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团队,南京辩护律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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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刑事、民事、经济、电商、金融证券、债权债务、合同、土地、房产、交通、医疗、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知识产权等,对于企业内部的人、财、物的管理与运作能从容应对,熟练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知识产权事务及劳资纠纷的处理。 ◇南京律师业务范围: 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合同、所有权、票据、证券、公司、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人身权、特殊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劳动、劳务(雇佣)等各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或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国内或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各类民事合同、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票据、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类民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庭陈诉事实,参加调解,代理制作签收法律文书。 ·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出具各类法律文书、律师见证 ·代理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产纠纷案件等 ·承接刑事辩护和民事、经济等案件的诉讼业务 ◇南京律师当企业法律顾问 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保障单位合法、良性地运转,是非常必要的,这也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了为顾问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上的指引外,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为顾问单位的人事管理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为保证单位的正常高效运转,必然要进行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着劳动者入职聘用设计、人事管理、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单位规章制度制订等实务问题。 有经验、有水平的律师可以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避免顾问单位决策的失误,包括为顾问单位完善单位规章制度,设计良好的用工方案、用工策略和劳动合同,防范用工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减少成本支出.。 将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从企业急需的实战角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顾问服务。 ◇南京律师谈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即效益性是被放置在..位的,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里所言的效益是否包括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无论从哪方面讲,商业银行都不太愿发放贷款给非国有经济。从效益性上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要经过一系列调查与咨询、聘请中介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查,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银行支付的成本。从安全性上讲,由于非国有经济发展中市场风险和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导致了经营中出现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使银行对其不敢问津。从流动性上看,《商业银行法》严格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基于以上原因,民间融资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加之我国银行体系还尚未建立面向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服务机构,为了规避与防范商业风险,商业银行难以与非国有经济构建良性互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迁的今天,如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探讨就更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笔者以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应该将“流动性”放在首位,只有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让资金流动起来,才能切实解决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才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也是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仍不明确.。经营目标不明确的银行,就谈不上统一经营思想和按照现代企业的目标运行。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这一思想的统领下,尽快改善银行的金融服务,推出尽可能多的金融衍生工具,才可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资金供给问题。 ◇南京律师谈股份设置--普通般和优先般.。 1、普通股是股利随公司利润变动的股份,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先发行的基本股份.。普通股股利不固定,它只有在支付了公司债务利息和优先股股息之后,才能分得股利。所以,普通股的股利可能很丰厚,也可能很微薄,有时甚至连股本都保不住。当公司因破产或停业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只能在公司清偿债务、偿还优先股本息后。就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但是,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具有表决权,可以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 2、优先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较优越的或较特殊的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可以在普通股之前先分得股利利,而其股利往往是固定的.。当公司因破产或停业进行清算时,优先股可按票面值先于普通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但优先股一般没有决权。 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优先股为集资优先股,即当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二是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三是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的股东先于普通股的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优先股的其他权益可由公司章程中再作出具体规定.。 ◇南京律师谈公司法定代表人选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应由公司在衡量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后,选出合适的人选,不一定非要由董事长来担任.。只有公司自己才最了解代表权安排不当可能出现的风险,而法定代表人事项留给公司章程规定才最符合公司的利益.。 在董事会中,所有董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与其他董事地位不同之处在于他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区别。 当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时,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怠于行使权力,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和损失.。公司法针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法没有对副董事长的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而实践中可能出现多名副董事长的情况,此时若出现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哪一名副董事长来履行董事长职责就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像“三九医药”出现的问题就是巨额资金、关联交易由董事长赵新先一人决定而造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 因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当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更大,此时应预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以防止执行董事滥用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利。 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组织、执行者,每时每刻都接触具体事务,当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除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的制约职能外,更主要的是在章程中规范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南京律师谈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只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再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般分为固定价格计价、可调价格计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计价等。当事人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方式,常常因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而发生纠纷,引起造价鉴定问题。最后,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重新鉴定。应当严格掌握重新鉴定的四条标准 。。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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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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