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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为南京市溧水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溧水区下辖永阳、柘塘2个街道、白马、东屏、洪蓝、石湫、和凤、晶桥6个镇、28个居民委员会。
    业务范围包括:债务清理、刑事辩护、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南京市溧水区简介:
    南京市溧水区位于南京市中南部,是南京四大副城之一.。溧水区辖永阳、柘塘2个街道办事处,白马、东屏、洪蓝、石湫、和凤、晶桥6个镇,28个居民委员会(单独办公16个,12个村民委员会增挂居民委员会牌子),91个村民委员会.。此外还有1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1个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园、1个省级溧水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1个国有农林场圃。
    永阳街道:中山东路、庆丰路、毓秀路、东门街、中大街、通济街、财贸新村、状元坊、交通路、宝塔路、板桥、前进、荷花、机场路、翠音、东山、孙家边、高塘、秋湖,戴家、十里牌、工农兵、沙河、石巷、中山、高塘、城郊.。<{{intel}}>
    白马镇:白马桥、大树下、曹家桥、白龙、浮山、朱家边、革新、石头寨,上洋、白马
    东屏镇:方边、夏家边、王家山、定湖、金湖、长乐、丽山、和平、爱民、爱廉,白鹿、方边、徐溪、群力、爱景、景山、联民。
    柘塘街道:柘塘、乌山集镇,梅山、.和、新淮、交山、富滨、秦淮、红星、华桥、福田。.
    石湫镇:石湫坝、明觉寺、东泉、光明、九塘、上方、同心、桑园蒲、蟹塘、横山、社东、石湫,塘窦村、三星、向阳、明觉。
    洪蓝镇:洪蓝、蒲塘、三里亭、傅家边、上港、姜家、蒲塘、塘西、青峰、无想寺、天生桥、陈卞,西旺、仓口
    晶桥镇:新桥、杭村、云鹤山、枫香岭、芝山、孔家、仙坛、邰村、水晶、芮家,陶村、笪村、新桥  
    和凤镇:孔镇、双牌石集镇、张家、吴村桥、沙塘庵、孔镇、乌飞塘、沈家山、中杨、骆山、孙家巷,毛公铺、双牌石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连带返还
    刘某某作为某某企业的注册负责人,吴某某作为某某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由于两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返还代理费的责任。
    刘某某作为某某企业的注册登记负责人,应当对由于某某企业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以某某企业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委托注册登记合同书》,应视为合同义务的实际承受人,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某某”此人,也从未见过此人,原告于9月15日为了诉讼,去工商局打印某某企业户卡,方才知道刘某某的存在。对外,吴某某以该某某企业的“经理”自称,且在某某企业注销后,吴某某隐瞒实情,继续由吴某某履行委托义务,.吴某某已经实际承受了《委托注册登记合同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应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庭审中,被告吴某某称其为某某中心的员工,却始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所述的真实性。被告吴某某称“刘某某长期患病”,试想长期患病之人如何经营企业,事实上就是被告吴某某以某某企业的名义进行实际的经营,.现被告吴某某却又称自己是员工,就是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借口,请求.依法判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返还代理费的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即反诉原告)在1997年12月份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万元后,其余管理费至今未缴,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这严重歪曲了事实。根据讷河市体委原主任门永生的证言证实,被告在1997年12月缴纳了1.2万元的管理费后,1998年因大雨连绵,水上乐园无效益,体委并没有向水上乐园收费。.而此后也从未有人向被告讨要管理费。在水上乐园实际经营两年之后,第三年刚开业,就发生了电缆损坏,因此,原、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达成《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补充说明》,该说明以第二至第五阶段管理费进行顶抵,以弥补水上乐园的损失。但原告却对崩坏的电缆未进行修复,.补充说明签订后,被告仍无法营业,损失仍然在扩大。所以,被告的损失是无法用免收管理费得到弥补,被告据此没有缴纳尚欠的..阶段的管理费1万元,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之后也未从未要求被告缴纳这1万元管理费。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公益事业,但令人可笑的是2009年讷河市政府在没有建好新的运动场所的情形之下,就将该运动场拍卖用于商业开发,何言是为了全民健身运动,实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门永生的证言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被告游泳池是在体育场沼泽地里兴建的,对土地使用面积没有划分,也不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来计价的,对于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予以认可。实际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对被告多占用土地的认可。
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8万元,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intel}}>人民.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本案是.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远磊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康”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吴某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吴某某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吴某某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intel}}>都因同案犯刘某某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吴某某10月11日..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某某?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某某,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康买到车.。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涛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涛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吴某某也想到了老康就是骗人,我和刘某某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intel}}>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合同诈骗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刘某某称自己是区人事局的主人助理,并给了相关名片(上面是人事局刘某某),称每年主任给他三十个左右的落户名额,可以通过一些大公司以“高级技工”、“特困职工”等名义落户,并且承诺一定可以办好.。.他称户籍可以自己办理,且不需要学历,居住证要托其他人办理,并且要学历。同时称还可以办理居住证业务,并承诺自己同时可以替客户办理居住证需要的相关证书。
    被告人有一部分钱款是在区人事局的办公地点交给刘某某的,因此,基于合理的信任,.被告人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有能力办理处居住证、市户籍.
