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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盗窃罪律师解答年最新南京盗窃案件处罚标准、立案标准、盗窃罪以案说法的技巧、罪轻无罪辩护要点等,提供盗窃罪律师意见书,为盗窃罪申请取保、缓刑从轻辩护.
    南京盗窃罪辩护律师为被关在看守所的人提供办理取保候审、刑事会见、刑事辩护、缓刑、无罪或罪轻辩护等法律服务.

■南京盗窃罪律师解读<{{nowyear}}>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南京盗窃罪律师解读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南京盗窃罪律师解读团队为您分析聘请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
    刑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南京盗窃罪律师建议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该为其聘请律师。
  原因如下:
  ..,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说是叫某某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 ,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对于一个从来没有进过看守所的人来说,看守所是非常恐怖的.。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在目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未必都能够真正的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现象还仍然存在,如果他遇到这样的情况,他的合法权益将会更加难以保护。
  第二, 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的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
  第三, 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有了律师的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
  第四, 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审讯人员为了迅速破获案件,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此种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
  第五, 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
  综上所述,聘请律师的..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及时的介入可以从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保护,如果您还是认为等到了.审判的时候再聘请律师,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同时由于律师提前介入,律师从开始便对案件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法律的规定,从而能够在开庭审判时有足够的准备。
    南京盗窃罪律师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南京盗窃罪律师以案说法--为盗窃罪以案说法:一审判两年半,二审改判缓刑!
    安徽省龚某某伙同陈某和李某盗窃铁路物资,价值人民币19175元,销赃后.获赃款9000元,龚某某分得1700元。案发后,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回赃款。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二、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龚某某上诉后,律师在二审中为其以案说法,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龚某某自首这一法定减轻之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北京铁路运输中院改判为: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项;二、上诉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上诉人龚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依法没收。

■南京盗窃罪律师谈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处理:
    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情节严重的,人民.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
    人民.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南京盗窃罪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盗窃罪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玄武区分局:
    关于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案件事实
    本律师先后两次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据王某某所讲:王某某的朋友李x的一个朋友将一辆摩托车存放在王某某的档口里面,李x的朋友存放摩托车时,王某某因外出干活不在档口。因为王某某跟李x熟悉,所以李x有王某某档口的钥匙。李x的朋友在王某某的档口存放摩托车时,李x的朋友以及李x本人均没有告知王某某存放摩托车的事实,直到第二天王某某回到家才发现有一部摩托车存放在他的档口里面。因为只有李x有他的档口的钥匙,所以他就直接打电话询问李x,并说摩托车放在他档口影响到他干活,李x答应马上将车开走并随即将车开走。
    二、案件定性
    南京盗窃罪律师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言属实,那么王某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x及其朋友存放摩托车在王某某的档口时,王某某当时并不知情.。即使后来王某某回到档口发现有人存放车辆在其档口也没有人告知其车辆是偷来的.。所以王某某既不具有盗窃作案的动机,也不具有盗窃作案的合谋,对存放的摩托车的来路也不知情.。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南京盗窃罪律师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撤销案件处理.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分局
    

■南京盗窃罪律师谈.同盗窃犯罪
    在.同盗窃犯罪中,各.犯人基于.同的故意,实施了.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盗窃只是盗窃行为一种表现方式,具体量刑还要综合考虑全部的案件情况.

■南京盗窃罪律师以案说法:王某犯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王某伙同阿A及三名女子经商量策划,由被告人王某负责驾驶车牌为XX银色别克牌小车,从扬州市去到南京市某某路上,以“消灾祈福”的方式欺骗被害人阿B用现金进行祈祷,后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装有现金的包换走,盗窃了被害人阿B现金人民币98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6000元,被抓获归案。
    经过南京盗窃罪律师成功有效辩护,.从轻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京盗窃罪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罪辩护词1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
    

■南京盗窃罪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罪辩护词2
    一、被告人戈某某在犯罪的时候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戈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其已经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更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相信被告人戈某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被告人宋某某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改过自新,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戈某某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恳请贵院能够给予被告人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京盗窃罪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判决
    被告人丁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海平认罪态度尚好,所盗赃物已全部追退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赃物追退等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丁海平的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09年11月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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