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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集资律师为非法集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非法集资受害人的赔偿等,提供取保侯、出庭辩护、缓刑罪轻、无罪辩护、非法集资案例、法律意见、最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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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集资律师法律服务(被告人):
    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搜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根据了解的情况,出具初步的法律意见或方案,帮助嫌疑人掌握无罪或罪轻的自我申辩理由。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全部案卷,出具法律意见,与控方沟通无罪或罪轻的理由
    审判阶段:参与庭审,对有罪证据提出质证意见、针对控方指控发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沟通无罪或罪轻的理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调取证据申请等。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法律服务(受害人):
    参与谈判协商、代理提起刑事附带民诉的损失赔偿,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帮助投资者依法获得资金分配:参与涉案资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帮助投资人追缴涉案资金:梳理涉案资金的去向,帮助投资人依法提出需要追缴自己弄得范围,如公司对外投资款、高管非法获利、业务经理所获佣金等.
    帮助投资人追究责任:追究非法集资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村存款犯罪的责任。
    帮助投资人确定投资金额、损失金额:梳理证据、梳理思路确定维权金额。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非法集资案件到了.,.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以案说法:
    1、参与辩护苏州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1亿余元;
    2、参与辩护南京某股份集团非法集资案,非法集资2亿余元;
    3、参与徐州某金融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辩护,合同金额180亿余元,最终判决认定14亿余元;
    4、参与辩护杭州某某集团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54亿余元;
    5、参与辩护无锡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10亿余元;
    6、参与辩护合肥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12亿余元;
    7、参与辩护常州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约2亿元;
    8、参与辩护南京某企业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约7亿元;
    9、参与辩护南京某贸易公司集资诈骗案,涉嫌非法集资7亿余元;
    10、参与辩护扬州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嫌非法集资2亿余元;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谈非法集资案件罪名分析: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若涉及刑事犯罪,主要有可能会涉及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所吸收的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甄别,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如果吸收资金是用来个人挥霍或者是用来偿还债务或者是为了新贷还旧贷的,则定集资诈骗的概率高.。如果集资时,具有正常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大。而如果集资时,就已经资不抵债,没有稳定的业务则被认定集资诈骗概率高。
   另外还要看,案发时是否能偿还大部分人的本金,若能偿还大部分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率高,但若已经全部或觉得部分无法归还,则应考虑定集资诈骗.
   2.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若基金销售时、投资人签约时介绍的项目或者其他能影响投资人是否投资的信息存在隐瞒或虚构,则被定集资诈骗的概率高。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谈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数量与金额“井喷”,犯罪手段翻新,表现出难以识别的新型P2P模式,涉案金额动辄过亿,并且呈井喷式发展,已经成为常态性经济犯罪,P2P网贷成重灾区,投资者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认为,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是主因,大量具有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未完全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之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P2P理财为名吸收存款的方式最为突出。从法律上讲,P2P网贷模式由贷款人、借款人、网络中介三方构成,网贷平台因只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不吸收公众资金,一般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本金收益予以担保。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担保、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部分网络P2P贷款平台宣称的“风险小、无抵押、手续简便”,实际上变成一种敛财手段.
    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在这一案件中,网民之所以身陷骗局,一是犯罪嫌疑人设定的投资额为50元起,投资门槛低,降低了投资者的警惕性;二是网贷平台对外承诺公司所有股东对投资者的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一步打消了..借贷人的疑虑;三是网贷平台以借款标的形式呈现出多种不同收益回报的理财产品,能够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公开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绝大多数借款标的均为虚构.