    被告人所有的市人事局证明均为刘某某给她的,因为客户催促,刘某某即将证明交给被告人并转交给客户。被告人看到刘某某提供的“官方证明”对刘某某更加深信不疑.
    被告人起初知道客户条件不符合,自己直接无法办,但是出于对刘某某的信任,.她始终认为通过刘某某可以办理,合理的信任,直到案发后才知道真相.。如果说欺骗,也是刘某某欺骗了被告人,被告人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之前从部队陈某手中以27万购买了302室,<{{intel}}>其有理由相信陈某将301室以相同的价格卖予刘某某是真实的。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的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吴某某作为签约代表人,以当时尚未成立的被告某某泡塑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需方,以原告作为供方,签订了一份《武汉金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标的物是由某某集团生产,原告代为销售的双螺杆空压机和储气罐设备一套,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合同约定需方预付30%为定金,余下70%货到需方工厂需方付清全款。.8月7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将机器设备代办运输到被告方工厂,并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有原告8月7日的被告张某某签章的《空气压缩机开车调试记录单》为证)。原告要求依合同支付货款,被告称资金紧张,缓一缓.。8月18日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某某泡塑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intel}}>股东为张某某和吴某某两人,张某某的职务为执行董事、经理,吴某某的职务为监事(有枣阳市工商局公司设立档案为证)。 经多次催讨,元月22日,在原告为被告某某泡塑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保养时,才支付欠款3000元,保养费1000元,加了一个油水分离器1000元。后被告方拒不支付余款,.到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18000元货款.
    可见,上述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拖延不支付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intel}}>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我们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均未见到过骆某某所描述的刘某某给他看的“由某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何某某签署的、委托给他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的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委托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这两份材料是骆某某受骗的导火线,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这么重要的材料未在一审庭审时出示和质证。本辩护人认为,这两份材料不排除是刘某某伪造的可能性,却无法与何某某联系起来,不能作为对何某某及公司定罪的依据。
    刘某某向法庭提供的两份任命其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和副董事长的通知,.并不能证明公司授权其以某某村工程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这只能证明刘某某在公司的职位。
    检察..卷第24页“搜查笔录”证实:11月5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刘某某办公室档案柜中查到刘某某的聘书壹份.。检察..卷第45—50页聘书的照片(未见原件)可知这种聘书应是用镜框镶嵌挂在墙上的,<{{intel}}>怎么会从刘某某办公室档案柜中搜出来?令人生疑。一审中何某某已明确表示他从未下过这样的聘书。.虽然聘书上的日期为6月19日,但因公章在刘某某手上,将日期往前写并盖个章也不是什么难事,该聘书也没有何某某的签名。况且该聘书也不是骆某某所描述的刘某某给他看的.“由某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何某某签署的、委托给他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可见,刘某某以某某村工程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

▲南京律师以案说法: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对违约方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不以守约方是否与第三人实际履行了可期待利益的合同为要件,而是以守约方是否与第三人有可期待利益合同和违约方是否可预见或应当预见为要件,本案中原告由于时间过长、路途遥远虽无法提供购买11台E人E本电脑的发票但其后果最多只能推定原告没有实际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并不影响被告承担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的法律后果。<{{intel}}>据有限公司的证明来看电脑的市场销售统一价格为3980元,足以证明被告可以预见和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约行为会给被告带来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另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了妥善认定可本案这种转售型可得利润损失的指导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明确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原告的住所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与管辖.、被告和代理律师住所地相距约4064公里。因诉讼必须要邮寄产品和证据材料,邮寄要发生合理的费用.。这是众所周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虽然原告现已在无法提供邮寄费发票但依据法律规定法庭也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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