支付。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领取工资报酬远远小于分取红利,领取由主犯从投资中支出的工资远远小于从牟利中支出的工资.
    一审将刘某某等多名从犯受主犯雇佣而工作认定为“伙同”,同样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影响到量刑情节。所以,刘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及一审所认定的那么大。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对于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首先要分析在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据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直接擅自行使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的不法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参与了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环节,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间接侵权行为又可分为辅助侵权行为和替代侵权行为。辅助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明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替代侵权行为源于雇主雇员代理原则,依据该原则雇主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不存在雇主雇员..,且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对该行为具有监控权利与能力,且从该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其行为构成替代侵权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实践经验,我们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并在传统媒体上发表
    2.传统作品网上传播
    3...间转载及链接方式
   4.域名抢注引发侵权行为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以案说法:鉴定机关对于电子数据收集没有说明,违反法定程序。
    该案对于捷X公司提供的计算机硬件码数据进行鉴定,对于捷X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没有原始封存,提取数据是否完整真实没有说明,证据固定措施没有看到,没有提取笔录和清单,数据持有人和侦查人员没有签字.。对于捷X公司单方提供的数据在长达4个月时间是否可能变造,该鉴定机关一概没有说明,这是违反《刑诉法》第53条及法释(2012)号《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章相关规定的,对本案所认定事实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反,司法鉴定机关成为了捷X的代理人,所有的数据都是由捷X公司提供按照捷X公司软件规程运行了一遍就成为鉴定意见,失公允,不符合法律规定。

◇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以案说法:赌博罪无罪辩护
    1.起诉书对现场赌博构成犯罪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就起诉书指控“‘新东方’赌场,采用现场赌博、网络电话投注和网络直接投注等方式吸引大量中国公民参与赌博”,本辩护人对“网络电话投注和网络直接投注”二种方式构成犯罪不持异议,因为,“新东方”赌场在中国违法租用网络线路,架设网桥,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多个赌博..,并将..服务器托管在中国广州、东莞等地。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网络上建立赌博..,或者为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规定。
    但是,对于现场赌博构成犯罪的指控,本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香港人开设的“新东方”赌场位于与中国毗邻的缅甸迈扎央、木瓜坝,是缅甸当地政府准予的结果。而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  人民.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开设赌场的主体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  人民.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不能依据  人民.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起诉书对现场赌博构成犯罪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二、被告人徐某某在.同犯罪中的作用极其次要。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中认为,在追究本案20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法庭应当考虑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层次之分。..个层次是赌场的开设者及其家族成员,他们属于赌场获利的直接受益者,全面参与赌场的组织和经营,在赌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谭w某某、徐某某……即属于此种类型的人员。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作这样的层次划分,无非是希望对投资者的家族成员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不严重的刑期在三年以下。
    但是,家族成员=情节严重,南京计算机网络犯罪律师认为这是十分荒谬的,因为认定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各被告人在.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后果来确定。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是投资人,即不是赌场的开设者,他们因为涉嫌.同犯罪而被起诉,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由他们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而并非由家族成员身份决定。好比强奸犯罪中的女性犯罪被告,虽然其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但因为帮助男性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而成为强奸犯罪的.犯,犯罪情节由其实施帮助时的手段是否恶劣决定,并非由其与男性犯罪被告的身份..决定。如果给犯罪情节贴上家族的标识,无疑“说你严重,你就严重,不严重也严重”,父过子偿,与法制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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