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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涟水县看守所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政法路3号,是涟水县...看守所。

    提示:淮安市涟水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涟水县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涟水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涟水县...地址: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西大道16号

★涟水县看守所:高墙院内也有春
    被子叠成“豆腐块”,鞋子摆放一条线,室内飘着舒缓的音乐;生活起居规范化,严格管理军事化;生病得到及时救,生日有人来祝贺……这里是涟水县看守所,一个本应充斥着眼泪、焦躁、冲突和歇斯底里的地方,却到处充满着严谨与关爱。
  走进涟水县看守所内,布局合理的建筑、窗明几净的监舍、严整有序的在押人员、步调一致的队列训练,你感觉不到一丝高墙内压抑的气氛,给人印象最深的是秩序与和谐。秩序是因为有铁一般的纪律,是涟水县看守所的职责所在;和谐,却是因为那一张亲切的脸庞,那一句关切的询问,那一次生日的祝福、那一场节日的联欢、那一个严肃而又不失温情的关押环境。
    母亲问:“你想你女儿吗?”“想!”“你怎么想女儿,我们就怎么想你啊!”母子见面时简单的对话,令看守所..陈战天至今难以忘怀。失去自由后的煎熬,让亲情爱情友情显露出她的弥足珍贵。怎样通过人世间的真情去教育感化每个在押人员,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是新时期监管场所职能的延伸和发展方向。
    现年27岁的淮阴区人沈某,因“非法拘禁罪”再次锒铛入狱。9岁时父母离异,本很聪明乖巧的他,由于缺乏教育和关爱,很快使他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入一道,最终走入罪恶的深渊。沈某再次“进宫”后,凭着几年前的“经验”,在监室有意张显,恃强凌弱,经常违规。涟水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对这个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观察,在多次的教育谈话中了解到了他的人生历程,也发现了他的人性良知和闪光点。民警几次辗转,和他的母亲取得了联系,告知了沈某的情况,沈母饱含泪水给狱中的儿子写了近4000字的书信,信中诉说自己人生的不幸、历经坎坷后的自强,字里行间透着对儿子的深情、无奈和愧疚……在民警的引导下,沈某阅信后痛哭流涕,从此浪子回头,在监室再无违规,用良好的表现获得了每月“月星”。
    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对待在押人员,关心、教育、帮助、挽救每一名在押人员,这是涟水县看守所推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监所的真实写照.
  看守所着力提升在押人员的衣食住医条件,严格执行在押人员食物量供应标准,每周制定食谱,注重营养调配;夏季对监室内外消毒,防病防疫,防暑降温;冬季为在押人员代购棉衣棉鞋,定期晾晒衣被,确保洗上热水澡.。节假日开展文娱活动,起床、劳动播放音乐,陶冶情操、消除烦躁情绪,每当在押人员过生日,会得到民警的祝福,甚至送上蛋糕为其庆祝,将人文关怀融入到监管执法之中。
  为确实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涟水县看守所与就近医院、县医院建立绿色救治通道,做到在押人员患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每两月邀请县级医院医生对所有在押人员进行健康普查.。坚持每天两次以上巡诊,跟踪观察病犯病情,每名在押人员入所时便建立了身体健康档案。
  身体上的疾病容易发现诊治,而心理的健康需要民警更多的精力去倾注。每年涟水县看守所都会邀请心理学老师为在押人员授课,进行心理矫治。管教民警还自学心理学教程,将名言警句、哲理短文、励志故事张贴在监室内外,融合在教育谈话、批阅发言记录、上课开会等日常工作中.

