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交通事故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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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交通事故律师处理溧阳市、常州市周边地区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溧阳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事故诉讼及肇事赔偿等相关法律事宜.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代理溧阳及常州地区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理赔、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人身损害及其他交通事故案件,为您提供溧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事故索赔等专业律师服务。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提供溧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级残疾到十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代理保险理赔.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交通事故冷静处理,需具备三个意识保障权益: 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二是取证意识。事故致人伤亡的,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影响交警判断事故责任。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录像保存期限较短,当事人可在事发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复制录像保存。 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请..时间先救人再报警。一切交通问题您都可以咨询我们溧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物定损应注意以下几点: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无论您遇到什么交通事故或不明白的交通法规,你都可以咨询我们溧阳交通事故律师.。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支付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却并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同样应予以支持。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致人损害,交强险会赔偿吗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相关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其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证据充足情况下“事故认定书”可以推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应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确认其证明力。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交通事故医保额外支出可要求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就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保险索赔时注意的事项? (1)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 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首先要立即出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3)出险后,被保险人负有及时施救以减少损失和保护现场原状的责任, 以避免损失扩大和便于保险公司派员查勘现场,否则,将给索赔带来困难.。 (4)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交通肇事逃逸处罚 (一)、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 1、这是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 2、“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在实践中大多是这样。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 (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不顾他人安危,继续超车超速行驶的,以至又撞死撞伤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定性。 1、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对此不应当实行并罚,另罪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的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态度,以至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危及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安全行为人后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对此,要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复核? 核心内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三、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溧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肇事车主逃逸怎么办 一、遇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 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体态(胖瘦)、年岁(青年、中年、老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衣着等。 二、私了”中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 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咨询律师:13913441761(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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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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