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南京市六合区工伤律师为南京市六合区个人和企业提供工伤鉴定、工伤追偿、劳动工伤纠纷等法律事务。致力于劳动人事、劳动合同、劳动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南京市六合区的公司、企业应诉,针对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合劳动工伤律师办理劳动工伤索赔、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南京工伤赔偿标准等劳动纠纷案件。

●六合工伤律师谈午休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般对于正常的早上上班途中,晚上下班途中都比较好理解,但对于午休期间外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该作何理解?
    “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住所合理路线,如果午休期间往返于工作单位与住所也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合工伤律师谈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六合工伤律师谈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19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任意侵犯。”该批复精神对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所受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雇工是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应当维护利益平衡。第二,雇工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如提供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的安全的工作系统等,以保证雇工在完成工作中免受损害。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工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工因工受伤,无疑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第三,雇用..虽然是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但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工是合法的劳动者,因而也应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六合工伤律师谈雇主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六合工伤律师认为,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

●六合工伤律师谈员工工作场所打架能否认定工伤
    高某是南京某阀门有限公司员工,在车间操作仪表车.。去年10月,高某工作时,要求前一道工序的同事徐某某对产品进行返工,徐没有同意。高某用身体撞倒徐某某,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徐某某夺过高某手中的游标卡尺,将其左眼戳伤。高某伤后拿来铁棍打在徐某某手臂.
    高某经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今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之事故伤害不为工伤.。高某不服决定,委托六合工伤律师,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南京某阀门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诉至.,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案件经庭审后,对原告是否构成工伤,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原告高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应构成工伤。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案原告受伤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地点也在工作场所,原告要求徐某某对产品进行返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高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理由:原告用身体撞倒徐某某,才导致徐某某爬起夺过原告手中的游标卡尺将原告的左眼戳伤。原告与徐某某发生争打是其受伤的原因,原告要求徐某某对产品进行返工的行为不是其受伤的原因,认为原告的受伤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六合工伤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工伤须满足3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的发生时间及发生地点均无争议,争议的是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六合工伤律师认为,原告高某的受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不构成工伤.。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要比工作范围小.。如果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扩大化,甚至等同于工作范围,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任何暴力伤害,都将认定为工伤,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其要求对产品进行返工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从原告用身体撞倒徐某某起,事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已经从一般工作方面的争执,转变为一种为泄愤而进行的斗殴。
  二是工友之间的争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在工作场所实施打斗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正常履职有本质上的区别.。本案原告与工友之间的工作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来解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互相发生争打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被当前社会价值观所否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三是原告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得以保障。徐某某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眼睛受伤,已构成了侵权。原告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赔偿损失。因其受伤程度为重伤,徐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现.已判决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判决赔偿高某人民币75000元,高某的合法权益已有所保障。
  最终,考虑到徐某某已入狱服刑,原告的赔偿款未能实际到位,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经.主持调解,原告与用工单位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原告25000多元后,原告向.申请撤诉。

●六合工伤律师谈工伤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合工伤律师谈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前述有意见认为,雇主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依据的权威案例是最高人民.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受理.天津市塘沽区人民.审理认为,由于雇主张学珍代理人违章强令雇员作业,致雇员受伤后死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侵害了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案被告代理人违章作业,具有明显过错,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也使原告得到了赔偿。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事故,雇主是否有过错很难证明,且有相当的事故其发生与当事人过错无关,或者雇工受到损害,并非是出于自身故意,如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受到损害无法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又如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陈某受雇于黄某为他人住所安装地板木的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手拇指,向陈某索赔。一审.以陈某在从事雇用合同活动中有过失责任为由,判决陈某自行负担20%的经济损失,此案虽在二审调解结案,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雇工损害赔偿案件,是以雇工自身有过失过错为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审判的。六合工伤律师认为,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
  第二、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六合工伤律师认为,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负担。
  第三、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四是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第四、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的通例。六合工伤律师提示,大陆法国家德国、法国,英美法国家英国、美国的劳工赔偿条例通常都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闽高法(2000)361号《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述规定,确立雇工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无须考虑或推定雇主和雇工的过错,雇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损害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六合工伤律师提供的工伤索赔申请书
   申请人:李××,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    
   2015年1月20日下午14时,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诊断结论为:左股骨髁粉碎性骨折.。现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评残定为捌级。申请人的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
  现按八级工伤索赔请求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5000=55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5000=200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5000=750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6190元(受伤后公司发放1310元每月,应补齐差额)
5、后续治疗费:20000元
以上合计256190元。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六合工伤律师注:发生工伤后,受伤者想与厂方调解,一般厂方会让当事人写份工伤索赔申请,格式如上。.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13951899110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南京走私罪律师_南京走私罪律师解读走私罪罪的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缓刑无罪成功案例辩护词、判
·溧水建筑工程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南京工程款拖欠等纠纷.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一、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它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此,在适用时必须慎重,避免片面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和任意扩大解释。保密义务的范围:所谓“秘密”,是指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事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