★涟城镇组织.员干部走进涟水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涟城镇组织部分三套班子成员及镇直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村(居).总支..40多名.员干部来到涟水县看守所教育基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涟水县看守所警官在诸多的案例图展面前,讲述着生动直观的案例,给大家敲警钟、鸣法纪,进一步提醒了广大.员干部要经常反省自己,始终保持理智的判断和清醒的头脑。该镇组织廉政警示教育的目的,希望.员干部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想监督之益、常提廉政之责,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真正做到慎初、慎微、慎独,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涟水县看守所认真做好监所安全大检查工作
    涟水县看守所联合驻所武警、驻所检察室开展地毯式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监所管理中的安全隐患.
    一是详细检查用电、用水、安全设施及防风场门开关、监室门窗完好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二是由管教和武警组成的违禁物品检查组对每个监室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烟火等违禁物品重点排查。
    三是由医生、管教和驻所检察室组成的检查组对重刑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重病号进行了彻底的排查,并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和预案,有效地剔除安全隐患、堵塞管控漏洞。
    四是重点对死刑犯、重点案犯的人身、物品及加戴戒具进行了再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并逐项填写了《安全大检查记录表》。切实做到检查中有疑点不放过,安全死角不放过,器材装备使用检查不懈怠,登记梳理不疏漏。

★涟水县看守所:律师谈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为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此,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数额.。行为人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或者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每次超过三个月后均归还的,尽管每次挪用行为均是已经既遂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不是同时挪用几笔公款,而是连续或者间断地挪用同笔公款中不同或者相同数额的公款,加之公款属于种类物,因此,实际上被行为人占用的公款数额,或者说侵害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数额,仅仅是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
    如果反复挪用的公款数额相同,则为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而不是累计计算的总数额。否则,就可能出现不符合常理现象,甚至造成罪刑不均衡.。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10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反复挪用100万元用于炒股,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显然,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其单位来说,侵害的是100万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500万元。再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5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两年内先后三次反复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或者仅一次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也于两年内归还,显然,难以评价两种情况下何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孰轻孰重,但如果对前种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就会导致不合理。当然,如果反复挪用涉及不同笔公款的,则侵害了不同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此时,应累计不同笔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即累计每笔公款被单次最高挪用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公款数额(挪用数额相同的情况).
    而且,上述反复挪用公款,是指反复挪用公款用于某一种活动的情况。对于反复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活动的,由于用于不同种活动在构成挪用公款罪上的要件不同,故不宜直接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而应以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即处刑最重的某次挪用公款行为作为入罪的行为类型,以其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此外,对于反复挪用公款,如果使用公款用于一般活动,每次使用后在三个月内即归还,即使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涟水县看守所:律师谈侵占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涟水县看守所:律师谈公安、检察机关能否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邻里..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有的是家庭内部矛盾。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人身危险性小,及时调解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本人非常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者同意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应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人民.作不起诉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涟水县看守所:律师谈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2、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既不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3、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量刑情节是有层次的,可以分为不同的轻重等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五个不同的等级。量刑情节的这五个不同的等级,表明着量刑轻重的不同,进而决定着法定刑的轻重,并成为我国刑法规定不同法定刑的根据。反过来,当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此时量刑情节就成为突破法定刑的依据。
  4、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人民.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涟水县看守所:律师谈自首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涟水县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XX年XX月XX日被涟水县.刑事拘留。由于犯罪嫌疑人年迈体弱,并且犯罪情节轻微,进 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批准!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遵守有关规定,特提供保证金 元。
    此致
    涟水县.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涟水县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王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王小X之哥,因王小X因涉嫌赌博一案,于4月7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关押在涟水县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小X的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王小X提出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请予准许.
    此致
    涟水县.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涟水县看守所: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9日经涟水县人民.批准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父亲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杨某某父亲的授权委托,刘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杨某某的父亲(或者杨某某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杨某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是一个尚未毕业踏入社会的武汉大学的学生,另知杨某某在涟水县看守所内知晓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积极捐款支援灾区,在涟水县看守所内向四川灾区捐款100元,是一个正派、善良的,有良知的公民的表现,曾主动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杨某某的父亲主动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五万五千,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采取对杨某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杨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予以批准。        
    此致
    淮安市涟水县人民..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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