    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高发,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其专业性令投资者“雾里看花”“误入迷途”。
    据介绍,在运营方面,涉案公司也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极具“融资可信度”。在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公司就以低碳环保新型项目、生态蔬菜项目等为名向社会融资,并且确实将部分资金投入宣传的项目.。涉案公司除了“五脏俱全、项目合同规范”之外,嫌疑人也走“高端路线”,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有的曾是银行职员,或者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今年一季度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嫌疑人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41%。”
    据介绍,非法集资类犯罪目前由早期受青睐的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的债权类、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养殖业及畜牧业开发投资等生产经营类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方式转化。
    相比投资公司,银行是公众内心确认最为稳妥、值得信赖的吸收存款的权威机构。但在该院办理的案件中,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露苗头,令人担忧。
    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性、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职务性与专业性,使得投资者在进入银行或与银行职员接触时,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该类人员直接介绍投资迷惑性、危险性更大,显著提升了犯罪的成功率。部分银行理财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直接向银行储户介绍非法理财产品的新兴力量,涉及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余家银行。
    “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几乎没有投资者能够完全挽回损失,最终可能血本无归.。但投资者在司法认定中,并不等同于‘被害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释,去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投资者获得返本付息后付息部分的非法性,均可以说明投资者是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参与人,投资者的参与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破坏也发挥了作用,故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纯正的“被害人”.。因此赋予投资者“被害人”的法律身份,不利于警醒既遂投资者及观望投资者。
    虽然投资者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被害人”,但检察机关力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如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会及时、全面开展冻结工作,将审核涉案账目、确定案款去向等工作前置。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帮助侦查人员提高对涉案钱款支出去向的证据固定能力,及时固定账户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手人的证言,厘清某些可疑账户是否涉案,对涉案钱款扩大冻结范围从而减少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类案件居高不下,与司法部门尚未形成打击合力不无...。对此,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建议,司法机关应利用既有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CBD”等涉众经济犯罪高发区域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敦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定期排查,重点关注运作异常公司,做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预防工作。同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等现有机制,及时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联系,一方面通过协商研讨、介入侦查、通报反馈等方式.同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的金融专业性问题,移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在职员工参与介绍投资线索,另一方面促使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从公司注册审核、银行账户监管等方面加强入手,形成公安、工商、税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打早、打准、打好”。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谈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人民.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忠告:
    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集资诈骗罪主要包含四个因素,即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说,公民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例如,经人民.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往往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极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人民群众应当远离非法集资。”
    投资防范: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陷阱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认为,市民面对投资机会时要冷静思考,理智分析。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高额回报”蛊惑。在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清楚。此类案件,不少都是由亲人和朋友介绍,这样被害人更易上当受骗,而放心的盲目去投资。所以在投资之前,一定要明确资金的应用目的和投资单位,要明确投资的流程,同时还要加强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鉴别。首先,可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来判断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其次,可通过政府..,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否有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辩护精选:对操盘手行为的定性
    1、如果操盘手明知吸收上来的资金没有用于企业经营而被他人恶意占有,而依然执意要操纵代理人吸收资金,那么就说明操盘手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盘活企业而提供资金。目的在于通过集资这样的行为为自己挣取提成款,这就事实上与恶意占有的行为人形成了主观上的合意,客观行为又实质上形成了.犯中的实行犯。
   2、如果操盘手虽然不明知资金的使用用途,但对宣传手段的虚假性是明知的,那么事实上操盘手的主观也不在是单纯的为了企业资金的需要而操纵集资。这样的操盘手实质上是将集资的资金安全性而置之不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占有提成款。所以行为人对提成款的占有并不决定其行为的犯罪定性,而要取决于对资金去向的明知及宣传虚假手段的明知。事实上在已经被定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量案例中,操盘手也要得到大量的提成款。因为在操盘手与企业决策者在商讨的时候,实质上二者间形成了一个违法的合同契约..。这种提成款事实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因为二者间在对提成款达成一致的时候操盘手并不知道决策者要对非法吸收上来的资金如何处置。事实上他也不清楚在今后的对外集资上是否要进行虚假宣传,只有随着集资行为形成后由于资金处置方式和宣传手段的真伪,才可能使行为人的定性发生改变.。所以被告人事实上获取的提成款我们肯定不能当热作为认定集资诈骗定性中非法占有的依据。如果这样操盘手以下的代理人也是获取提成款的,我们以拿到多少提成款为标准是否也意味着,要将底下的代理人也定成集资诈骗呢?这样的结果我们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谈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难点
    1.民刑交叉多,识别难度大。仅就涉房企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呈上扬趋势,原因在于其中不少为非法集资,只不过该部分房企资金链尚未断裂,刑事案件未有爆发而已。
    2.涉及范围广,处置难度大。因涉嫌犯罪,不少受害人往往趋利避害,隐忍不报,甚至为避免借贷无效,反而希望自己的债权不在非法集资之列,致使案发滞后,丧失资产统一处置和公平受偿的..时机。
    3.集资主体杂,追责难度大。以他人名义集资,既给刑事立案、侦查造成障碍,也给民商事的立案、审理增加难度,因为表征上难以将集资辅助人的行为归结于实际集资人,且案涉民刑交叉,其中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识。
    4.形式与实质不符,认定难度大.。为逃避债务,掩饰集资性质,要么打着债权平等的幌子,与部分受害人恶意串通,将有限的资产做选择性抵偿;要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为股权、房屋等资产转让,实为资产恶意转移,以规避强制执行。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谈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作为公众,如何辨别非法集资?南京非法集资律师认为,合法集资也叫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介绍说,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教你识别非法集资:
    一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如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是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
    四是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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