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债务追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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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债务追讨律师代理债务纠纷法律事务,为南京市及六合区周边地区提供债务追讨、货款追讨、欠款追讨等债务清理纠纷服务,在债权债务方面有自己独到的处理方法,,为当事人提供债务追讨及债务清理服务,解决债务纠纷,维护债权、债务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六合债务追讨律师有多年执业经验,精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债务处理技巧 当前,民间及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是企业追款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 发生债务纠纷如何选择管辖.? 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二、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个人债务纠纷和债权人问题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条途径: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债权债务纠纷的合法与非法 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保障经济秩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被执行人若在收到人民.的执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此种行为无效,人民.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是人民.作出对被执行人债权强制执行的裁定,而不是人民.向第三人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履行通知作为代位执行的根据不仅不符合诉讼原理和《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的规定,而且还会在代位执行实践中滋生出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与妥当的棘手问题。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措施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执行规定相同,也即可对第三人的金钱和财物采取冻结、划拨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第三人妨碍执行活动的,人民.还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代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行消灭。第三人按照人民.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还款期不明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另外,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其民事权利得到人民.保护的权利,而非丧失诉权。故即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只要当事人符合提起诉讼的若干条件,人民.仍应予以受理。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办理的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电话:18801589148 被申请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截止至××年××月××日尚欠申请人××××元(见证据一),自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欠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特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请依法核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清单 企业在向.提交了支付令申请书及证据资料后,.在五日内通知企业是否受理.。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如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支付令简便、快捷,可谓是一条债权确认及保障的快车道。当然,还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债权债务..提出书面异议,.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企业可以另行起诉.。并且申请支付令与财产保全不能同时进行,如果企业为了保障执行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话,就不能再申请支付令了.。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 王某于2年前借于谢某20万本金,有欠条,没有说明具体的还款日期。现在王某知道谢某有偿还欠款的能力,想诉讼于.,如果.判决了谢某应偿还欠款,但是谢某拒不执行.判决,那王某该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执行,.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了使申请.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收入、财产的证据,为.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例如债务人积欠债权人100万元债务,在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偿还80万元,余款不再偿还,这种情形表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100万元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例如,债务人经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收到的不是债务人偿还的现金,而是固定资产.。 三、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值得注意的是,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对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股份制企业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偿还债务时,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五、混合重组,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清偿债务的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再如,以转让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四点是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解释。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对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 ..,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虽然此批复规定了借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案件,但在民间借款纠纷中,也常常存在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过债权人追索并经债权人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的情况,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此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就具备胜诉权。 第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时效认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诉前保全”讨债法 (1)优点: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诉中保全”讨债法 (1)优点: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3)应注意的问题: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人民.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债权人对人民.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先予执行”讨债法 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督促催收”讨债法 适用条件: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时,应提交申请书;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六合债务追讨律师谈“申请执行”讨债法 (1)适用条件:申请执行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权人或实体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向有管辖的人民.提出申请;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理由应是: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 (2)应注意的问题:及时申请、避免“失权”;“王牌”在握,逼其就范;积极配合,确保效果。 。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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