企业破产法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
    企业破产法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1、险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险公司破产的它有四个特点:(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

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属于附随义务?
    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属于附随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是房地产公司的附随义务。对于存在附随义务的,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那么法院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也是在买卖合同当中的附随义务,那么也就可以强制执行。附随义务,只要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比如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

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

根据继承法规定什么样子的遗嘱无效?
    一、根据继承法规定什么样子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就是无效的,比如说订立遗嘱的当事人是没有遗嘱的能力的,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如皋律师
·镇江高新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nLaw110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南京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13951899110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我有权拒绝岗位,他迟退我,合法吗
    A

    我是一名外企的保安,现在签的三年合同,但安排我的岗位是工厂拉机房检查,但由于那有害灰尘太重,对身体很大伤害。他迟退我

  • Q裸聊被威胁按照法律应出和处理
    A

    我朋友裸聊被威胁按照法律应出和处理害怕他事后在来我家闹事

  • Q工伤认证没有出院怎么认证
    A

    工伤认证没有出院怎么认证

  • Q房产无偿赠与的手续,房产无偿赠与的手续
    A

    房产无偿赠与的手续,父母离婚,把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儿子,怎么办理

  • Q货款拖着不给,还给空头支票
    A

    请问打了欠条说在规定时间说付清货款,可是到现在老拖着不给,还给了几次空头支票,现在工程已经结束,他们公司地址也假的,

  • Q拆迁补偿的问题
    A


    请问,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经营的
    建筑面积有一定的

  • Q股权纠纷涉嫌欺诈
    A

    想知道在实缴注册资本金里我是大额可是对方是75%股权在对方资本金没到位的情况下又从公司转走150万后到私人账户在官司

  • Q现在伤残九级,我想问下他最多要陪多少
    A

    我朋友厂里有个工人手伤了现在伤残九级,我想问下他最多要陪多少

  • Q黑心中介收诚意金后加价怎么办?中介费超规定价很多倍?
    A

    本人10月26号给中山卓域地产加了几千元的诚意金后,当时说二天后就签购房合同的,但后来一直找各种各样的办法不拖着不签

  • Q专项拨款法院是否有权处置
    A

    村上欠个人钱,法院判决冻结村上账户,如村上再发生收入就偿还个人钱,现在有国家拨的转移支付钱和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要到

  • Q我想去北京告他们法院。我也怕上二审官官相护。
    A

    我有一个变更抚养关系的案子。我是原告。我的证据很充分。但对方暗箱操作送上礼了。法官只以一个为孩子交了一份泰康人保险

  • Q黑中介变相加价可以起诉吗?
    A

    交了诚意金,180方不到的房子要12000元中介费,远远超出物价局规的3个点,但现在还不满足变相说要加房价,要加多2

  • Q口头协议有公安机关人员在场有效吗
    A

    一份由公安机关写的赔偿书面协议表达不够清楚,但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有公安机关人员在场,这样的口头协议有效吗?公安机关

  • Q外地人在國內購買房地產的手續
    A

    1. 我需要找一個關於商舖樓宇買賣的律師。
    2. 如果我不是本地人 ,是從香港

  • Q民间借贷借款无力还款!,自家开的娱乐场所.投资了很多钱.欠的民间外债也很多
    A

    自家开的娱乐场所.投资了很多钱.欠的民间外债也很多,有2000多万{包括2年来的利息钱},钱是老公个人名义借的,但我

  • Q那样我要怎么做出生公证?
    A

    我要做出生公证,没有父母的结婚证书,要怎么办,我有户口簿,上面只有我妈妈和我,我爸爸过世了,那样我要怎么做出生公证?

  • Q婚前房产可否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A

    婚前男方付了房产的首付,准备与女方结婚,想把女方名字加上,但房产抵押在银行不能加名字,由于婚后是两人共同还贷,可否在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